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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郭敬明事件谈谈,身高是否影响性骚扰的发生?丨 中法评

2017-08-27 中国法律评论


任苗苗

中国政法大学博士

美国康奈尔大学访问学者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

身高这类外形因素,并不是性骚扰发生与否的根据,权力对性骚扰发生的影响才是关键性的; 除此之外,受害人的反应方式、舆论环境、法治环境等“权力外因素”对性骚扰产生或一再发生的影响也应当大于身高。

 

必须澄明,我并是说郭敬明所掌有的权力一定会使他做出性骚扰行为——事实真相需要经过严格的法律程序才能予以认定,而是说,身高不构成排除这种可能的理由。



8月21日晚8点,作家李枫发文指称郭敬明有性骚扰行为,之后几日,郭敬明事件备受瞩目,郭敬明是否果真有性骚扰男作家与男员工的行为,尚待查实,但是,该事件已然发挥了一个作用——将男性受性骚扰这一问题第一次,在非常广泛的层面上引入大众视野。


图片来自网络


中国传统上并没有“性骚扰”这一语词,与之相似的语词可能是“非礼”、“调戏”、“耍流氓”等,这类行为在1979年至1997年间,可能构成《刑法》中一种罪刑——流氓罪。中国首次将“性骚扰”这一来自西方的语词写入法律,是在2005年,那年修改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条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第五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对妇女实施性骚扰或者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受害人可以提请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从那时起,中国人开始普遍使用“性骚扰”一词,并将性骚扰视为一种非法行为方式。但是,无论是法律、民众抑或是主流媒体,均将性骚扰视为在性欲驱动下,由男性发出,令女性感到不悦的行为。地铁上令人作呕的“咸猪手”、办公室里人面兽心的“男上司”,构成了国人对性骚扰的最基本理解,不妨说,在频繁使用“性骚扰”一词的盛景下,我们头脑中带着的,不过是无比匮乏的理解或者血脉贲张的幻想。

 

郭敬明事件在解构中国人对性骚扰的“自定义”时,也同时应当成为我们以更深入的方式认识性骚扰行为的重要契机。


Catharine MacKinnon

“性骚扰”一词最早由Catharine MacKinnon提出,MacKinnon是美国支配女性主义法学流派的奠基人,从某种角度讲,她是美国女性主义法学家中最负盛名的人物,没有之一。

 

MacKinnon一向关注“性”在女性主义中的地位,她曾称:“性行为对于女性主义而言,相当于工作在马克思主义中的地位:通常属于个人所有,但也最容易被夺走。”其意为,资本家对于工人阶级劳动力的占有是马克思主义理论的中心,男性以及由男性支配的国家对女性性行为的占有,也是女性主义理论的中心。因为,对于女性的性使用与性虐待恰恰是导致女性从属地位不变的主要机制。

 

除此之外,她还提出了一项重要观点——女性的性行为实际是男性支配地位的产物,而非女性性欲的真实表露。对于性行为的关注使得她的研究主要聚焦在与性相关的问题范围内,并最终形成强奸、色情作品与性骚扰三大研究主题。

 

今天我们只谈性骚扰。

 

在MacKinnon建立性骚扰理论之前,也即在20世纪70年代中期之前,美国的情况并不比中国乐观,现在被称为性骚扰的情形没有合适的词语用以表述,性骚扰时常被当作无伤大雅的玩笑。


1979年,MacKinnon在《职场女性的性骚扰》一书中,犀利指出了职场中的一些现象与本质:职场女性,尤其是粉领女性,被男性控制的公司“设计为”取悦老板的花瓶,通过衣着和工作内容体现出性的可用性。在这种性征化气氛下,主管或男性同事向女性求欢,对女性外表做出无礼的评论或是其他形式的言语或身体上的骚扰在所难免。


或许是为了能够借用美国对性别歧视的禁止性规定,她进一步指出,这种骚扰是巩固女性在工作场所劣等地位的中枢机制,因此必须被认定为性别歧视。自此之后,美国的相关立法逐渐开始规制性骚扰行为,各种反性骚扰的活动、救济机构、救济措施也在工作场所中普及开来。

 

与此同时,同中国当前的情况一样,女性是性骚扰中的受害人,是弱势群体的印象因此也成为固化的迷思。 Oncale 诉 Sundowner Offshore Services公司案即是典型例证:

 

1991年,Oncale作为码头工人在Offshore Services公司工作。在工作期间,他受到同组三个工人在其他工人面前进行的在性方面的侵犯与侮辱,其中一人在职务上对他有管辖权。此外,他还受到强奸的威胁。他向公司抗议此事,但是公司没有干预。所以,他被迫辞职。

之后他起诉前雇主,一审认为,“一个男人没有被另一个男人性骚扰的理由”,同性同事的骚扰不足以构成1964民权法案第七条所规定的性骚扰,基于此,他的起诉被驳回。虽然后来他的请求得到支持,但是,一审时的处理充分反映了当时法官及民众对性骚扰逼仄的认识。

 

MacKinnon的性骚扰理论被普遍接受之后,渐渐的,人们发现,MacKinnon所称的性骚扰的本质是男性对女性的性别歧视的观点,显然不足以解释生活中发生的其他令人不悦的性表示。越来越多的女上司对男下属、女老师对男学生所发出的不受欢迎的性表示行为,使人们觉得性骚扰的含义应当进一步扩大,性骚扰的本质应当进一步被认识。

 

在各种讨论中,有一种观点被普遍接受,那便是,性骚扰的本质是一种权力关系,即优势权力者对弱势权力者的侵犯,或者,最保守的表述是,权力因素对性骚扰的产生有着重要影响。

 

后来,这种研究又进一步发展到探索更为精微细致的问题,比如权力是什么?权力是如何和性骚扰相关的?除了权力之外,还有什么因素可以影响性骚扰的发生?

 

Jeanette N.Cleveland 和Melinda E.Kerst对上述问题作出如下解释。关于权力是什么的问题,权力一般是指一个人能克服阻力达到想要的目标或结果的能力。

 

权力可能是社会的、组织的、人际交往的或者个人因素作用的结果,它可以在组织中被应用以达到合法的及非法的目的。


权力的来源可以是个人的,比如个人能力,也可以是结构性的,比如对某些稀缺资源的控制。


权力可以是客观的,也可以是被认知的(perveived)。有些人可能对关键资源掌有权力,但却被人们认为没有权力,反之亦然。

 

之后,她们将权力分为三个层面:社会的,组织的及个人的(或曰人际的)。

 

社会层面的权力大体是指,在一个层级社会中,社会规范对不同主体、不同性别分配的权力或权力使用方式。西方社会的规范显示出对男女两性的不同权力分配,男性应当比女性应当有更大的权力,与此同时,社会规范鼓励男性使用权力,却打压女性使用权力。


组织层面的权力大体是指,不同层级的职位所能调动的组织资源的能力,占据高层级职位的人被相信有权力向占据低职位的人提出索求。


个人层面的权力大体是指,个人可通过强策略和弱策略影响他人的能力。强策略包括命令,要求和限制;软策略主要指用道理和情感说服。

 

这种更为复杂的权力认识,使我们对性骚扰的分析更加接近客观真实——性骚扰可发生于多种权力主体之间,不仅限于男性对女性,尤其是男上司对女下属。

 

比如同事之间亦可能发生性骚扰,原因在于,同事之间虽然具有大体相当的组织层面权力,但是,可能具有相差悬殊的个人层面权力,这种个人层面权力,可能来自于比如个人魅力或因为上司的重视或忽视而产生的不同的地位落差;


再如,下级对上级同样可能发出性骚扰,这种情况主要发生于组织权力差异不大的男下属对女上司之间,因为,虽然女上司有更强的组织层面权力,但是,却具有明显弱势的社会层面权力——社会规范要求女性谦和、温柔、在性方面处于被动甚至受害者地位,不要那么擅于使用权力。

 

除此之外,她们二人也谈到其他因素对于性骚扰发生的影响,比如对受害人反应的理解与预判、社会规范、组织环境。

 

Jeanette N.Clevland 和Melinda E.Kerst仍然有将女性弱势化的思维,这一点,我站在后现代女性主义法学的立场上予以反对,但是,这种基于复杂权力博弈的解释,使得我们看到了权力低弱的男性成为性骚扰受害者的可能与事实——越来越多的数据印证着这一事实。

 

在郭敬明事件的评论中,有相当一部分评论集中于他的身高,身高也成为吃瓜群众分析案情的重要依据,“他只有一米四八,怎么可能性骚扰一米八几的男人呢?”“那些身材高大威猛的男人,为什么不直接把他打翻在地,而是选择辞职或忍受呢?”……根据前述理论,我们或许可以作这样的回应:身高这类外形因素,并不是性骚扰发生与否的根据,权力对性骚扰发生的影响才是关键性的; 除此之外,受害人的反应方式、舆论环境、法治环境等“权力外因素”对性骚扰产生或一再发生的影响也应当大于身高。

 

必须澄明,我并是说郭敬明所掌有的权力一定会使他做出性骚扰行为——事实真相需要经过严格的法律程序才能予以认定,而是说,身高不构成排除这种可能的理由。

 

当然,无论是来自同性的还是异性的对低权力男性的性骚扰,在我们确认它是一种事实的同时,不代表这种事实在法律上当然被确认存在或是会受到法律的规范与调整。

 

在当下中国,我们并没有独立的法律规范或是罪名适用于这种情况,性骚扰行为根据不同情形,可能通过分解为其他行为而获得救济,比如以侵犯公民名誉权为由要求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或是指控骚扰者构成猥亵罪——这种可能也是不久前才获得,通过于2015年的《刑法修正案(九)》第十三条将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修改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用“他人“替换了曾经的“妇女”,将男性包含在了可能被猥亵的对象中。

 

但是,这与明确确认男性可能构成性骚扰中的受害人,并可以通过指控对方构成性骚扰,而不是别的什么而获得法律的支持的愿景,还有很长的距离。

 

男人是强者、是攻击者的迷思,是那样顽固,以致于它不仅持续危害着女性的权利,也危害着男性的权利。正是从这个意义上,我们说,女性主义法学不仅是拯救女性的法学,也是拯救男性及其他性别人群的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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