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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律集刊联盟成立了!

2016-07-04 中法评 中国法律评论


 

 2016年4月15日下午,《法律和社会科学》等19家集刊的负责人汇聚于法律出版社,召开“法律集刊联盟”筹备会。会议由《中国法律评论》执行主编袁方主持。各集刊的负责人,分别介绍了各自集刊的办刊方针、办刊思路、栏目设置以及办刊中遇到的问题。随后,各集刊负责人就集刊的运作模式展开热烈讨论。联盟就加入集刊联盟的标准达成共识:文章质量较高,出版周期较为稳定;彼此之间有认同感,愿意加入集刊联盟。


经全体参会人员一致同意,决定借助法律出版社·《中国法律评论》期刊平台,组建“中国法律集刊联盟”。 筹备会推选出《法律和社会科学》副主编侯猛、《刑事审判参考》编辑部负责人李萍《私法研究》编辑部负责人李俊为联合秘书长。 


2016年6月1日,经中国法律集刊联盟全体成员书面表决,联盟章程通过,联盟正式成立!兹附“中国法律集刊联盟”章程,敬请关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组织名称为中国法律集刊联盟(简称律刊联)。英文译名为Alliance of Chinese Law Journals,缩写为ACLJ。


第二条 本组织由法律出版社旗下的法律集刊组成,是进行学术研究和交流的学习型互助组织。


第三条 本组织的宗旨:


共享资源,推荐、调剂更符合各自集刊内容形式、特色的作者、文章;


共办活动,强化各自品牌与联盟品牌;


共同经营,提高竞争实力、效率;


共同研讨,对若干重大法学与法律实务问题共同研究,确立研究方向、研究方法,或形成共识,共同发声;


共同交流,学术界与实务界在此平台上交流互鉴,促进集刊联盟与成员共同发展。


第四条 本组织接受法律出版社的指导,并由《中国法律评论》期刊为本组织的召集单位。



第二章 活动范围


第五条 加强内容建设。精选法律出版社出版的法律评论类、思想类、实务类的连续出版物合作,实现内容、作者资源的共享与整合,吸引并强化优质稿源。


第六条 加强品牌建设。与学界和实务界较高定位的法律集刊合作,共同举办专业活动,有助于将集刊联盟中的各自品牌在相应领域拓展。


第七条 提高经营效率。集群化运作,提高集刊联盟成员与同类连续出版物的竞争实力,形成法律集刊的矩阵,有利于规模化发展。

 


第三章 联盟成员


第八条 联盟成员的选择标准:少而精,期刊彼此之间有认同感,与《中国法律评论》期刊内容定位相符,并形成优势互补。


第九条 首批联盟成员由法律出版社内部相关分社推选,经由《中国法律评论》期刊协调,并征求集刊及相关专家意见,由法律出版社最终确定。


第十条 后续增补联盟成员采取申请原则,并且应征得现有成员三分之二多数同意后加入。


第十一条 联盟成员允许自愿退出,同时,对于不符合联盟活动要求的成员可以强制退出,须经现有成员的三分之二多数同意。


第十二条 联盟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各集刊编辑部自主策划、选稿,然后交由法律出版社主管分社编辑加工、出版;


(二)相应分社将目录等资料交由《中国法律评论》集中营销宣传、举办活动;


(三)时机成熟时,法律出版社为加入集刊联盟的连续出版物开发统一的应用软件(APP)。


第十三条 联盟成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集刊的封面和扉页应印制法律出版社集刊联盟的统一标识;


(二)集刊可以参照或采用法律出版社集刊编辑编排体例和学术规范;


(三)集刊应至少派一名代表与《中国法律评论》期刊保持经常性联系。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组织的议事机构是联盟成员大会。联盟成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组织章程;
(二)批准成员的准入和退出;
(三)决定本组织的终止事宜;
(四)选举秘书长和联合秘书长;
(五)讨论联盟重要活动;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联盟成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涉及第十三条第一至三项的事项须经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同意,第四至六项的事项须经全体成员的过半数同意。


第十六条 联盟成员大会每届二年。


第十七条 秘书处是联盟成员的执行机构,秘书处设在《中国法律评论》编辑部。每年由《中国法律评论》召集联盟成员年会或研讨会。


第十八条 秘书处设立一位常任秘书长,二位联合秘书长。秘书长在联盟成员指派的代表中选任,任期二年。为强化成员的参与,又保证工作的延续性,换届时,允许一位连任,并且只连任一次。


第十九条 秘书长在《中国法律评论》编辑部的协调下开展各项活动。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章程经联盟首批成员书面表决通过。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秘书处即《中国法律评论》编辑部。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自法律出版社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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