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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平学:人大释法是维护香港法治和基本法权威的利器!

2016-11-07 中国法律评论


邹平学
深圳大学港澳基本法研究中心主任、教授,香港基本法澳门基本法研究会理事



为澄清并解决有关宣誓风波引发的法律争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拟对基本法第104条作出解释,预料11月7日释法决定将获得通过。对于这次释法,本港法律界有人极为不满,指责人大释法损害香港法治和司法独立,呼吁举行游行抗议。笔者认为这种指责没有法律依据,缺乏法理基础,十分错误。



人大释法是香港法治的

重要组成部分 


众所周知,香港基本法在特区具有凌驾地位,是香港法治的核心和基础。


根据基本法第158条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对基本法的所有条文作出解释,不限于涉及中央管理的事务和中央与特区关系的条款;不论需要解释的事项是否涉及诉讼案件,人大都可以释法;它可以依据终审法院的请求释法,也可以按照有权提出解释议案的机构的请求来释法,它还可以自己主动释法;人大释法有最终和最高的效力,香港法院必须遵循。


人大释法不仅源自基本法的规定,还源自宪法第67条第四项的规定,其解释效力的终极性也与宪法第57条关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地位的规定精神相一致。

人大释法在香港宪制架构中享有凌驾地位也得到了香港法院判决的肯定。在刘港榕案件中,法院判决认为全全国人大常委会依据《基本法》第158条第1款而享有的基本法解释权应该是“全面(general)而不受限制的(unlimited)”。


在2001年庄丰源案中,法院在判词中再次重申:常委会根据第158条第1款的规定对《基本法》作出解释的权力是源自《宪法》,而这项权力是“全面而不受限制的”。1999年2月26日香港终审法院首席法官李国能宣读终审法院5名法官一致的《澄清判词》还提到,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第158条所具有解释《基本法》的权力不受香港法院质疑。


由此可见,人大释法是香港法治的组成部分。



人大释法没有损害香港的司法独立
本港法律界有人认为既然法院正在审理宣誓争议,人大就须等法庭有判决才能解释,否则就是给法官施压,就会损害香港法院独立的司法权。不得不说,这又是一个误导民众的错误臆断。


根据基本法第85条的规定,司法独立是指香港特区法院独立进行审判,不受任何干涉,司法人员履行审判职责的行为不受法律追究。


1999年2月26日香港终审法院首席法官李国能宣读的《澄清判词》中指出:

“特区法院的司法管辖权来自《基本法》。《基本法》第158条第1款说明《基本法》的解释权属于人大常委会。法院在审理案件时,所行使解释《基本法》的权力来自人大常委会根据第158(2)及158(3)条的授权。”

终审法院还认为,特区法院对基本法的解释权受到两方面的限制:一是如果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解释,它必须以人大解释为准;二是如果需要解释的条款是关于中央管理的事务或中央与特区关系的条款,根据基本法,它有义务提请人大释法。可见人大释法与香港的司法独立并行不悖,相得益彰。不存在人大释法就会损害香港司法独立的问题。


有人声称“案件已经由法院审理,人大就要等待法院判决之后再作出解释”,问题是基本法有哪个条文规定了人大释法须等待法院判决以后才可以作出?


完全找不到这样的规定!


回归近20年,香港法院在审理案件时解释基本法的情况十分普遍。在香港司法机构的官方网站上,如以“HCAL”搜索判案书的话,可以找到1600多项,这意味着涉及基本法的判决已有1600多项,其中终审法院判决的案件中涉及基本法解释的也有100多件。这说明基本法授予香港法院的解释权、独立司法权运作良好。


迄今为止,人大释法只有四次,其中有两次完全不涉及法院审理的案件。加上这一次释法,也就五次释法。凭心而论,人大释法十分审慎,每一次释法都是事涉重大关键问题,为了定纷止争,维护香港法治。即使人大释法与法院审理的案件有关,人大也没有介入和干预法院审理个案,司法独立没有受到任何损害。


主张人大释法须等待法院判决之后的观点完全经不起推敲。


法治实践告诉我们,立法机关修改法律司空见惯,而法院审理任何案件,所依据的法律有可能正在被立法机关修改。有谁听说过如果法院正在审理案件,立法机关就不能修改法例、而须等到判决之后再修改?有何例证证明法官会受到立法机关修改法律的压力?


同样的道理,为什么案件待决人大就不能释法?难道法官不希望有更为权威和明确的法律规定便于他作出判决吗?


进一步的追问是:人大释法为什么要等法院判决之后?之后又是什么时候?是一审还是二审还是终审之后?如果一直有同类案件,审理旷日持久,争议长期不能平息,人大就一直不能行使解释权?足见有关的主张十分荒谬。


青年新政的当选议员梁、游借宣誓场合公然宣扬“港独”事态表明,“一国两制”底线被严重触碰,新一届立法会已经人为瘫痪,香港法治已经遭遇严重破坏。


如此严峻情势,怎么可以等待程序繁琐持久的案件判决之后人大再出手?怎么可以让侮辱国家和民族、违反宪法和基本法、也违反香港有关法律的行为继续逍遥法外?


可以说,那种所谓人大要等待法院判决之后再作出解释的主张目的就是为了非法限制人大常委会主动、全面和不受限制地解释基本法的权力,就是要挑战人大释法的合法性、必要性和权威性,后果只能是纵容开脱极端港独势力继续气焰嚣张、为非作歹,只会让香港法治秩序继续遭遇破坏沉沦。


总之,人大释法和香港法院行使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一样,都是香港法治的重要组成部分,目的都是维护香港法治、维护基本法权威,它们不是非此即彼的对立关系。把人大释法与香港法治对立起来的主张不仅错误,也十分有害!



 本文原题为《人大释法的合法性、权威性和正当性毋庸置疑》,转自微信公众号“香港基本法澳门基本法研究会”,敬请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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