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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法评 • 独家首发︱郑磊:“中国宪法学基本范畴与方法学术研讨会”(2005—2014)概览

2015-04-20 中国法律评论

本文由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郑磊副教授整理,首发于《中国法律评论》2015年第1期,敬请关注!



会议主题说明

各门学科发展史告诉我们,有两样东西,对于学科的形成或建立、成熟与完善,既发挥着基础性作用,也发挥着确定性作用,它们一个是基本范畴,一个是方法论。


基于这样的认识和担当,中国宪法学者期待通过聚焦中国宪法学的“基本范畴”和“方法”,来凝聚和积累中国宪法学研究的基本共识,推动中国宪法学的独立与发展。于是,在1954年宪法通过五十年的2004年,韩大元教授、胡锦光教授、林来梵教授等宪法学教授商议发起集中于该主题的研讨会,以五年为一个周期。会议名称体现了两项会议主题之间的内在结构,会议发起者商议后将之确定为“中国宪法学基本范畴与方法学术研讨会”(以下简称“宪法学范畴与方法会议”)。通过这个会议名称,我们可以从这样三个关键词去解读会议主题:


基本范畴
“宪法学范畴与方法会议”旨在通过学术交流和对话,形成对中国宪法学的基本范畴的共识与约定,在此基础上推动中国宪法学体系的完善和研究的深化。
方法
然而,关于基本范畴的研究,“临渊羡鱼,不如退而结网”,基本范畴与方法有着极大的相关性,对基本范畴之共识的达成,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方法论上的立场,为此会议加入了方法的主题。
中国
中国宪法学研究需回应中国的宪法问题,既包括问题意识和研究对象上的“中国意识”,也包括作为法学研究,应当围绕中国的宪法文本展开思考。


十届会议概览

“宪法学范畴与方法会议”,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个聚焦于中国宪法学基本范畴与方法的专题性系列研讨会。


2004年到2014年,“宪法学范畴与方法会议”已经举办至第十届,十个单位先后在杭州、济南、南京、武汉等十地举办。根据会议论文统计,十届会议受到与会论文255篇,其中“基本范畴”类论文206篇,“方法”类论文223篇,投稿总人数约132人,参与单位数约54个。十届会议的举办情况、会议主题、与会论文数、综述情况等情况概览,汇总成表1以直观显示。



重点议题

围绕“基本范畴”与“方法”两大主题,秉持促进中国宪法学研究的独立化、中国化、成熟化等宗旨,“宪法学范畴会议”围绕丰富的相关问题,展开了或聚焦、或宽泛,或持续、或间断的讨论乃至争论,与会学者之间不仅分享了思考与火花,也收获了问题与疑惑。其中的重点议题,选取其中十类,每类问题包含若干子类别问题,可按“基本范畴”与“方法”类问题各五类,罗列如下:


重点议题
1.中国宪法学的范畴体系是什么,哪些范畴是构成集中的基本范畴?


2.是否存在“中国的”宪法学基本范畴,是否存在宪法学的一般范畴,何以辨析各国宪法学范畴之间的区别?


3.“宪法学”范畴和宪法范畴的区别何在,和宪法相关范畴的区别何在,等等;这些区别的问题意识或意义又何在?


4.范畴和概念、基本范畴和基本概念的区别,是否需要在中国宪法学基本范畴的讨论中有意识区分?


5.基本范畴问题和方法问题之间是什么关系?中国宪法学的范畴体系或基本范畴的获得,是通过有意识地建构式研究促成共识,抑或是通过个体性研究中,诸如条文释义、事案评述,逐渐归纳式地积累共识?


6.“围绕文本”、“围绕方法”作为法学的核心方法意识,对于宪法学的意义、对于中国宪法学发展进程中的阶段性意义何在?


7.宪法解释学、规范宪法学或宪法教义学等方法体系是否自洽,应在多大程度上保持开放性,如何与宪法社会学、比较宪法学、政治宪法学、宪法历史学等其他方法兼容并蓄,以包容和承载转型时期的宪法发展。


8.改革开放以来的转型时期,释宪、修宪,哪种变动途径更有利于稳健的宪法发展。


9.促成方法论的自觉,是通过关于方法论的理论讨论,还是应通过方法在宪法学研究与宪法实践中的运用?


10.在“中国”宪法学研究中,尤其是学术积累有待夯实、转型问题扑面而来的当下中国宪法学研究,比较宪法学研究的应有地位是什么?什么是法学意义上的“中国意识”?“中国意识”与纯粹、准确的比较法素材的介绍的关系是什么?如何处理实定法形成的特定法教义体系同通过比较宪法学研究博采人类共同经验为我所用的关系?



上述十类尚未穷尽十届会议所讨论的丰富内容,对此,表2罗列了十届会议的单元设置,表3统计了十届会议与会论文所涉及范畴中频率最高的十类范畴以及所涉论文数及其占范畴类论文总数的比例,以便从宏观、中观层面对会议重点议题更为全面、直观的认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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