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治平:丧钟为谁而鸣? ︱ 写在新修《野生动物保护法》通过之际
梁治平
中国艺术研究院中国文化研究所研究员
2016年7月2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关于这部法律的通过,媒体第二天的报道使用了这样的标题:“新《野生动物保护法》通过:虎骨入药问题或讨论”(财新网,以下简称《讨论》),“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给虎骨、熊胆入药留通道”(《京华时报》,以下简称《通道》)。
记者们对《野生动物保护法》的修订作如此解读,不免令人惊愕。不过,事出有因,问题不在记者。她们所传递的,不过是立法和行政部门官员们释放的信息罢了。
两篇报道依据的都是法律通过后全国人大办公厅的新闻发布会。发布会上,实际执行修法事宜的全国人大环资委法案室主任翟勇“表示,虎骨、犀牛角、羚羊角、熊胆等野生动物制品能不能入药,是此次修法争论最激烈的问题。从中医发展和治病救人的角度考虑,这个问题值得充分讨论”。(《通道》)记者引述的这段“表示”虽然内容简略,其中包含的信息却多,那些未曾说出的潜台词更耐人寻味,须得稍加分析。
新修野生动物保护法开宗明义,述其宗旨为“保护野生动物,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如此宏大的目标,涉及领域众多,问题万千,何以修法涉及的“最大的、最敏感、争论最激烈的问题”(《讨论》引翟勇语)竟是珍稀野生动物制品入药?
回顾整个修法经过,如果说有什么分歧是根本性的,那就是,野生动物究竟是生态及生物多样性方面需要加意保护的对象,还是供人开发利用的自然资源。
问得更具体些,一部以保护野生动物为宗旨的法律,是否应当允许(更不用说鼓励)对野生动物的“经营利用”。旧的《野生动物保护法》,以“加强资源保护、积极驯养繁殖、合理开发利用”为国家对野生动物的基本方针,名为保护,实为利用。故自颁行以来,该法于“野生动物资源”开发利用的产业化有赫赫之功,对中国野生动物生存境况的日益恶化却无阻遏之效。2013年3月全国人大代表的修法议案,就是针对这一问题提出。
此后三年,无数批评旧法、主张修法的意见,无论出自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还是专家学者、社会公众,最后也都集中于这一点。按照这样的思路,对野生动物的经营利用,不管是药用、食用、娱乐还是其他,根本就不应为法律所允许,珍稀野生动物制品入药之不被接受自不待言。不过,要说后面这一点便是修法过程中的最大争议,却似是而非。
首先,虎骨、犀牛角两项本不是争论所在,甚至连讨论的议题也谈不上。因为早在1993年,根据国务院文件和中国加入的国际公约,虎骨、犀牛角就已被禁止入药,故对于反对利用的一方已不是问题。熊胆问题略有不同。熊胆入药未曾被禁止。相反,自“活熊取胆”方式在1980年代被引入国内之后,养熊取胆业在政府主管部门的引导扶助之下发展迅速,俨然已成一产业。
不过,这一行业的发展也因其虐待黑熊的残酷生产手段而饱受批评。这方面的著例,便是前些年围绕熊胆药企归真堂申请上市产生的大规模抗议。自然,黑熊养殖和熊胆制药问题也在修法过程中被提及。撇开熊胆入药本身的是非不谈,单是以如此残酷手段开发利用作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的黑熊这一项就必须反对。
因此,对于这类企业,法律应设立严格的监管标准和限制原则,并责成政府采取措施,帮助其逐步转型和退出。就此而言,取消熊胆入药也只是野生动物保护诉求涉及的一个案例,而非其根本。实际情形如此,立法机构官员在新闻发布会上的这番归纳便显得意味深长了。
把不在争论之中的虎骨和犀牛角入药问题和有争议的“活熊取胆”问题混作一谈,又把这类问题说成是整个修法的核心所在。这样的混淆和缪归,无论有意还是无心,都透露出立法者实际的用心与关切,而这层用心和关切最终都透过法律条文表达出来。比如新增加的第二十九条:
“
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以人工繁育种群为主,有利于野外种群养护,符合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尊重社会公德,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作为药品经营和利用的,还应当遵守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
记者们也注意到这一新增条款,并通过比较修订前后的法律合乎逻辑地得出结论:“新法为野生动物入药留出了法律通道”。(《通道》)而另一篇其倾向性一望而知的报道更为此欢呼,展望黑熊养殖药业的大好前景:“新的《野生动物保护法》给归真堂这样的企业带来希望:在保护的基础上,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还原熊胆之争”,《经济观察报》2016,8,26)
不过,法律上这样的规定,恐怕还不能直接取得对于虎骨入药解禁的效果。要取得那样的效果,需要将1993年《国务院关于禁止犀牛角和虎骨贸易的通知》作废,也需要找出摆脱中国在《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中承担的义务的办法。而在做到这两点之前,制造舆论、引导媒体同在法律上预留伏笔同样重要。
于是,在那天的新闻发布会上,那位主持修法的官员便开始对虎骨入药禁令提出质疑,认为“养老虎来吃”虽然不行,但是死虎的虎骨能不能药用,“这个问题社会还是应该讨论。”而这,照那位官员的意思,不只是为了节约资源,更涉及中医药的发展以及中国人的利益和福祉:[天然]“虎骨、熊胆这些药用的原料对中药的效力是最有用的”,使用人工替代品将“导致中药药力下降”,以至于“如果以后野生动物的原料都被替代了,中药可能就没用了”。
而且,该官员还暗示,那些人工替代品都是外国的,因此,用它们来替代野生动物制品的结果,除了“中药药力下降”,还“赚了我们大量的钱”。因此,这个问题不只是“社会”应该讨论,还特别“需要我们中国人讨论”。(《讨论》)
上述说法并无新鲜成分,惟其简化、夸张迹近漫画。中医药原料向以草木为主,全草之外,还包括树、藤、花、果、叶、脂、根以及菌藻、矿物各类,动物药材百不及一,且其中包括家畜如鸡、牛、羊、猪及蜂蜜制品等(甚至还有人指甲),涉及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药材”如虎骨、熊胆、犀牛角等在其中所占比重甚微。单单把这类“药材”拿出来,说成是与中医药存亡攸关,不只是夸大其词,实在是另有用心。
至于说动物药材功效,首先,其效用很多可以草药替代;其次,无论效用大小,皆无关乎生死;再次,也是最重要的,其药用成分无一不可以人工合成,而且这类发明创造,“我们中国人”都可以实际上也已经做出。人工麝香、人工牛黄、人工虎骨都可算成功的事例。
其实,人工熊胆也研制有年,且早已获得国家专利,经过临床试验,而它迟迟未获国家药监局批准,实在是因为它“生不逢时”:引流熊胆捷足先登,不但获批在先,其产量也已能够满足市场所需。科学问题后面,起决定作用的其实是利益。如今,黑熊养殖业前景“光明”,人工熊胆的问世就更没有希望了。
上述情形,立法官员们不可谓不知,惟其如此,他们面对公众时引据的“科学”、指出的“事实”和发表的意见,便无不表明了他们修法时的用心和考量。而最令人惊诧的是,他们竟如此急切、毫无顾忌地表明了自己的立场,一个与其官方身份完全不符的特定部门与行业代言人的立场。
事实上,正是这两种利益支配了整个修法过程,并最后体现在新法的字里行间。比如,新法除增加药品经营利用一项,还新增“公众展示展演”(第二十七条)、“食品”(第三十条)等项,名为“规范利用”,实际是为各色利用(其中有些受到政府规章限制)提供法律依据。而一些新增概念,如野生动物的“社会价值”、“文物保护”等,语义含混,正好为各种对野生动物的开发利用预留地步。
最具“创意”的是,新法在野生动物中创出了一个新的种群:人工种群。无论何种野生动物,但凡“人工繁育技术成熟稳定”,即可转为人工种群,“不再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实行与野外种群不同的管理措施”(第二十八条)。
据此规划,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的开发利用,前景何其广阔!何其“光明”!
同样是在那日的新闻发布会上,与立法官员对虎骨入药禁令的质疑相呼应,国家林业局保护司总工程师严旬声言:“这些人工养殖的老虎包括虎皮、虎骨都是合法的资产。”接下来他更表示,“下一步将按照新颁布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在中医中药药品管理方面有哪些新的规定,对这些物种及其产品进行管理”。(《讨论》)
随着这些“新的政策信号”(《讨论》)的释出,又一波开发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的大潮就要到来。我仿佛已经看到,那些藉此得利的人们正摩拳擦掌,跃跃欲试,接下来,定会有更多的野生动物产品、更炫目的产品广告、更多的消费者、更强烈的欲望、更大的利益诱惑,这意味着更多的苦痛、更多的杀戮,而蒙受其害的,肯定不止是野生动物的“人工种群”,也是其野外种群。
26年前,“野生动物保护”第一次成为一部法律的主题,然而,这部法律想象中的“野生动物”,不过是一种供人开发利用的自然资源。对野生动物而言,那样的法律并非福音。
如今,新修之法不仅延续了旧法主旨,更欲扩大野生动物的利用范围与规模。这意味着,中国野生动物的生存环境将继续恶化,“我们中国人”生活于其中的社会和自然环境的改善也更加无望。
丧钟又一次鸣响。这钟声不只是为栖息于此的野生动物们而鸣,也是为据有这片土地的人们鸣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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