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法评 · 会客厅 | 陈瑞华:巡回法庭 · 学者希冀
此轮司法改革是“史上规模最大、力度最强、涉及面最广,而且是国家最高领导人高度关注的一场司法改革运动”。这种司法体制改革的机会千载难逢。如今,此轮司法改革已经如火如荼地进行了一年有余,取得了不少成果,也遇到一些新困惑与疑问。
在此情形下,除了改革者的视角外,来自法学界精道且专业的建言献策有其重要的公共意义,希冀为此轮司法改革提供多元的智力支持。《中国法律评论》(以下简称《中法评》)为此专访了著名法学家、北京大学法学院陈瑞华教授。陈教授就审判体制改革、省级人财物统管、员额制改革、司法责任、法官辞职、巡回法庭等重大问题展开深度讨论,鞭辟人里,情恳意切,相信会对探索前行中的司法改革有所启发。
本期推送是《中国法律评论》2015年第2期对话栏目的精编版,分为六大主题:审判体制改革、员额制改革、司法责任、提升法官职业尊荣感、巡回法庭和学者希冀。预览全文,敬请关注《中国法律评论》2015年第2期,6月15日出刊。
最高人民法院两大巡回法庭的建立也是此轮司法改革的亮点,我们上期对话栏目专访过刘贵祥和胡云腾两大庭长。但最近有一种评价是,“两大巡回法庭也许只是看上去很美”,跨行政区划设立若干高级法院可能比巡回法庭更合适。您怎么看这个问题?
巡回法庭这个设置我还是点赞,因为这是最出乎我意料的改革。这个改革应该说有一定的好处。我们它的先说三大好处。
第一个好处,考虑到中国各高级人民法院地方化问题也很严重,这次“去地方化”只去了两个基层和中级法院的地方化,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地方化几乎没 去。在高级人民法院地方化问题没解决的情况下,我们能指望高级人民法院在外界干预的情况下独立审判吗?所以最高人民法院设置跨行政区的巡回法庭,我认为对摆脱地方保护现象有一定的作用,特别是重大的行政、民事案件,地方干预比较严重的,由最高人民法院行政法庭来审判,绝对对于维护审判的独立性是有好处的。在这个意义上说,因为省高院挡不住外部的压力,结果是由省里面的某个党政官员担任专案组组长,省高院就是专案组的成员,这种案子比比皆是。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来了,有助于抵制地方干预的 压力,可以相对独立地审判。
第二个好处,目前来看,两个巡回法庭可以为地方的改革设置一个样板。巡回法庭没有那么多行政人员和管理人员,最多一个庭长、两个庭长,剩下的全部是法官。这是高度贯彻我们的员额制,高度贯彻刑侦和司法分离的一个样板,可以给省高院乃至未来的改革树立一个示范区。而且,巡回法庭不存在很多人财物的问题,都归最高院统一管理,所以它可以全力以赴地从事专业化的审判。
第三个好处,有可能成为解决中国申诉信访问题的契机。巡回法庭设置以后更便利信访了,因为它有一项重要的职能是接受判决的申诉信访。我就想起英国的一个制度叫王座法庭,过去叫王座法院。英国在几百年前发现普通法院老出问题,申诉信访的也很多,当然不叫申述信访,叫特别救济。英国国王说不行,我手下的臣民不能这样被你们蹂躏,设了一个王座法院,顾名思义国王坐镇的法院,专门负责受理案件,提供特别救济。20世纪初的时候这个法院改革了,取消了王座法院变成王座法庭,英国高等法院下面有个王座法庭就是从王座法院演变过来的。英国学者把它说成是一个巡回的受理特别案件的特别法庭。当然现在王座法庭,国王是不会坐镇的,但是名称保留下来了。目前发人身保护令、再审、行政诉讼等都是由其受理的。
多年来我就呼吁在中国要想解决信访问题,应该把信访从行政化的编制中剥离,回归司法,也就是构建国家信访法院。当时我提出这样的一个观点,但是这个观点没有被采纳。这次设置两大巡回法庭受理申诉信访案件,我觉得在这方面是走了一大步,让信访案件在司法程序内得到解决。我们终于想起了大禹治水的经验,为解决信访案件提供一个出口,疏导民怨,能够让司法成为解决纠纷、吸纳不满的一种方法。
我的建议是,这两个巡回法庭不妨作为一个观察的窗口,别着急设那十几所,一个巡回法庭管辖三个省,中国得设十几个。先观察一下,因为这里面有几个风险。
第一,标准性问题。由于最高人民法院的巡回法庭散布全部各地,这会造成司法审判的标准严重的不统一,名义上代表最高人民法院,盖最高人民法院的公章。但是一个巡回法庭的法官有一个标准,这种案件一般还不能经过最高人民法院审委会的讨论,这会不会造成法律适用的严重不统一?深圳巡回法庭和沈阳巡回法庭标准就不一样。如果国家设十几所的话,那就是十几个标准。严重的不统一,会不会出现法律面前人人不平等,破坏法律统一性?这是一个隐忧。
第二,便利性问题。海南省的居民要想找这个巡回法庭还得坐飞机找深圳,多加两个小时就到北京了,跟在北京有什么区别?真的便利群众吗?
第三,那么多最高人民法院的法官派到各地去,怎么解决腐败的问题?他们的工资不高;尤其是在深圳这种地方,住招待所待遇也不高,审的都是全国性的大案,最高人民法院的法官要是腐败了,那是严重的危机啊。我们不希望他们腐 败,也不相信他们会腐败。但是有个问题,在北京受到各种纪律各方面的约束,到了外地,这种约束被大大地削弱了。还有一个问题,巡回法庭的法官在地方进行巡回审判,跟地方高级人民法院的关系会变得更加紧密,因为他们有无穷无尽的机会进行密切地接触,这是人之常情。在这种情况下,审级制度还有吗?会不会基于考核的要求尽量维持原判呢?但愿我们是小人之心,但是这些危险都是存在的。
问题的关键在哪里?巡回法庭的设置本身没错,但是要有一些配套设施需要建立起来。我觉得巡回法庭的设置至少应该在这些地方有固定的建筑物,充分的职业保障,给他们的办公、生活创造最好的条件。我们到有些国家去,比如说美国,美国的联邦法院在很多地方都设法庭,当地建筑物最好的是联邦法院,是统一建设的。另外,联邦法官的工资待遇都是最高的。我们今天中国的工资待遇是反过来了。你想美国联邦法院九个大法官,他们的崇高的定位靠什么?其中之一是坐镇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是法治的象征。德国最典型,德国的联邦最高法院不设在柏林,而设在卡尔斯鲁厄。它的口号是上至国家元首,下至普通百姓要想到我们这里(卡尔斯鲁厄)来参与诉讼,必须经过几个小时,几十个小时的车程到司法首都来接受我们的审判。这里是司法首都,法律帝国的首都,这跟行政首都柏林根本不一样。
我们的问题在哪里?问题是最高人民法院从来不开庭,如果在本部就可以开庭审判,无论是在深圳还是在北京,有什么区别呢?是不是可以创造一种司法崇高的尊严感?全国的案子都可以到最高人民法院来接受审判,最高人民法院的权威是很高的。
2002年司法改革中,法学界和司法界曾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设若干所分院,比如说武汉地区是华中分院,上海地区华东分院,广州设华南分院,沈阳设东北分院,都是最高人民法院的象征。当事人到这里来打官司,开庭审判,总部这边就不要开庭审判了,只负责制定司法解释、调研,做这些工作就行了。结果当年的方案变成了现在这样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决策部门没有下决心设分院,挂国徽就有崇高的尊严感,还有大柱子,那种司法的象征,让人肃然起敬。
你对于此轮司法改革还有没有更具体的建议?
司法改革毕竟技术性很强,专业性很强, 哪怕不交给全民讨论,在开始启动的时候,至少律师界要讨论一下,法学界要讨论一下,同时敞开大门让法学界递交改革方案。经验表明,向法学界敞开大门,接受立法方案往往可以科学立法。司法改革至少从三个角度可以发挥法学界的作用。第一就是提出一个改革方案还没有通过的时候,让法学家们参与讨论一下,参与调研。 有法学家的介人可以有不同的声音,我不是说法学家就高明,他不高明,但他可以构成一个制衡的力量,防止方案过于偏颇。第二,可以让法学家们在这个改革过程当中做一些研究。改革者边改革,边出一些改革效果的资料、数据,让法学家们赶紧研究。中央司法体制的改革方案,还有上海试点方案,都可以公开一些、透明一些。这对推进改革的效率是比较有帮助的,也会让决策程序更科学,同时决策的民主化程度也能得到保 障。第三,学者还可以发挥一个作用,至少在每次改革的紧要关头,推动、调整进一步的改革,让学者提一些意见,防止偏颇的意见。若过去几个月的改革出问题了,下一步的改革要克服它,及时调整。
我觉得关键还是看从什么角度来说,如果从改革的内容来看,每一项都是重中之重,员额制,分类管理,省级以下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由省里统管,这些都是重中之重。从方法论上、司法 改革的路径上来看,我觉得重中之重应当是边改革边总结,边改革边评估,要把成熟的改革经验给总结出来,发扬光大;把那些不成熟的,产生重大问题的做法及时发现,并在后来的改革当中避免。还是一百年前的话:以科学的态度评估改革的效果,确定改革的方案,以民主的精神进行改革的决策。
如果用一句话评价一下,那给它鼓鼓劲:这次司法改革魄力极大,找对了中国司法 的病症,但我们希望能够挖掘出深层次的原因,对症下药,注重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