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浩:虐童案中的不作为犯 丨 中法评

2017-12-03 车浩 中国法律评论 中国法律评论


车浩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虐童事件刚曝光出来时,我第一反应竟然是没有感觉。要说那些猥亵儿童的信息是真的,我不吃惊;要说那些猥亵信息是谣言,我也不意外。既然真假可能性各有一半,一中和,情绪就没有波动了。


这不能怪我。一个刑法学者,整天接触各种光怪陆离、匪夷所思的案件,久而久之就会明白,地大物博,人口众多,身处这般魔幻现实主义的时代,任何事情都可能发生。只有你想不到,没有我神州同胞干不到的。


要了解真相?何其难也。一边是自媒体泛滥,另一边是传统媒体管制,这对孪生怪胎相拥共舞的奇景之下,有公信力的新闻报道,几成稀缺的奢侈品。人们逐渐喜欢,立场站在哪里,哪里就是真相。活在当下,如果坚持立场与真相的分离,又没法做私家侦探亲力调查,有时几乎丧失了辨认信息真伪的能力。


在这种情况下,讨论虐童疑云这样的公共事件,想在一个无争议的事实基础上发出理性之声,非常困难。


舆情汹涌数日之后,红黄蓝幼儿园虐童事件,终于发酵成虐童案。11月25日,警方发布情况通报称,朝阳区红黄蓝新天地幼儿园教师刘某某,因涉嫌虐待被看护人罪被刑事拘留。


11月28日,警方进一步发布信息称,“刘某某因部分儿童不按时睡觉,遂采用缝衣针扎的方式进行‘管教’。”按照警方的说法,本案中不存在所谓“群体猥亵幼童”、“喂食药片”以及“医生脱光衣服检查身体”的情形,相关内容均系谣言。


但舆情并没有平息。还有没有更多真相藏在“损坏的硬盘”中,尚不得而知。不过至少,在涉案幼儿园中,有一个叫刘某某的教师,用针扎多名儿童,已涉嫌犯罪,对于这部分事实,应当属于各方都不会反对的最大公约数。


接下来,我就以这部分事实作为前提和基础,发表一点法律意见。



在11月28日的情况通报中,警方特别指出,“涉事幼儿园共有教职员78人,内有男性8人,工作过程均不具备单独接触儿童条件。”这一说法的本意,大概是为了说明不可能存在其他幼儿园老师不知情的所谓猥亵、吃药等情形。


但是,它同时也有力地证明了,刘某某针扎多名儿童的行为,同样不可能处在一种单独接触儿童而无人知情的环境中。


经验上来看,幼儿园的每个班都会配备多名老师,如果刘某某只扎过某个儿童一次,其他老师可能没有注意,但是,有多名儿童被扎多针,且已成为一种管教睡觉的手段,再说同班其他老师和幼儿园管理层对此毫不知情,就有点令人难以置信了。


如果这一推理成立,接下来的问题就是,那些对刘某某针扎儿童的行为知情但未予制止或报警的教职员们,在刑法上有没有责任呢?


回答是肯定的。


每一位从事幼教工作的人,对于所看护的儿童,都具有刑法上的保证人地位。他们不仅自己不能去伤害儿童,而且要保证儿童不受到他人伤害。《刑法》第260条之一规定的“虐待”,不仅仅是指亲自实行意义上的虐待,而且包括使儿童在幼儿园期间免受他人的虐待。


这个保护儿童免受虐待的义务,本身就是第260条之一规定的“监护、看护职责”中最基本的底线职责。只不过,违反了一般的监护、看护义务,可能只涉及到民事责任,但是,违反保护儿童免受虐待的义务,则是触犯了刑法上的作为义务,按照不作为犯的基本原理,应与直接实施虐待行为的作为犯等同评价。


为什么要这样解释法律?为什么幼儿园老师会有如此高的保证人地位,以至于要用刑罚威慑督促其履行义务?



这首先要从父母的保证人地位说起。家庭关系中的保证人具有维系社会的基本功能,是社会存续所必需的、最低保留的保证人类型。


这与生育制度的功能有关。生育对社会存续具有不可克减的重要性,而父母的保证人义务则是生育功能正常运转的必要条件。子女在成年之前,法益处于比较脆弱的、易受伤害的阶段,在陷入现实紧迫的法益无助状态时,如果父母有能力阻止危害结果的出现,但法律又允许其坐视不理,这就从根本上摧毁了生育和家庭的存在意义,生育制度也就失灵了。


由此可见,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保护,是生育功能得以运转的基本前提,具有使社会得以更新和维持的原始功能,因此,在子女陷入法益无助状态时,父母负有国家以刑罚手段威慑其必须履行的救助义务,这已经是最终极的根据,不再需要其他的理由。


但是,随着社会发展,家庭成员之间已经难以独立、完整地履行相互间的保证人义务,此时,就出现了社会分工,家庭功能经过委托和分配,衍生出其他类型的保证人,例如,幼儿园、养老院等制度机构,它们在很大程度上纾解了家庭成员的保护义务的负担,也保障着社会在更加复杂的情况下继续维系和保持更替。


因此,幼儿园老师的保证人地位,派生于父母的保证人地位,是经由制度和合同正式确立下来的,对家庭成员的保证人身份的模仿和复制。


所以,身为父母,看到自己的小孩落水而不救,构成不作为的杀人罪。一位幼儿园老师,在工作期间和工作环境内,看到自己看护的儿童落水而不救,也构成不作为的杀人。


同理,父母放任他人虐待自己的子女,构成不作为的虐待罪。一位幼儿园老师,在工作环境和期间内,坐视他人虐待自己所看护的儿童,也要因为违反了保护被看护人免受虐待的义务,构成不作为的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


至于那个实施虐待行为的“他人”,是幼儿园外部的社会人士,还是幼儿园内部的同事,都在所不问。刑法并不会因为虐待行为来自同事,就免除了义务主体保护儿童免受虐待的责任。这道理也很简单,正如不能因为伤害孩子的人是母亲,父亲就可以袖手旁观。


此外,坐视不理的不作为者与亲自实施的作为者之间,究竟是何关系,在刑法理论上尚存在重大争议。但无论是正犯还是共犯,没有争议的是,不作为犯都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具体到本案中,建议警方补课刑法理论,了解不作为犯的基本原理,指导侦查工作全面展开。如果确认刘某某涉嫌虐待,那么,涉案人员就绝不仅仅是刘某某一个人,而是所有对此知情的幼儿园教职人员。


无论是与刘某某带同一班的其他老师,还是监管整个幼儿园工作的管理层,都负有保护儿童免受虐待的刑法义务。只要能够查实对刘某某的行为知情而又放任的,均涉嫌构成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的不作为犯。


在这个意义上,一个与外界相对隔离、半封闭运营的幼儿园,就是一个保证人聚集的共同体。其中一个老师的犯罪,就可能造成整个幼儿园的集体犯罪。


这不是修辞泄愤,也不是道德审判,这就是法律。不需要法律之外的媒体渲染,也不必因为仅查出刘某某一人实施虐待而感到不公。正义不会缺席,法律也不会沉默。认为法律无能为力的,只是不懂而已。


围绕着《刑法》第260条之一规定的“虐待”,不作为犯的教义学原理编织出一张严密的法网,使得该罪能够得到正确的理解和适用。同时,呈现出幼儿园与其他社会机构的根本差异:


在这样一个从家长手中接管了儿童看护义务的半封闭环境中,刑法既是禁止规范也是命令规范。它不仅禁止老师直接伤害和虐待儿童,同时也命令老师保护儿童免受伤害和虐待。


一言以蔽之,施虐者有罪,知情不举者,与施虐者同罪。


从效果上来看,作为保证人的老师之间的相互监督,可能比那个冰冷的摄像头更加有效。更重要的是,这足以回应人们的正义直觉,完整地揭示出幼儿园这种特殊社会机构运行的应有形态,也才能由此真正激发起幼儿园老师对自己职业的深刻理解、热爱和敬畏。



最后说两句法律之外的话。


事情已经发生了,令人愤怒,但也没必要把刘某某个人甚至整个幼教行业妖魔化。若确如警方所说,刘某某采取针扎手段,是出于管教不睡觉的儿童的目的,那么,这一行为当然要受谴责,但也还不至于被唾骂成永世不得翻身的地步。将这种行为评价成刑法上的虐待,甚至可能在认定“情节恶劣”的情况下,让行为人付出牢狱的代价,已经足以严厉地表明对它的否定和谴责。


应当区分个案与行业。幼教行业的出现,本来就是为了分担父母养育责任而产生的社会分工。因为某个医生的渎职而攻击整个医疗行业,因为某个学者的舔菊而贬低整个研究领域,因为某个记者收黑钱而羞辱整个新闻界,类似“爱屋及乌”的愚蠢言行,不应当在幼教行业重演。


因为你我他每个人,都是某个行业中人,今天谁又敢站出来为所有同行背书,保证自己所在的,就是一个肯定不出败类的行业呢。


我也是一个教育工作者。大学老师和幼儿园老师,在承担育人职责这一点上是同行。在高校里,有很多科研能力很强的学者,但并不一定是个好老师,他们即使喜欢讲台,也只是喜欢在上面展示自己的风采;但是对于讲台下的学生,并没有什么感情。


雅斯贝尔斯在《什么是教育》中写道:“教育的本质意味着,一棵树摇动一棵树,一朵云推动一朵云,一个灵魂唤醒一个灵魂。”而要做到这一切,前提是要有爱。


包括那些到边远山区支教的志愿者,如果不是爱,你以为支撑他们的,又是什么。


这是教育行业的特殊之处。它要求教育工作者把对自己子女的责任和爱,移情到受教育者身上。除此之外,没有一个行业是如此要求的。因此,这也是教育行业的高贵之处。


用钢针扎孩子的人,不配称作老师。因为,没有一个父母会这样对待自己的孩子。如果有,也不配为人父母。


因此,教育说到底也很简单。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对普通人是道德吁求,对教育工作者来说,就是一种工作准则。


我知道,一定会有人说这是唱高调。这的确很难。但是人生是可以选择的。所以,觉得自己不具备这份爱心,或者已经耗尽的,还是不要进入或者退出教育行业吧。三百六十行,做什么不好,何必害人害己呢。


以上,与包括幼儿园老师在内的所有教育工作者共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