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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小雪:给“漂亮”的判决书泼点冷水丨评于艳茹诉北京大学撤销学位证案二审判决

2017-08-20 蔡小雪 中国法律评论


蔡小雪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原审判长



最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就于艳茹诉北京大学(以下简称北大)撤销学位证案二审终审判决在网络上刊发出来后,获得一片称颂。有文章将该判决称之为“真是漂亮”的判决,特别是对有关正当程序的论述赞不绝口。笔者认为,该判决确实对有关正当程序的论述很到位。


但是,该判决存在两个不可忽视的问题,诚与各位商榷:

1

未对被诉行政行为的

合法性进行全面审查

《行政诉讼法》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根据该条的规定,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要对涉及被诉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问题都要进行审查。也就是说,法院需要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全面审查,不受原告的诉讼请求限制。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一般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须审查以下五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主体是否存在超越职权的问题;

二是作出被诉行政行为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三是被诉行政行为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主要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四是被诉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

五是被诉行政行为是否存在显失公正或者明显不当的问题。特殊的行政行为还须审查被告是否履行的法定职责或义务。


本案的争议焦点和审查的重点除了被告北大作出撤销学位证的程序是否违法外,还有于艳茹的论文是否存在抄袭问题。此问题既是一个事实问题,也是一个法律适用问题。


事实问题是被告认为于艳茹抄袭的事实是否存在,该判决对此问题没有进行回答。适用法律问题是如果被告认为的事实成立或者法院查清的事实能否构成法律条文规定的抄袭性质及是否严重到应当撤销学位证的程度。该判决也没有回答此问题。因此说,该判决回避了本案的实体问题,仅仅对行政程序的合法性作出判断,有悖合法性审查的原则。


在相关评论中,有人提出有关涉嫌抄袭问题属于学校自主权的范畴,法院不应对此进行评价。我认为学术问题应当是有关论文质量高低的问题,即是否达到学士、硕士、博士水准的问题。抄袭问题不是论文本身的质量问题,而是违反相关法律规范的问题,与学术问题无关,故不属于学校自主权的问题,属于法院可以审查的内容。


也有人提出,抄袭问题是个技术性很强的问题,凡是技术性很强的问题,应当交由技术部门评判。这种观点更是错误。法官虽然不懂技术问题,但可以将技术问题交由有关鉴定机构或者技术单位进行鉴定或论证,在此基础上提供意见。法官要对鉴定机构或技术单位的意见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家辅助人对有关技术问题进行评价。法官通过审查后最终作出一个判断。也就是说,对有关技术问题的判断权属于法官,而不属于鉴定机构或技术单位。


法院审理著作权争议的案件,相当一部分是有关是否抄袭问题的争议。没有因属于技术问题,法院不作出判决的。据此,涉嫌抄袭的问题法院不应审查的论调是不能成立的。

2

忽视了化解争议的功能

行政诉讼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不服而产生的纠纷,只有将争议实质化解,才能真正解决纠纷,定纷止争。解决行政争议亦是诉讼法的原有的功能。据此,新《行政诉讼法》对旧《行政诉讼法》第一条进行了修改,其中专门增加了“解决行政争议”的内容。


该判决论述部分写道:


北大在作出《撤销决定》前,仅由调查小组约谈过一次于艳茹,约谈的内容也仅涉及《运动》一文是否涉嫌抄袭的问题。至于该问题是否足以导致于艳茹的学位被撤销,北大并没有进行相应的提示,于艳茹在未意识到其学位可能因此被撤销这一风险的情形下,也难以进行充分的陈述与申辩。因此,北京大学在作出《撤销决定》前由调查小组进行的约谈,不足以认定其已经履行正当程序。


这段论述是正确的,但是进入到诉讼中,法庭给予了原告及其代理人充分的陈述和申辩的机会,他们完全可以在法庭上向法官讲明事情的经过,阐明其不存在抄袭问题的理由,法庭可以查清北大认定于艳茹抄袭的事实是否成立,适用有关定性和处理的法律规范条文是否正确。


如果查清于艳茹不存在抄袭的事实或者依法不构成抄袭,就可以判决撤销被诉行政行为,还于艳茹一个清白。如果构成抄袭,可以判决确认被诉行政行为违法,因保留其效力,可以彻底解决纠纷,起到定纷止争的作用。


回避是否涉嫌抄袭的问题,有可能形成循环诉讼,即法院撤销被诉行政行为,北大重新作出撤销于艳茹学位证的决定,于艳茹再次起诉到法院的情形。将会造成当事人诉累,浪费行政和司法资源。如此显然与《行政诉讼法》所确立的解决行政争议的目的相悖。


法遇良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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