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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走在学术与政治之间 · 中国法学论争 丨 中法评

2017-04-14 中国法律评论



魏磊杰

厦门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



从学术史的角度审视,围绕某种学科研究方法所产生之争议的多少与该学科的成熟程度往往是成反比的。

 

如果说十年前邓正来教授发起“中国法学向何处去”的学术论争,因着眼于在中西学战中如何更好地挺拔中国法律学术话语的主体性这一“顶层设计”维度而倾向于引发研习“形而上学”之基础法学学人们的瞩目,那么,近些年在中国法学界无端冒出且似乎愈演愈烈的所谓“教义法学”与“社科法学”之争,则大体更多地聚焦于在转型中国外来规则短期内难以妥适内化于本土社会的情势下哪种法学研究更值得来做这一具体的操作问题,并因议题的“亲和性”而相应地吸引了更多关注“形而下学”之部门法学人的介入与参与。

 

中国法学,基于其与生俱来的继受性质与远未定型的既有现状,围绕它的任何争议注定无法绕开中西文明如何互融这一基本的分析框架。由此,这场可堪称之为“中国法学向何处去”2.0版的学术论争,似乎既有其最初导源的彰显于外的世界语境,而且更有其深植于内的隐而不彰的本土维度。前者立基于纯粹的学术立场,而后者则往往呈现为表面暧昧实则具有内在指向的政治立场。

 

在学术与政治的复杂纠葛之间,中国法学界的这场方兴未艾的内部论争仿佛给人一种“乱花渐欲迷人眼”的惶惑之感。

 

 

1

 

晚近以来,传统法学研究面临着重重压力。在欧美法治先进国家,一场围绕法学研究的目的和方法的讨论已经逐渐展开。虽涉及多个层面,但这场讨论所涉的核心问题却是,法律学者应该关注什么:

围绕立法和判例法的传统进行研究并将其纳入法律“体系”之中,抑或一些更为高深的主题?


在法学研究中应当采用的方法以及应当如何对这种研究进行评估?

何种研究“更好”以及为何情况应是如此?

 

在本质上,批判传统法学的矛头通常直接指向其所秉持的教义式的研究方法。该方法从内部视角出发来考察规则、原则和判例,并且将法律视作相对独立于社会、经济和政治现实的一种存在。

 

然而,在批判者看来,真正的知识不可能建立在概念的建构、融贯性的追寻或者抽象理论的提出这些基础之上,相反,它应该建基于实证研究本身。在此等批判影响下,我们现在可以看到,欧美传统法学研究正在经历一种愈发跨学科化和实证化的转变态势。

 

恰如美国法经济学家托马斯·尤伦所说的那样:“法学研究正面临着一种与惯常的法学探究方法截然不同的方式。简单地说,就是这一转变使得法学像高校中的其他学科那般,相信它自己就是在实践‘科学’”。

 

何去何从,法学似乎站在了其漫长生涯的十字路口。在很大程度上,此等由美国学术霸权推助起来的社科法学进路(法律与X研究方法)与主要由德法等欧陆国家传统所支撑的教义法学之间的博弈,为中国当下的学术论争提供了一个鲜明的、可堪比照的域外语境。

  

那么,社科法学真的能够取代规范性的传统法学研究吗?在这本小书中,我留学荷兰之时的导师扬· 斯密茨教授对此问题进行了系统的分析并对此给出了否定回答。

 

以社科法学的典型代表实证分析法学为例,这种研究方法通过对法律参与者、制度、规则和程序进行研究,从而更好地了解它们如何运作以及它们产生了什么样的效应。因此,它并不关注法律规定了什么,而在于法律实际上产生了什么效果。

 

在他看来,基于三种原因,此等进路无法替代传统的法学研究方法。


其一,实证性研究倾向于将法律视为一种预设目标的工具,然而并非所有的法律都具有工具性,法律仍然拥有自己的理性,而且其成功并不取决于它能否实现一项政治目标或者被充作一种工具的程度。


其二,实证性研究的结果很少指向同一个方向。即使一个主题业已获得了充分的研究,比如死刑的威慑效应或普通法系较之大陆法系是否更有利于经济发展这样著名的议题,然而针对经验证据实际证明了什么,仍会存在重大的意见分歧。


其三,或许最为重要的是,尽管实证主义者经常声称他们可以给法律人提供相对客观的因果认知,然而就解决方案为何这个关键问题,往往最终仍不得不诉诸一种规范性的评价。换言之,法学本身具有的“不可化约的规范性”,决定了不应当是其他学科如何能够帮助法律学术研究变得更加“科学”,而应当是法学研究方法本身如何能够更好地满足人们对于一门学科之预期。

 

不唯如此,根据托伊布纳和温里布的观点,法律是一个自创生体系,它在运行上虽是封闭的,但在认知上却是发展的。尽管在立法论上法教义学和社科法学处在同一起跑线上,但是其他学科的概念和理论要转变为法学的基因密码,则仍然要通过教义学来完成,而这恰恰是法教义学的最大独特价值所在。

 

 

2

 

传统教义式法学因受其他学科的冲击而引发未来法学应当何为的上述论争,乃西方法律科学成熟之后所遭逢的历时性问题,更多地聚焦于纯粹的学术维度,然当下中国“社科法学”与“教义法学”之间的方法论论争,则发生于中国法学远未定型这一“前现代”的特色情势之下,不仅呈现出一种共时性问题与历时性问题的交错与丛集,而且在诸如捍卫学科独立性之类学术话语的背后,往往潜藏着某种程度不一却立场鲜明的“左”“右”之争。

 

而此等政治倾向的介入,常常会导致研讨议题的失焦、基本共识的丧失以及法律学术共同体内部的割裂。主要以部门法学人为主的教义法学者,基于知识吸纳与思维训练的泛西化导向,往往内在执拗地秉持着一种“法治中心主义”情结,并在实质上以三段论的推演形式将其表达:法治乃一种存在于西方的理想事物,中国之所以存在诸多问题,是因为欠缺这种事物,而相应的破解之道就在于中国必须移植甚至照搬西方。

 

反观当下主要以所谓“政法法学”面目呈现的社科法学,研究进路主要立基于田野抵近观察及对新中国革命传统的重新阐释,进而呈现一幅更为丰富但决然无法做单向度、化约式解读的复杂现实图景,由此自然也难以得出可堪一蹴而就的因应之道。

 

简化认知与繁化理解的对立,原本只是观察视角不同而引致的必然结果,然而,吊诡的是,却意外造就出学者之间政治取向的分歧:此等社科法学生产的智识成果往往容易被诸多法律自我东方化的教义法学者视为是对他们眼中的不健全的、无法的、甚至病态的社会现实的一种正当性辩护,乃典型的选择性学术站台和近乎无知的“法盲”“邪路”行径,旨在维持现状,迟延问题的解决进度,进而阻碍法治化的进程。

 

在这种意义上,当下“社科法学”与“教义法学”之争,与其说是世界范围内传统法学遭逢自身定位危机的外在辐射使然,毋宁更确切地说是中国当下知识界“左”“右”立场日趋分野之态势在法学圈中的具体投射。

 

究其根本,两者的争点就在于中国法治体系之构建必须立基于本土政治现实还是只须单纯取法于舶自西方的规则本身这一问题。此等东西之争,之于百年中国,在每个历史阶段,自有其不同侧重之解读,于今更是如此。

 

一方面,作为新自由主义全球化的结果,西方法律现代性话语在中国法律人观念中无疑获得了普遍认受:西方并非外在于中国人意识的参照框架,而是就在意识内部。此等认知现实决定了中国法治体系的构建路径决然离不开法教义学的孕育与指导,毕竟任何一种法治形态本质上皆为一种规则之治;

 

另一方面,中国悠久的历史传承、厚重的革命传统以及影响日隆的国际地位,决定了不断崛起的这个东方大国不会继续如以往那般选择融入由西方所主宰的世界体系,而迫切需要制定自己的标准,确立自己的主体性,以期完成强汉盛唐式伟大复兴之梦想。


此等远大追求,更是直接决定了中国新法治观念的生成、法治话语领导权之确立,不可能照搬已然出现诸多流弊的西方模式,而只能建基于中国现有的同时也在不断调适与完善的政法体制之上。

 

事实上,这绝非一个“应否”的理论问题,而是一个“能否”的政治问题。

 

显然,本土取向的“社科法学”(政治思维)与西方导向的“教义法学”(解政治思维)皆无法独立完成中国新法治体系建构这一兹事体大的民族工程,而未来可行的解套之法便是谋求一种能够会通彼此的中道策略:教义法学者需要破除对于“法治”抱持的原教旨主义式的僵化理解,拓宽自身的学术格局与政治视野,协同社科法学者将他们立基于本土政法体制的智识成果渐次系统地转换成法学的符码,导入规则体系之中,从而最终造就出一种真正可堪折中东西文明、兼济认知现实与政治现实的中国新法治形态。

 

这无疑是占世界人口五分之一的中国人对于世界文明应尽之历史责任。当然,认识世界是改造世界的前提。

 

对此论断的反向解读是,更新既有认知,原本就殊为不易,即便促发突破与实现彼此理解,充其量也只是迈出改造现实的第一步。“莫言下岭便无难,赚得行人空喜欢。正入万山圈子里,一山放过一山拦。”


斯如此言,或许从这个角度研判,中国新法治之路漫漫其修远,我辈学人其实还在路上,仍须愈加努力朝向一个叫做远方的地方不懈前行。

 

 

3

 

本书最终出版之所以可能,坦率而言,不唯本人之付出,而更端赖诸多师友在整个历程中的鼎力襄助。

 

首先,梁治平教授(中国艺术研究院)、郑永流教授(中国政法大学)、刘作翔教授(中国社会科学院)、郑戈教授(上海交通大学)、黄卉教授(北京航空航天大学)、谢鸿飞教授(中国社会科学院)、薛军教授(北京大学)、朱庆育教授(浙江大学)、方新军教授(苏州大学)以及张翔教授(中国人民大学)等十位顶尖中青法科学人此番集体屈尊为拙译慷慨“站台”“背书”,此等难得之信任、奖掖后进、嘉惠士林之无私情谊,足令我终生感念,谨此特表由衷之谢忱!

 

其次,本书的翻译工作由我与雅婷同学合作完成。具体的分工是,她先行完成初稿的草译,然后由本人负责校对审核、剪裁润色以及查缺补漏等后续工作。当然,既然共同署名为本书译者,但凡因误译、多译和漏译所产生的任何理解问题,皆理应由我们连带承担。

 

在翻译过程中,重庆大学人文社会科学高等研究院唐杰博士、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研究院朱明哲博士、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周维明博士,助我处理涉及德文、法文以及拉丁文的几处译法问题,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硕士研究生郭宪功同学,亦曾详尽审读部分译稿,并给出妥适修订意见,倍极辛苦,谨此一并鸣谢!

 

最后,然而却最为重要的是,衷心感谢法律出版社吕丽丽编辑,在此书出版前夕频繁的彼此沟通中,她所表现出的职业素养与包容态度,令我印象深刻,感佩非常。


本文系《法学的观念与方法》一书的译后记,点击下图,即可购书!

《法学的观念与方法》

The Mind and Method of the Legal Academic

【荷】扬·斯密茨(Jan M. Smits)  著

魏磊杰、吴雅婷  译

法律出版社2017年版

点击上图,查看原文,皆可入手



Jan M. Smits

扬·斯密茨,荷兰马斯特里赫特大学欧洲私法讲习教授,马斯特里赫特大学欧洲私法研究中心(MEPLI)主任,荷兰皇家艺术与科学院院士,芬兰赫尔辛基大学比较法研究教授,迄今为止业已创作并出版了近30部法律著作,在诸多知名刊物上发表了约180篇学术论文,为当下欧洲私法与比较法研究领域的领军人物之一。





魏磊杰

法学博士,厦门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荷兰蒂尔堡大学(2009-2010)、比利时根特大学(2015-2016)访问学者,研究兴趣为转型中国的法律与国家治理、比较法律文化。


迄今为止,在法学、政治学刊物上发表论/译文约40篇,出版专著1部,译著12部,其中代表作品5部:《新的欧洲法律文化》(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转型时期的法律变革与法律文化:后苏联国家法律移植的审视》(清华大学出版社,2011年)、《比较法的认识论与方法论》(法律出版社,2012年)、《法窗夜话》(法律出版社,2015年)、《法律东方主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6)。




吴雅婷

厦门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学硕士研究生,曾在《法律书评》、《岳麓法学评论》、《厦大法律评论》等法学刊物上发表论/译文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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