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国家、备案审查和人格尊严 ︱ 第十二届宪法学基本范畴与方法学术研讨会

2016-12-18 骆方方 · 沈俊杰 中国法律评论

2016年11月19日,由中国宪法学研究会主办、杭州师范大学沈钧儒法学院承办的第十二届中国宪法学基本范畴与方法学术研讨会在杭州集锦饭店隆重召开。来自浙江大学、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厦门大学、山东大学等二十余所高校和机构的三十余位宪法学者参加了本次会议。本次研讨会共有三个研讨专题,即“国家”、“备案审查”和“人格尊严”范畴。


特别说明:本通讯稿中有关学者的报告、评议之记述,未经作者本人审订,疏漏之处,敬请谅解。


会议议程


开幕式

主持人:朱炜

承办方致欢迎辞:李安

与会代表致辞:林来梵


专题一

主持人:夏正林

主题发言人:李忠夏·赵真

评议主持人:余军

评议发言人:夏立安·刘志强·上官丕亮·王蔚·陈斯彬·白斌·刘练军


专题二

主持人:林来梵

主题发言人:马岭·王建学

评议主持人:董茂云

评议发言人:郑磊·陈鹏·姜峰·汪江连·高慧敏·刘玉姿


专题三

主持人:郭曰军

主题发言人:王旭

评议发言人:范进学·潘昀·阎天·于文豪·程雪阳·黄明涛


第十三届会议主题范畴讨论

主持人:韩大元


闭幕式

主持人:赵元成

会议总结:刘连泰


 开幕式


林来梵教授在开幕式上致辞时指出,第十二届属于宪法学界最有传承、具有品牌的会议的再出发、再启程。此次会议由三个方面的转型,一是新生代学者可能要成为范畴会议最主要的参与人,甚至主要领导人;二是专题化进一步得到落实;三是推动中国化的思考以解决中国宪法的基本范畴。第二是在方法论上,中国化的思考立场是非常重要的。比较法的研究、外国法的研究不能落下,但同时又要探索中国化的出路。最后他表示,希望这个会议能越办越好。

 


专题一

夏正林主持


李忠夏


山东大学法学院李忠夏教授首先作了题为《中国立宪进程中“国家”观念的变迁及其当代意义》的报告。


文章主要目的是梳理我国自清末立宪以来国家观念的变迁。他试图用卢曼的社会系统演化理论,将我国自清末立宪以来的国家观念变迁纳入卢曼的社会系统理论中。


他认为,立宪和传统的上下分层的社会结构有冲突。新中国的成立想要建构一种新的完全抹杀掉个体与国家利益冲突的、高度同质化的秩序。但改革最大的一个特点是个人利益的逐渐分出。利益的分殊导致的结果是个人利益如何得到稳定化的保护,对法律系统的需求就增加了。改革的功能就是打破原有的上下分层结构,再过渡到社会分化的结构。


今天宪法的功能,更多的是独立承担稳定化规范预期的功能。而法律系统的封闭性,防止政治系统和其他一些系统对法制系统的侵入,这是形成法治国一个非常重要的一环。而实质法治国解决形式法国的价值内核的问题。法律实证主义受到的最大的批判,凯尔森在他的纯粹法学的第二版有讲到。所谓的民主程序不是能够颠覆这些民主的基本秩序。但由于时间关系没有讲完公私二元问题。

 

赵真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赵真老师以《论凯尔森的国家概念》为题作专题发言。他说其实卢曼和凯尔森的有异曲同工之处。不能从因果律上来对国家进行把握。国家是一个法秩序,是法秩序的人格化。把国家和法当成两种特殊的东西。在凯尔森看来,国家和法的二元论,实际上是规范的,或者是法律认识的双倍化。凯尔森把国家看成是法,或者是法秩序。这个两面理论方法论上的前提,对于规范性的建构,这是属于法学的世界。


在方法论上,规范性的和因果性的要区分开。法学的理论,究其本质应该是一种规范性的理论。但他的理论和耶里内克的呈现出不同的面貌。因为思维在认识之中,或者通过认识来产生其对象。两种不同的认识方法必然会产生两种不同的认识对象。凯尔森的做法就是把这个国家概念还原为法概念。耶里内克把事实的国家概念界定为一个具有原初的支配力的人所形成的团体。


他还谈到,国家作为规则中心的终点,这是凯尔森理论中非常核心的概念。规则的终点就是国家。凯尔森的规则分为两种,一种是中心规则,一种叫边缘规则。对于国家学来说,中心规则可能更重要。接着他讲到凯尔森对国家神学的批判。国家相对于法秩序,就像上帝至于世界秩序一样。正如上帝是世界秩序的人格化一样,国家是法秩序的人格化,这种人格化虚构了一个对象。


如果我们国家学要从国家神学里面解放出来,一是把国家化于法,另一个是把法化于国家里面。凯尔森说的第二个国家概念,就是法内容的国家概念。他在逻辑上来说是源于法逻辑,或者说先验逻辑的国家概念之中。所以凯尔森的理论可以简单的概括为批判性地重建了国家概念,即批判与他相矛盾的这些惯用的术语,同时又整合到了自己的理论。

 


点评和自由发言

余军主持


浙江大学夏立安教授认为,李忠夏文章的特点是野心很大,力图要解决宪政发展史上最大的一个命题。文章提出了功能分化社会的宪法观作为化解这些矛盾的路径。


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一是文章的写作没有围绕中心展开。看不出我国百年立宪中的政治学或者学者的观念的变迁,也看不出宪法规范当中谁的观念的变迁。二个是文章把思想史和观念史混为一谈。思想与学术史混杂,近代与当代交织,东西混杂这是一种缺点。三是提到了大量的范式容易让一般人感到混乱。建议用法学最常用的范式。四是功能分化的宪法观在文章中没有多少笔墨,功能分化的宪法观并没有谈到很多。五是副标题使用的模糊不清。


文章的中心观点可能有点模糊。最后文章中的中国化意识,无论是用卢曼的思想,是用形式法治国还是实质法治国来理解中国的问题,这个问题是不是中国的问题还值得商榷。

 

广州大学刘志强教授作了以下几点评议:


一,忠夏的文章在严格意义上不是规范宪法学的文章。二,既然是立宪的国家观念从清末以来到当代。清末的立宪观念的典型人物只写了梁启超。还要从立宪文本中截取一些体现观念变迁的东西,国家观念的转型要体现在文章当中。三,他很认同个体社会与国家的总和,但四九年之前的国家观念,和四九年以后的国家观念是完全不同的概念。现代意义上的转型,这个问题太多了。四,党治在塑造国家观念的时候,这个问题是永远无法规避的。但没谈到这个问题。五,政治宪法学与规范宪法学之间的张力。但他认为国家的观念就是决断。

 

苏州大学上官丕亮教授提出以下几个建议,一是究竟是什么是国家?国家观念是什么?二是谁的国家。只讲梁启超他们的观念,宪法文本中如何表达出来的国家观念?甚至文章所提到的当代意义也没有体现出来。迈向功能分化的宪法观在哪里?最后是结构能不能再完善一下?

 

中国政法大学王蔚博士的点评如下:


第一忠夏老师的思维是不是开始就预设了,社会系统是一个大的庞杂的系统,它的封闭性是不可以改变的。然后再从这个预设出发,按照这个理论来进行梳理。把形式的法治国放在了这个封闭的法系统。这一个区分有点存疑。


第二是卢曼的形式法治国与实质法治国在到中国的宪法梳理,为什么会得出这样一个思维结构,逻辑的证成能不能请您解释一下?为什么公私二元是宪法当初应该凝聚到一个点呢!为什么不是全球化的层面上对私人权利的保护才是宪法真正应该凝聚的价值内核呢!


她认为赵真的文章提出疑问如下:采取一种对话的方式在剖析国家在事实与规范之间,如何存在的区分,凯尔森是不是借鉴了社会系统的理论?在全球化影响下国家的概念也已经模糊,尊重和维护人权才是一个基本的价值,国家面临着后现代的解构。在这样一个背景下,不知两位对现在的国家概念,是不是要从远古时期到近代时期再到现代再到所谓的后现代的反思?

 

华侨大学陈斯彬副教授认为忠夏教授漏掉了一个要素就是法治国。依宪治国里面有缺失的主体,是谁在依宪治国?我们国家是先有宪法,然后再实现宪政。我们没有用权利的逻辑来建构国家,才导致国家吞噬个体。

 

中央财经大学白斌副教授认为,可以就赵真老师的这篇文章做延伸性的思考。上帝死了,传统的宗教和形而上学的基础陨落。国家的存在需要寻找正当性。后来延伸出来的法能不能约束先产生的国家?他认为这个问题是思考国家学说里一个最重要的问题。


这是耶里内克和凯尔森在思考这些问题的时候面临的一个核心的问题。尤利西斯的自缚耶里内克的理论是非常契合的。国家一直处于诱惑当中,凯尔森观点是法义务如何转化成一种道德义务。但为凯尔森只是从逻辑上消解了国家和法的这个冲突的问题。在解决问题,而不是在逻辑自洽上,凯尔森不如耶林内克的国家自律。

 

杭州师范大学刘练军教授认为忠夏教授论文的不完美体现在诸多细节方面。文章所探讨的是中国式的立宪,但所用的资料和理论都是西方的立宪思想学说。这是研究中国宪政理论的学者所面临的共同的问题。这是个难题。他指出,中国近百年立宪运动常有,而宪政状态常无的根源在于,有相当一部分人缺乏正直诚实之品格,不能诚实地面对中国的问题。当代中国学者要勇于面对中国的问题,而不能用西方理论来试图逃避之。


在自由讨论阶段,武汉大学黄明涛副教授说,国家的概念是如何一步步纳入法学的学科当中的?它规范的含义是怎么样的?它能够回应什么样的问题?国家观的问题其实在德国有一个非常重要的属性。我们不止要谈论范畴问题本身,我们要考虑他的问题背景。这些范畴和问题成为当时学者们真正的中心,为什么在别的国家没有提出国家学?



中国人民大学王旭副教授认为,李忠夏老师的文章里蕴藏着一个非常重要昭昭天命的思想。宪法就是摩西手里的权杖。如果用卢曼的思想,我们把中国的宪法历史观给废掉的话,会有什么样的后果?今年美国的宪法历史观其实就受到了重创。导致宪法的正当性发生动摇。如果我们中国废除这种宪法上的进步史观的话。我们就会失去一个评价制度好坏的标准。在场其他学者也此进行了对话或回应。

 


专题二

 林来梵主持


王建学


厦门大学法学院王建学副教授就《省级人大常委会法规审查要求权的规范建构》一文进行了发言。《立法法》第90条,也就是修改后的第99条第一款,这个第一款它列了五大主题,其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也就是省级人大常委会。它对五大主题和三类法规,也就是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论文中也就提到了地方议会或者说地方的代表机关在比较宪法领域实际上应该说是比较的普遍的享有提请宪法审查的主体资格的。


建设法治国家,尤其实宪法审查领域,地方尤其是省级人大常委会要不要也去发挥一下地方的主动性和积极性。第二个省级人大常委会是从来没有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过审查的要求的,所以这个条款目前是处在闲置的状态中。《立法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到底是不是一个抽象的规定,这边可能经常会有一个分歧。


“学者来绘制地图,然后政治家来选择道路。”这个论文的主要目的,就是为省级人大常委会绘制第九十九条的地图出来。我们要去对地方议会在各个国家行使提请宪法审查的情形要做一个比较分析,在比较的基础之上我们再来解释我们的《立法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然后我对联合国193个成员国的宪法文本进行了统计,统计的结果就是找到了21个国家它们的宪法里面明确地赋予了地方议会宪法审查的提请主体资格,那这21个国家全部集中在实行集中审查的国家里面。他认为我们还去关注提请审查的对象,实际上也可以发现不同的对象的分布,以及它的不同的功能。

 

马岭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马岭教授就《我国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备案审查制度》一文作了主题报告。这个文章主要观点有三点:第一点是备案,第二点是审查,第三点是我国的备案审查的一些特点,其中的第二个问题审查是一个重点。


她提到了狭义备案和广义备案问题。她还指出《立法法》在这里把修正的程序分了三个步骤:


第一是专门委员会审查以后认为有问题,和制定机关进行沟通协商。第二个是如果沟通协商不顺利的话,还是由专门委员会正式提出意见要求制定机关修正,如果制定机关还是不修正的话,那么这个时候就由专门委员会向人大常委会提出了,由常委会去审议决定,然后决定是不是撤销这个地方性法规。第三个就是撤销权或者改变撤销权。我认为改变或者撤销权的权力更大一些。撤销权它只能撤销而不能改变。

 

 

评议和自由发言

董茂云主持


浙江大学郑磊副教授点评到:备案审查在宪法学的范畴可以说,但是在宪法层面它显然不是一个范畴,宪法层面它更多的提到的是一个改变或撤销和撤销。在当下中国讲备案审查,有现实意义。备案审查的这样一个行使机制,这又有一个在学术谋略或者问题意识上的分歧。


这看似是曲径通幽,但可能是回避主题。省级人大常委会审查的动机在哪里?它和其他主体的提请的差别和插度在哪里?他们的动机差别会作为一个什么样的差别?怎么通过备案审查在这个方面,发挥作用?动机的变化和背景的变化也需要做一个交代。


更重要的是,我们知道人大在提请主体的区别。马老师的理解是他把全国人大组织法上的对内机制。立法法把它变成了一种对外机制。这仅仅是一个组织法上的内部分工还是已经把这个对内的东西外部化了?沟通对象上确实外部化了,但是沟通对象上的外部化并不必然带来效力上的对外化。其实它在各方效果上也远远没有外部化。

 

厦门大学陈鹏副教授接着说:建学师兄有这么几个问题:第一个问题就是什么情况下省级人大常委会会针对其他地区的地方性法规提出自己的审查的要求。第二个问题在日本的行政诉讼中的所谓的主观诉讼权,它未必是一种附带的审查请求权。所以讲到是否由最高法院进行受理,好像不匹配。


第三个问题是法律适用答复。它在实践当中慢慢异化为一种向上去传导的一种机制,一旦拿到上级法工委的法律适用答复之后,就像拿到了免死金牌。到底怎么去设计这种制度还需要考虑。最后一个就是你的题目叫做省级人大常委会法规审查要求权的规范建构。


所以我觉得能不能把具体的规范建构变成一套可行的制度。关于马岭老师的我有一点疑问,就是形式审查也是一种审查,您刚才所举的例子是对规范性文件自身的是否符合形式要件的审查?这两种行为可能是不一致,是不一样的。不知道是不是有进一步考虑的空间?

 

山东大学姜峰副教授点评道:马老师的意图是想着把备案审查从此形式审查转入到一个实质审查。这样可以激活一种比较有中国特色的违宪审查和违法审查的机制。建学的意思是想基于国外地方议会提请法规审查的这样一种经验。如何去具体化完善中国立法法第99条的制度设计。这种制度在中国现行的宪法和地方性制度之间可能有一种过度的期待。


第二点就是西方的这种地方议会的良好运转它的生命力在于有一种民主制度的支持是有一种民意的驱动。需要注意到它的动力何在。第三个是西方经验所显示的是一种独立的审查机构是必不可少的。外部的民意驱动是我们需要给予充分的尊重的。


第三点可能最重要的,就是中国立法法和宪法对这种上下层级的效力依赖于打破现行的这种人事上面自上而下的立法体制。因为人事化的纵向机制击穿了中国宪法所设计的五级人大的权力体系。人事权的纵向化击穿了这样一种的体制。这个可能是一系列问题的根源。可以通过规范设置来激活这种民意的力量来对抗官僚体制的怠惰。使得它在现有体制中发挥一个最大的功效。

 

中国计量大学汪江连副教授作了中国宪法学的八点观察发言:


一,在中国,立志于宪法学研究是需要勇气的。自称重要人物白斌曾曰:“宪法学是有祖国的”(见《宪法教义学》一书)。吾辈的一个宿命就是,我们注定必须栖息于一个被人们已然感情化了的“祖国”这一想象共同体之中。


二,在中国搞宪法学,是有一定风险的。中国的宪法学人,一度被并将依然被归入到“敏感人群”的行列。我们建议各位在座的年轻学子们,在选择加入这个“敏感人群”的时候,请慎重。


三,中国宪法学人却也是“易感人群”,仿佛也易于吸引学子们前赴后继、热烈投身其怀抱之中。


四,“中国宪法学人是有幽默感的一群”,甚至,很大程度上,咱们是靠幽默感得以支撑,它某种程度上担负着检验一个学科是否具有独立品格以及格调的试金石。


五,中国宪法学的吸引力,还不仅仅是“段子”,我们还有自己的“独门暗器”,那就是:中国宪法学的谋略与方法。简单说,就是:我们善于用“研究方法的规范性去对处研究对象的政治性”。那么,中国宪法学研究对象的政治性何在?


六,质言之,咱们宪法学研究对象的政治性,就深藏于中国宪法序言的当中。


七,简言之,研究的方法甚至某种程度上决定了研究的旨趣。


八,最后我们依然建议大家“慎入”中国宪法学人这一“敏感人群”。如果非要进来,似乎最好自备如下几大法宝,才行:(1)有良好的肺,能自由的呼吸祖国四面八方不同类型的“霾”;(2)有强大的心脏,能适应中国这过山车一样的政治实践;(3)有一套房,最好还有独立的能读书的地方。总之,我们要有好的“形而下”,才能从事好的宪法学这个“形而上”的研究。

 

郑州大学高慧铭副教授认为,这两篇文章都是要将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向纵深处发展。王老师这篇文章中用了规范的和比较的分析方法。但比较的这种分析方法应该有必要的考虑和担忧。第二部分和其他的部分好像是脱离的很远,特别是和后面的几个部分连不成一个整体。


那么可不可以将比较法的这种方法进行到底?


具体来说,我国没有具体的提请审查的背景,审查的条件,审查的时间,审查的进路,申请的程序,申请的进路,以及申请后的和有违宪审查权的机关的衔接,以及申请后的法律预判和法律后果这些具体的问题。是不是可以借鉴外国情况?然后给我们提供一种具体的方法或者我们看最接近哪个国家的哪种情况来给我们提出一些具体的可操作的一些措施。

 

厦门大学刘玉姿博士提出了自己的几个疑惑。马老师从备案的角度来观察备案和审查的关系,而国务院的法规规章备案条例他第十六条有一个关于不予备案的规定。在对备案和审查的关系进行理解的时候是不是应该严格按照立法法的这种表述,从规范的角度来说备案就是备案。


在考察他们的关系的时候从备案审查和审查之后处理的这个角度来考虑。那么关于王老师的文章,在审查建议制度就是立法法第99条第二款规定当中的话,关于审查建议的话,他是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那么常委会的话我们去结合立法法第101条。常委会实际上是有一个研究反馈,并且向社会公开的义务的。


王老师在提供一种方案的时候,并没有考虑到这种地级代表团的方案,而是模仿的南非宪法当中赋予省立法机构20%的成员具有提请审查权。省级人大常委会它可以作为一种少数的通道吗?其实可以考虑一下老师对这个地方的少数通过省级人大常委会的这个通道。他可能是存在问题或者是存在可行性问题了。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刘永华处长讲了他最深刻的两点感受,一个是由感而发,宪法是有祖国的,他是深有同感,但是其他一些后面展开的论述,不敢苟同。第二个因为国情不同,政治制度不同。他认为在我们的国家,我们的法律制度当中,没有违宪审查制度,的,也没有违宪审查的概念,也没有和宪性审查的概念。他做备案审查工作,在立法机关二十多年,官方唯一的提法就是备案审查制度。备案审查和违宪审查和合宪审查之间有什么区别?建议各位老师可以去做研究。

 

在自由发言阶段,李忠夏向王建学提问如下,地方人大常委会从来没有行使过立法法第99条的法规审查要求权,如果我们想去推动他的话,要探讨为什么他不去行使?我想我们的大系统还是属于一个政治运作的一个政治逻辑,但是这个法规审查的权力又是一个法律运作的逻辑。这两个逻辑之间可能会有一个不相容的地方。人大做了很多工作,就像鸭子浮水,鸭子表面上看起来很平静,但是水面下鸭子的脚在不停的倒腾。如何去打破这些政治的逻辑?如何使这两者可以交融起来,值得去探讨。


郑磊接着忠夏讲的鸭子划水讲建议机制。这个建议机制其实就是一个鸭子划水的例子。有三类审查建议在备案审查机制中可以放到一起去看。这些环节的设置严格来讲都不是具有法律效力的程序环节,都具有一个非决定性和柔性的特点。另一个是柔性的沟通的机制。这个政治逻辑是值得关注的。


王建学给出了他的解释,他在最后讲的全国人大挺高明的,它外派了这些建议权但是它内部又保留了一个自身的决定权。如何在地区竞争中发挥省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的问题可以进一步探讨。中国单一制情况下的省与省之间的竞争会不会引发出备案审查的动机,这个很难说,却是一个新的视野。


中国人民大学冯威博士后提出了有几个概念上的问题。第一个地方议会这样一个概念,是否适合用地方性议会去囊括单一制国家和联邦制国家。第二个概念根据比较法的归类,第一大类是解决机关权限争议。另外一种冲突是联邦与州之间的冲突,那这样两种冲突是不一样的。表格中涉及到后面一种联邦与州之间的冲突,而不能宽泛的写作为机关权限争议。这是两个概念点。


关于马岭老师的文章,他提到在很多规范性文件里面会并列的提到备案审查和撤销,这种并列的提法我们很难说备案本身就包含了审查,我们只能说备案和审查之间有某种联系,甚至说是一种必然的程序上的联系,但是不能说备案本身就已经涵盖了审查。第二个是区分合法性审查和合理性审查,那规范上的依据是当提到不得抵触的时候你将它理解为合法性审查,当提到不适当的时候您将它理解为合理性审查。我个人的观点倾向于备案并没有真正进入到形式审查而真正进入到审查阶段以后还要区分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


上海交通大学范进学教授给王建学老师提三个建议:第一,地方的五大机关有没有提请的动机,什么时候能有这种动机是需要考虑的。第二个你要特别注意李处长提出的我们怎么去整合的问题?第三个既然有了一个法律答复,在建构着四种提请权利的方案有没有这个可能,那既然有法律答复的方式,为何不用法律答复的方式?


王建学回应:


我就简单的谈几点吧:第一个,特别感谢各位老师提出各种各样的问题。第二点就是刚刚几位老师都提到了比较能不能进行的问题。我觉得在我们宪法上也不存在比较的障碍。我们怎么去理解宪法第三条第四款?地方的主动性和积极性里面可以找到和外国普遍的地方自治一个很好的对应关系。立法法为什么要设置这样一个程序,我们需要关注这个问题。我想把这个问题转问给刘处长:能不能给我们回答一下为什么省级人大常委会一直没有行使立法法赋予的法规审查要求权?


刘永华回答说,因为没有发现需要向全国人大提请审查要求的情况。

 


专题三

郭曰君主持

 

王旭

 

王旭就《宪法上的尊严理论及其体系化》做了主题发言。这篇文章首先是向前辈致敬的,写作意图、问题意识如下:对中国宪法学的价值基础找到一个基础性的概念,将这个概念通过一种教育化的、体系化的推演,形成一个融贯的宪法解释途径。因为尊严这个概念进入到宪法后,建立在康德哲学和基督教文明的理论范式支配决定或影响着我们中国人对他的理解和诠释。但他试图超越德国法这样一种简单的趋向,在一个比较宪法以及中国文化的情境中,去展现一个更加完整的、体系化的尊严的概念。


这篇文章想解决的一个大事,就是价值的判断的客观性问题。尊严这个概念在不同的时代,面临不同的国家任务的诠释。他希望能够超越文化、超越历史和社会的语境,在概念上分析它最基本的逻辑要件是什么,从中推演出尊严最低限度的概念。


首先,既然人可以反思、评价、选择自己的生活,一定逻辑上暗含着,他可以自治的判断自己的生活。所以尊严首先意味着,它是一种道德自治。这样一种道德自治,通过一种制宪的行为就变成了一种以自抉权为体现的尊严的宪法规范。


第二,既然我们讲人是可以道德自治的,第一个道德自治我们可以讲叫做尊严的本体论。尊严一定是在与他人的关系中实现的。所以康德会在实践理性批判里讲永远把人当做目的而不是当做工具,这是一个既尊重了他人的尊严,也是你自己尊严的体现。这个到宪法的语境里,他可以转化为传统的防御权和避免歧视、平等保护。


尊严的第三个构成要件在概念上,既然人是可以创造自己的生活的,那在逻辑上就暗含着第三个分析工具。即尊严是一种可以请求自我完善的资格。这实际上就是苏格拉底讲的,人只有在教义之中才会在本质上超越他人。所以它是一种可以请求自我完善的资格,对应的是一种实质的善。


这是大体上从哲学出发构建的一个尊严最低限度的概念框架,即本体论上是一种道德自治,关系论上意味着免于歧视、免于冒犯,以及在价值论上,意味着人可以自我实现,可以请求对善的生活的追求。进入到教义学的语境,这实际上也是为什么我要用宪法教义学这样一种方法去研究它。


尊严在不同的国家地位不同,它的规范形态也是不同的。学者的使命就在于按照一定的标准把它在我们的思维里重构。他要做的重构的工作是两个方面:一个是重构形式体系,一个是重构内容体系。各个国家的宪法文本或宪法事件对尊严尊严的保护在形式上有四种类型。


第一种就是把宪法尊严只是作为一种宪法解释的论据。第二种就是作为宪法解释的整体的政治价值。第三种保护尊严的形式可以说更加紧密了。就是以法国法为代表,宪法委员会提出来尊严是一项具有实定法律意义上的原则,成为了宪法原则。第四种形式类型,国家宪法会把尊严变成一个明确的法律概念,并且赋予它规范的形态和规范的概念。


但是宪法的本质是实践,具体的情境和实践环境中,我们如何判断一个人的尊严有没有被冒犯呢?我们如何判断是不是尊严被侵犯了呢?所以我们要转入实践理性的探讨。那就是尊严体系在宪法解释上的展开。我们在宪法解释上的展开,我觉得主要是要讨论两个问题。


第一个就是在具体的情境中尊严的保护范围如何确定,因为尊严太抽象了,必须要把它相对化,把它情境化。我提出了三项基本的方式:一个要从国家干预的方式来判断,尊严的保护最重要的是国家的歉抑,这是我们宪法学的一个基本前提。第二个就是可以取消其他基本权利的核心利益来判断。第三个我们说怎么判断尊严有没有被冒犯。


判断的标准就是我们可以从人的本质来判断。这需要我们发展出一套新的宪法学在风险社会时代新的人学。这样一种保护范围也好,价值判断也好,发现这三个问题里面有一个核心,他其实都涉及到价值判断问题。所以这样就回到我这个文章可能在法理上要探讨的一个重大问题。这是尊严与宪法保护的其他价值到底是什么关系?价值相对主义是为我们思考尊严和其他价值问题提供了一个进路。


在这个问题上,他认为讲得最好的是德沃金,德沃金提出了一个价值一体论的原理作为一个价值之网,大家都知道网最大的特点就是去中心化。那么我认为中国宪法学的概念是一个价值的相互支撑原理作为基础的,就是平等自由尊严在个案中他们可以自由地排列组合。由于时间关系它最后说:尊严就产生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即便面临着我们并不明朗的政治态势,和日益恶化的宪政环境,但是我们仍然能够反思批判自由的言说,去诠释我们理想的生活。这就是人性尊严最佳之法。

 


评议和自由发言


范进学评议道:权利是法学的明珠,尊严是宪法权利的明珠。王旭在这篇文章的贡献在于提出了一个“最低限度共识的尊严概念”。他提出如下问题:


第一,尊严的最低限度共识概念能否被证成?若不能成立,或者存在合理的怀疑,其理论前提就可能动摇。首先,“规范能动性”指的是人这种动物这种不同于其他动物的一种特质,但能否直接归结为尊严呢?其次,即使将规范能动性视为尊严,也是指人的尊严或人类尊严,并不是指人性或人格尊严。


第二,尊严的三种内涵,用通俗一点的话说就是:道德自治、平等尊重与自我完善的要求。问题在于:尊严可以从理论上推演出三种内涵,但是三种内涵反推过去并非都与尊严有关,如各种政治自由或者迁徙自由。即使这种自由被剥夺,也未必涉及尊严问题。


第三,作为形式体系上的尊严,尊严是指原则,还是权利?或者是既是权利也是原则?是基本权利还是基本权利体系之构成?还是如世界人权宣言所规定的是一切权利的基础?问题还是在于:各种基本权利的侵害并非意味着对尊严的侵害,如就业权及社会保障权等。


第四,我国宪法上的尊严是与人格有关的概念,即人格尊严,这是从狭义上讲的,而非广义上的概念。在该意义上,尊严就是指免受人格侮辱、被屈辱的权利或资格。第五,王旭认为中国宪法上的人格尊严本质上是一个人有自我形成君子人格。但把我国宪法上的人格尊严理解为君子人格有失偏颇。

 

浙江警官职业学院潘昀副教授说汪江连老师讲到段子问题她是不敢苟同的。作为宪法的学术共同体共同的使命是必须要为我们有祖国的宪法提供一个体系化的知识支持的。他请教王旭老师四个问题。


第一,儒家自从孟子以降都蕴含了一个人格平等主义的精神,那为什么他最终没有形成一个立宪意义上的平等观,以及尊严的体系化上了民本主义?第二是文章当中多处运用了各种“善”,诸种善之间有什么区别?第三个,君子人格在中国宪法体系当中存在的意义空间。这种君子的人格的要求和西方尊严体系当中个体人格当中存在一种天然的张力。那么如何使它们之间能够安然相处呢? 第四个,体现的君子人格反向要求国家伦理的重要要求。但是我没有看到其中这个里面你有一个清晰的论证。



阎天评议道,王旭教授主要解决了三个问题:第一,尊严是什么?也就是王老师所说的尊严的“内容体系”;第二,尊严是干什么用的?也就是王老师所说的尊严的“形式体系”;第三,回应一个与前两个问题都有关系的批评,那就是:如果尊严的概念根本就是空洞的,那么它不但什么确定的内容都没有,而且也发挥不了预期的作用,只不过是“一个概念冗余”。并就此这三个问题分别谈一点思考。


中央财经大学于文豪副教授评议说:王旭老师能够把宪法上尊严的体系解释的如此丰富和新感觉。并提出如下问题:第一,人的尊严,到底是权利还是价值规范的问题。文章中并没有得出一个确切的结论。第二,作者在文章中提到了价值之间是没有位阶相互之分的。这是价值相对主义的。第三,作者在最后在没有时间讲的时候讲到文章的最大的创新之一在于实现了尊严的中国化,人的尊严是人的,怎么成了国家的了?尊严是否能自我放弃?如果作为国家尊严,我们个人是没有去放弃的权利和能力的。


作为个人的权利,那个人是否能自我放弃?所以这个问题希望作者也能解释一下是否有违社会整体价值的选择。这种算不算是对人的尊严的一种伤害?

 

苏州大学程雪阳副教授点评说,王老师的研究对于我们将来进行其他尊严的研究都有启发性。并提出如下问题: 第一,讲起系讲融贯,宪法上讲尊严,除了讲人格尊严,还有两个尊严的,一个是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还有一个是宪法的尊严。这个尊严的体系可能在形式上缺少了这么一个部分。那我们怎么来处理这个概念和其他权力之间的关系。如何保证体系的完整性和勾连性。这个体系怎么建? 最后一点讲地基的问题。就是说宪法能为我们的人民所接受,这个非常重要。我们的宪法在14亿里人的里面可能有十三点几亿都保护不了,这个是不是可以再考虑?


黄明涛认为,从宪法教义或者解释学的建构工作来讲,最重要的是提供一些手段可以说是非常技术性的手段,让个案情境当中尊严的含义可以相对确定。王旭引了很多关于德沃金的观点,但德沃金是对普通法的实践理性,他是以一种非常抽象化的和道德哲学化的语言来表述的法学家。答案的途径是一个静态的,脱离了个案的情境。如题目所说目标,至少50%的工作是要建立具体化的管道,这是文章的主要缺憾。


第二,作者在文章的第二部分讲的尊严在宪法上的一个形式体系。通过尊严这样一个概念是来连接其他的概念。但这个不叫形式体系,因为只是从比较法的视野对于不同的立法体例。


最后一个,其实结合中国当下的问题结合尊严来做一个规范含义的厘定非常困难。但是我仍然觉得作者在中国问题上这一块做的工作还是很不够。尊严的问题,他到底是一个作为需要保护的对象,还是在宪法教义学的体系上面他是作为帮助保护其他对象,这是两个问题。我就说这么多,谢谢!


冯威评议说,很荣幸能够做一个相对压轴的评议。说简单一点,为什么尊严问题成为讨论基本权利问题前沿的问题呢?我觉得有两个难题。第一个难题就是尊严的绝对性问题,或者说尊严有没有绝对性,如果这个问题能够回答,那么如果把它降格说尊严没有绝对性,那那么尊严和其他基本权利就基本处于同等位置,那第一个问题就破解掉了,但是很显然第一个问题本身就很难回答。我还想重点谈论的就是您谈到关系康德的尊严的问题。


我看到您谈论康德的段落并不是很多而且有一些误解,康德谈论尊严,那是因为他第一次用尊严这个概念来形容人,而不是用尊严这个概念来形容上帝。实际上这个概念最早是用于上帝的。那么当它被用于人的时候,他们认为人类具有类神性而其他动物没有。所以他分为三步论证了他的尊严的成立,第一部叫做可普遍化公式,简单的说就是我们每个人个人的准则要同时能够成为适用于其他人的法则。


这是一种推己及人的可普遍化。所以刚才你对客体公式有一个误用客体公式所说的是,人不能仅仅是工具,所以他的关键是在仅仅,如果在任何一种交往中人仅仅是沦为了工具,在这种情况下,仍将失去尊严。最后一个层次的推导,康德认为即便如此没有实现他对尊严价值最终的揭示,尊严最后的价值根基是人类的自治权。


北京大学阎天助理教授对王旭的论文给予了高度评价,同时,对中国宪法如何有效保护个人的人格尊严,提出了自己的见解。


王旭回应:


大家都指出了一些根本性的问题。梳理了一共有三个方面: 第一个方面就是尊严这个概念能不能有一个清晰的内涵。第二个问题就是从潘老师那边开始,就是中国文化与尊严的关系。最后感谢各位让这篇不能再篡改的文章在新的时空里有了可以完善的可能。谢谢大家!



第十三届会议主题范畴讨论


随后,中国人民大学韩大元教授就下一届范畴会议作基调发言:


想到十二年前我们在这个地方开第一次会议的情景。当时启动这个会议是因为五四宪法制订第五十周年。十二年前,也是现行宪法颁布22周年。我个人对下一届的会有这样几点想法:


第一,论文不一定成型的,或者是正在思考的某个问题拿过来。 第二,我们尽量还是讨论中国的宪法问题,中国的学术传统,中国的学术概念,中国的学术资料。第三,有一个人发言,有七个或八个人进行讨论,这个形式类似于德国国家法哲学会议上的做法,应该是一种丰厚的思想的交流,使得我们所讨论的一个话题能够有一种基本的共识。


我建议一次讨论会最多两个范畴,尽量两天时间不要一天半。我个人始终认为现在中国宪法学是最需要的时候。一会儿大家可以先提出来,然后大家在讨论一下哪个范畴更急需,明年再来讨论。



林来梵接着说,我们现在做杂志就发现,真正一篇好文章是不愁发表的,但是怎么样去提高文章的质量,国际上有一个通行的规则就是还没有发表之前,我先拿到学术共同体里面去讨论。对这个问题有精深的研究,看过大量的文献资料。然后就在这十几个人当中去讨论,而且现在都是挂网批评,就是说登在网上你还可以继续进行批评,甚至有的等一两年再在纸质版上面进行刊登。


 

闭幕式


杭州师范大学法学院赵元成副院长主持闭幕式。


厦门大学刘连泰教授作会议总结:


中国宪法学基本范畴与方法研讨会已进行到第十二届了,回想第一次研讨会召开的时候,我是浙江大学的博士生,感慨良多。归纳为以下三点:


首先是由卖散酒的杂货店开成了精品店。今年我们讨论的国家、备案审查以及人格尊严,都是中国宪法学、中国宪法实践供应短缺的高端酒。


其次是商户多元了,品位也提高了。如果我们将这次讨论的文章以酒来比喻,国家范畴可理解为洋酒,配方来自卢曼和凯尔森;备案审查、法规审查可理解为金门高粱,不加任何雕琢,不用任何添加剂,醇厚悠长;人格尊严范畴可理解为鸡尾酒,有各种高大上的包装,用了各种进口的食材,有机配比,五味杂陈。


再次,是商户之间公平竞争了,尽管有时也竞争过度。通过竞争,销毁了假酒、劣质酒,揭露了那些借酒装疯者的原型,酒品市场清香四溢。林来梵教授改造卢梭的名言,人生而自由,却无往而不在雾霾中。


中国宪法学人,阳光总在风雨后,清新总在雾霾后。让我们追逐理想的光芒,迎接中国宪法的晴天!


通讯员:骆方方 · 沈俊杰


快,关注这个公众号,一起涨姿势~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