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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秉元:法律人的倚天屠龙 • 冲突不是坏事 丨 中法评

2017-06-04 熊秉元 中国法律评论



熊秉元

经济学家



宗旨


这一讲的主旨有两点:


  • 借着实际的个案,阐明法律的本质。

  • 由个案中,萃取法学思维可能的走向。


生命的比拟


对于生命(主要是指动物,主要是指人类)的礼赞歌咏、感叹神伤,史不绝书。“视死如归”,是把生命看得稀松平常,像回家吃晚饭一般;“人命如草芥”,是把乱世时的生命,比拟为随风飘荡的种子。

 

生命本身的意义到底如何,似乎不容易有定论。但是,借着各种极尽巧思的比拟,可以对生命有更深刻的体认。而且,抽象来看,这种比拟和譬喻,还透露出一种重要的讯息:一件事物(包括生命)的意义,是由其他事物所衬托而出,是被充填和被赋予的。

 

不同的学科里,对生命有轻重不同的论述。在法学论述里,生命的意义是重要无比的课题。历来的法学巨作,也一向对生命赋予崇高尊贵的地位。然而,绝大部分的讨论,是以道德理念为基础,再诉诸古今中外哲学家的权威。


相形之下,以比拟的方式琢磨生命的内涵,或许能带来一些新意——死刑和器官买卖,是两个既生动也争议不断的议题。关于死刑的争议,前面第十一讲里曾提到,这里进一步发挥。

 

反对死刑的诸多理由,理直而气壮,掷地有声,毋庸赘述。

 

但是,据我所知,有一个赞成死刑的理由,从来没有在文献上出现过。具体而言,两军在战场上交战时,兵戎相见,不是你死,就是我亡。打仗不是请客吃饭,兵者死生之事也。对于敌人,无需也无从怜悯,剥夺敌人的生命,就是保障和捍卫自己的生命。


既然如此,对于社会外部的敌人——敌军——可以毫不犹豫地剥夺其生命,那么,对于社会内部的敌人——连续杀人、结伙抢劫、性攻击并杀害幼童等罪犯——为什么不能剥夺其生命呢?

 

战场上的敌军,大多只是正常平凡的老百姓,彼此之间未必有深仇大恨,更没有个人恩怨。可是,只因为彼此刚好是敌我,就一律杀无赦!对比之下,社会内部的敌人,对被害人和被害人家属,固然造成惨痛的伤害;对于社会上其他人,也带来沉重的威胁和阴影。


这些“敌人”危害和可憎的程度,难道一定小于战场上的敌军吗?那么,为什么可以剥夺社会外在敌人的生命,却不能剥夺社会内在敌人的生命?

 

另一方面,在现代文明社会里,毫无例外一律禁止器官买卖。然而,法令明文禁止,并不意味着不存在。事实上,随着科技的进展,医疗的人力物力愈益充沛,器官移植在技术上已经渐趋成熟。黑市里的器官买卖,早已经不是新闻。因此,对于许多器官的移植而言,手术的风险,已经不再是主要的障碍,反对的理由,还是历来对于生命 /身体的认知。

 

以换肾为例,目前许多国家都接受亲友捐赠的做法,或者意外死亡者和死刑犯,也可以捐出器官,因此,大部分造福需要换肾的人。然而,和需要的人相比,法令所允许的供给只是杯水车薪。肾功能出问题的人,只好借助于洗肾,然后经历漫长等待岁月的煎熬,除了生理和心理上的折磨之外,也耗费极其可观的医疗资源。

 

那么,以洗肾延续生命,是一种做法;经过适当程序,允许某种程度的器官买卖,以换肾来充填生命,是另外一种做法。考虑两种做法所涉及的人力物力,考虑患者本身的尊严和生活质量,也考虑器官买卖所可能带来的纠纷,目前依赖洗肾 /禁止器官买卖的组合,一定比较好吗?

 

以社会的外部敌人 /内部敌人思索死刑的做法,以洗肾 /器官买卖思索肾脏病患者的际遇,都是借着比拟对照的方式,对生命的意义作某种充填。当然,这种比拟的好坏,值得和其他的比拟作一对照!


艾滋器官的价值?

 

因为一连串的失误,台大医院使得艾滋病病患的器官,移植到五位病患的身上。意外事件发生之后,当然有诸多问题要处理,最重要的问题之一,是对于接受器官的病患∕家属,如何弥补和赔偿?

 

如果在法庭相见,官司胜负其实非常清楚:台大医院没有遵守标准作业程序,要确定器官没有受感染才可以动手术。因此,接受器官移植病患∕家属的权利,受到严重的侵害。家属所受的心理煎熬、病患日后的医疗问题等,暂且不考虑。针对病患本身,被善意(!)地移植艾滋器官,该赔偿多少金额?

 

关于侵权和契约的赔偿,有两个常用的参考坐标:恢复原状和履行契约。汽车坏了送修,不但没修好,还损坏其他零件,恢复原状,就是解除契约,恢复到原先状态所需要的花费。如果修缮过后,跟原先承诺的有差距,两者差别所隐含的损失,就是该赔偿的金额。

 

乍看之下,在艾滋器官移植的案件里,这两个参考坐标都不适用:恢复原状,是把已经移植的器官移除,回到原先等待移植的状态。履行契约,是移植协议原先的默契:移植后,病患和其他类似换肾∕换肝∕换心等一样,经历正常的复健和风险。


然而,带有艾滋病病原体的器官,即使移除或再移植健康的器官,病患(几乎确定)已经感染,生命的性质大不相同。两个参考坐标,都是可望而不可即。

 

然而,仔细思索,也未必如此。


具体而言,站在目前这个时点上,不妨问一个假设性的问题:“如果”在手术之前,就知道移植的器官带有艾滋病原,那么,病患的选择会是如何?是不接受移植,继续待在等候名单上,希望下一个捐赠者(不知何时)出现?或者,即使知道是艾滋器官,手术之后将感染艾滋病,生活质量将下降,生命也可能在几年后结束,然而,有缺憾的生命当然不尽如人意,但是至少能离开病床,回到生命原先的轨迹上。

 

这两个选项有点残酷,却可以让问题更直接真实,对于不同的人,在这两者之间,显然有不同的取舍:比较年轻、比较容易得到器官、潜在捐赠者较多、比较执着的病患,可能倾向于继续等候。


相对地,年纪较大、身体状况已经走下坡、不容易得到捐赠器官的,可能倾向于后者——两害相权,取其轻!与其继续等候,不如移植艾滋器官,享受有缺陷但来日无多的生命!

 

由此可见,在接受器官移植的病患里,以病患本身的条件和特质,大致上区分出两种类型。对于这两种类型,在赔偿金额的计算上,可以有不同的取舍。事实上,在极端的情形下,病患可能不要求任何赔偿——器官移植之后,能享受一段正常的生活,而在艾滋病原发威之前,因为其他器官衰竭,生命已经划下美好的句点。

 

然而,无论援用哪一个参考坐标,对于这些病患的金钱赔偿,最好有这一项——惩罚性赔偿(punitive damages):对于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伤害,针对的不是受害人,而是加害人。


在一个年人均所得近两万美元的发达地区,在一个居于龙头地位、享有国际声誉的医疗机构里,竟然会犯下如此的“低级错误”!对台大医院祭出惩罚性赔偿(譬如,每位病患 1亿台币,也就是江国庆被误杀后当局赔偿的金额),不只是处罚台大医院∕台湾大学∕纳税义务人,更重要的是警惕世人:现代文明社会里,尊重标准作业程序,就是保障别人和自己。

 

抽象来看,惩罚性赔偿有多严峻,艾滋器官的价值就可以有多高!


冲突不是坏事

 

曾有名言:我不寻求冲突,但是我不畏惧冲突。这句名言,颇有道理。至少,对我而言是如此!

 

学校附近有一地铁站,搭地铁时,我常把自行车停在站旁大楼的骑楼下。好几次,自行车被移到骑楼外的马路上,东倒西歪。我曾到服务台告诉保安:骑楼是公共场所,可以停自行车,不要随便动我的车。

 

前几天又看到自行车被移,倒在地上。我找到保安,他说是奉命行事,把责任推给大楼管理委员会。我表示:不是要找他麻烦,给我管委会的电话,我会直接沟通。没想到,这位老兄竟然说:没有电话,电话可以上网查。我肾上腺素大量分泌,没好气地问他:有什么见不得人,为什么不能给电话号码?他满脸无所谓,不给就是不给。

 

回到研究室,我打开计算机,立刻上网,查出辖区派出所的电话!接通之后,我说明曲折,表示将立案,控告管理委员会“毁损”我的自行车。警员口气和善,问我要到派出所还是现场,然后约好 10分钟后现场见。

 

回到现场,保安请来管委会的总干事。警员问明原委,问我自行车停哪里,问我车子哪里受损?我强调,这是文明社会、法治社会,在墙柱上贴告示:“不准停车,否则将以‘废弃物’丢弃”,于法无据。而且,随便移动别人财产,造成损伤,当然侵权违法。我指着车子横杆的刮痕,重漆费用大概120元,就是我要求的赔偿金额。

 

保安承认,是他搬动车子。总干事强调,自行车乱停,万一经过的路人绊倒,大楼管委会要负责,清空是防患未然。警员两边说项,告诉保安和总干事,他们没有权利随便动别人的车,并告诉我,小事一桩,真的要提起诉讼吗?来回劝解,最后和解成立:以后保安可以照相存证,但是不能动车。总干事道歉,再自己掏腰包,赔偿 60元。双方签字,彼此不得再提诉讼。

 

吵了一个多小时的架,口袋里多了 60元,气消了大半,头脑也清楚了一些:由“维权”的角度来看,管委会和我都理直气壮。大楼管委会希望骑楼美观通畅,不希望自行车摆放,合情合理。我使用公共空间,不希望车被移动受损,于法有据。彼此权益发生重叠时,经过冲突而厘清权利归属,可以说是好事。现代文明社会,依法治程序而捍卫自己的权益,利己利人。

 

为了自行车的停放冲突,看似为鸡毛蒜皮计较,有人吃饱饭没事干,借吵架锻炼 EQ张缩的能力。其实,不然!虽小道,必有可观者:地铁站旁的大楼,负荷了额外的重担:因为有地铁站,所以有大量的乘客,乘客的自行车和摩托车等,当然要停在车站出口附近。如果地铁公司设置的停车空间不足,自然而然地会停到附近的大楼店面住户等地。

 

因此,对于骑楼下的自行车,管委会要找麻烦的对象,不是车主,而是地铁公司。地铁公司配套设施不足,对附近造成不利影响,必须因应处理——就像地铁沿线要设隔音墙,降低噪声一样。

 

当然,市政府也可以响应:地铁站附近的大楼店面等,价格一再上涨,市政府并没有课增值税,管委会该自求多福,处理停车问题。显然,又是权益重叠,发生冲突。同样地,值得通过文明的程序,厘清彼此的权利。冲突不是坏事,而是契机,借着处理冲突,可以澄清权利的结构,有利于资源的有效运用!

 

怎么花赔偿的 60元呢?当天下午运动跑步后,我到附近的鲜果行,加 40元买了箱橘子,请鲜果行送到派出所,慰劳警员,表达我对警员处理冲突时稳重干练的敬意!


整合和提炼

 

无论中外的法学界,目前的主流思想还都是认定:法律的主要功能,是在追求和实现公平正义。可是,由前面的案例中,可以清楚地看出(或至少感觉出):在很多情形里,什么是公平正义其实相当模糊。

 

在两“生命的比拟”里,有两组对比:首先,战场上的敌人,生命可以随时剥夺,这是社会的“外部敌人”;对同胞犯下重大罪行的,是社会的“内部敌人”。两相比较,内部敌人的生命一定不能剥夺吗?其次,换肾,可以涉及某种程度的器官交易;不换肾,生活质量可悯。两相比较,一定有明显的高下吗?

 

由此可以提炼出一点心得:法律,只是一种规则,规则的本质,是在处理不同价值之间的冲突,而未必和公平正义有关。这些体会,在“艾滋器官”的案例中,更是清晰可见。当不同的价值发生冲突时,刚好是一个契机,可以琢磨较好的规则。在不同的规则里,选出一个“较好”的。所谓的“较好”,未必是符合公平正义的,而往往是能让大家共存共荣的。


 

结语

 

由这三个案例,可以归纳出两点体会,对法律学者和法学学子而言,都值得驻足沉思:


第一,法律的功能,未必是追求公平正义,而是在处理价值冲突。

第二,法律的功能,过去是以“除弊”为主,今后,可能“兴利”才是重点所在。

 

 

作业

 

问题 1:在器官买卖的案例里,洗肾和换肾的比较,各依恃哪个参考坐标?为什么?

 

参考分析:在禁止器官买卖的前提下,大部分患者没有适当的捐赠者,只能以洗肾度日。参考坐标,就是禁止器官买卖,而更根本的前提则是基本人权或道德哲学的信念。相形之下,换肾(逐渐开放肾的来源)的参考坐标,是长时间洗肾所隐含的生活质量及可观费用,更根本的前提,就是随着医学科技的进展,换肾的风险已经逐渐降低。

 

两相结合,意味着:以换肾为例,过去以道德信念支撑禁止器官“买卖”,有相当的说服力,疗科技进展之后,替代方案的可行性愈来愈强。逐步放开器官“移植”,或许是未来值得认真面对的选项。

 

问题 2:如果是人赋人权,动物、植物是否也有权利?

 

参考分析:由自然法的立场出发,可以推演到基本人权。可是,由自然法,如何解释“法人”呢?可见得,人赋人权较有说服力。法人,是人所创造出来的,希望能发挥某些作用。法人,像公司组织等,是没有生命的“人工物”(artifact)。

 

相形之下,动物、植物是有生命的,自然而然更适合享有权利。动植物的权利,是由人所赋予的,和法人的权利一样。

 

 

参考文献

 

  • Kuran,Timur,“The Economic Ascent of the Middle East’s Religious Minorities:The Role of Islamic Legal Pluralism”,Journal of Legal Studies,33:475-515,2004.


  • Parisi,Francesco,“Positive,Normative and Functional Schools in Law and Economics”,European Journal of Law and Economics,18(3):259-272,2004.


  • Posner,Richard,Frontiers in Legal Theory,Cambridge,MA: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2003.


  • Ramseyer,J. Mark,Odd Markets in Japanese History, Cambridge,UK: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6. 


本文原题为《第二十讲 冲突不是坏事——案例分析(四)》,选自熊秉元《法的经济解释——法律人的倚天屠龙》一书,东方出版社2017年5月出版(点此入手),敬请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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