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爱国:东方法律为何神秘?西方法律为何明晰?
徐爱国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法律文化,是一个常读常新、常悟常新的话题。文化与自然相对,无人为的印记称为自然,人为即是文化。法律是人为之物,或者为人力所创造,比如法庭与监狱;或者为人力所设计,比如规则与程序;或者为人力所思考,比如原则与理想。因此,法律本身就是文化现象的部分。
文化是一个空间的现象,不同的空间区域中,有不同的生活方式,于是有了不同的法律文化。文化是一个时间的现象,只有经过历史长河的洗礼,一个特定的文化才得以形成。没有时间的积淀,文化不成其为传统。如果以时间与空间的维度来探讨法律与文化的关系,那么我们就可以清晰地发现文化决定法律内容、法律完善文化品质的动态特质。
首先,法律文化存在于特定的空间。不同的空间,造就不同的法律文化。“东方”与“西方”的区分,先是有空间的概念,后随着时间的展开,才形成文化的差异。
从法律史的视角看,在身份法领域,法律的文化背景深厚,婚姻家庭、财产继承,每条法律规则都能找到文化的渊源。
不同空间,身份法规定各异。一夫一妻制来自古希腊罗马的传统,基于基督教的教义。上帝造人,只造了男人亚当和女人夏娃。夫妻本为一体,不可分离。
古代亚洲人和非洲人实行多妻制。如果妻子不能生育孩子,丈夫就可以纳妾。或者,战争需要更多的人口,增加人口最好的方式,就是让男子迎娶更多的女子。古代亚洲人之间,不同空间下的多妻制也各不相同。
阿拉伯人可以娶三个妻子,丈夫要同等地对待所有妻子,妻子之间的地位是平等的。丈夫死了,遗产在妻子之间均等分配。
而在古代中国,讲究的是门当户对,“妻者齐也”,妻子无子,夫可买妾;一夫一妻是形式,多妻制是实质;倘若妻妾地位平等,丈夫死后因家族继承会导致家庭纷争而衰败。
同一民族因为空间不同而婚姻各异,古代犹太人尤其典型。犹太人也有多妻的传统,妻子无子,丈夫可以再娶他女;或者,兄长去世,小弟会娶无生活来源的大嫂。
犹太人分散世界各地之后,婚姻制度发生了变化,居住在耶路撒冷的犹太人实行一夫一妻制,生活在巴比伦的犹太人实行多妻制。其中的原因是,耶路撒冷适用罗马法,巴比伦适用波斯法。
在财产与商业的法律领域,法律的文化背景淡薄。平等互利、等价交换、诚实信用是人类交往的基本准则。即使如此,也可以分辨出不同空间下的不同法律制度。
孟德斯鸠在谈论中国商人的时候,说中国商人不讲诚信,做买卖会准备三把秤:买入的轻秤、卖出的重秤和自己把握准确度的平秤。
严复在翻译此处时,提出了相反的看法。严复说,中国人其实是最讲诚信的。中国人有“父债子还”的习俗,父亲生前所欠他人之债,当儿子的必定尽一辈子之力予以偿还。
比较而言,西方人只偿还自己的欠债,后来还发明了破产的制度,中国人比西方人更诚信。孟德斯鸠以西方人的视角想当然地得出结论,称中国人不讲诚信;严复则从中国文化的角度予以批评,认为中国人比西方人更讲诚信。不同文化背景下的学者,看法迥异。
今天看来,商业存在的地方,永远都是既有狡诈,也有诚信。此种现象,中西相通。要合理解释孟德斯鸠和严复的不同说法,就得仔细研讨中国古代商人“前现代”的文化特质:
一方面,对于不认识的陌生人,可能会出现狡诈豪夺的情况,因为一次性的交易,不必考虑日后交往的不利后果;另外一方面,对于熟人,则一定会诚信让利,因为他们依然需在一个相对封闭的环境中共同生活。
不过,从法律的层面上看,中国法律肯定是鼓励诚信的。严复提及的“父债子还”,一直是中国传统法律的一般原则。清末修律起草民法的时候,试图采用西法,改变父债子还的习俗,但法律没来得及通过清朝就亡了。
北洋政府时期的法律,依然采用父债子还的习俗,直至民国政府于20世纪30年代制定民法继承法篇,父债子还依然是基本原则,声明放弃继承债务为例外。
其次,法律文化更是一个时间现象。没有时间,就没有传统,就没有文化。如果以空间为主要维度,辅之以时间概念,法律文化在空间上呈现静态特征:文化背景决定了法律特质。
如果以时间为主要维度,辅之以空间的概念,法律文化在时间上呈现动态特征:时间既可以固化传统,也可以改变传统中的痼疾,法律同样可以助力文化的变迁。
早期的人类社会,面对同样恶劣的生存环境,处理法律纠纷的方式也相类似,法律的文化差异并不明显。
遇事而断、久而成例、法典汇总,这是古代法律发展的一般模式。所形成的法律准则,不外是杀人抵命、欠债还钱、禁盗禁淫、孝顺父母、善待邻人。
在历史上的某个点上,不同民族内在基因发生分化。有的争强好胜、锐意进取、创新冒险、自我膨胀,有的则平和安宁、小富则安、因循守旧、克己复礼。
不同民族性格导致了不同的生活方式,不同的生活方式造就了不同的法律规则。法律的文化有了东方与西方之分、海洋与大陆之分。法学家中间,扬西方人抑东方人者居多,称西方法律为进化的法律,东方法律为静止的法律。
时间改变了空间的格局,随着科技的进步和人类欲望的增长,静态的法律文化式样被打破。不同法律文化开始相互渗透、相互冲突和相互融合,现代化强大的攻击力摧毁了以空间为主导的法律文化。
时间改变法律文化的剧烈冲突,典型的是清末修律。中华法律传统与现代法律的冲突之处,是保留还是废除?法律家们进行过激烈争论。亲亲相隐、留养承嗣、子孙违反教令、亲属相犯、亲属相奸,这些中国千年来的家族主义法律,与西方现代个人主义短兵相接。
西方法律与东方法律各有胜负,更多地,西式法律在显性层面获胜,而在法律生活之中,东方传统隐形保留。
试举一例。祖孙三代同居,祖母溺爱孙子。孙子吃饭拖延,其父击打后背,孙子啼哭。其母安慰无效,也打了一下。祖母回家后发现孙子啼哭,心疼孙子,责骂儿与媳,进房生气。儿子自责,买酒准备与母亲夜饮,儿媳不敢迈进婆婆房间。祖母越想越气,最后上吊自缢。
此案发生在清朝,儿子和媳妇惹尊长生气最后导致母亲自杀身亡,此为子孙违反教令之威逼致人死亡,儿子最后被判处流刑。
此法的文化背景在于孝道,子女不孝会产生严重刑事责任。中国采用西法之后,法律由家族本位转化为个人本位。一个人只为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孝与不孝只是道德评价,不再是法律责任的标准。母亲自杀是母亲的个人行为,子媳不必承担母亲自杀的刑事责任。
作为古代家族社会重要法律传统的孝道,在现代个人社会中,基本成了一个道德问题。
空间与时间,奠定了法律文化的基本格局。空间决定法律文化的内涵。文化的多样性催生了法律的多样性:东方法律的神秘,西方法律的明晰;英美法律的经验主义,欧陆法律的逻辑主义。
面对各自的社会问题,每个文明都有应对方式,法律只是文化的一个镜像。
时间既促成法律传统的形成,又改变法律传统的走向。
同时,时间还改变了人类空间环境,加速了不同法律文化之间的冲突与融合。任何一个既定的法律文化,都是空间与时间交织而呈现的复合表象。
被认为是现代法律之母的罗马法,从空间上看,包含了地中海地区多样的法律文化:古雅典的民主和自由,罗马共和国的分权和制衡,古埃及和巴比伦的商业惯例,波斯和闪米特的君主制和神秘主义。
从时间上看,从王制走向共和制直至帝国,罗马法由罗马人的属人法,发展成横跨欧亚非的属地法。时间让罗马法融合了多民族的法律文化,最后造就了现代法律的原型。
本文原题为《法律文化的空间与时间维度》,刊载于《光明日报》 2017年05月01日07版,感谢作者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