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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歌的“好友”刘鑫是否构成不作为故意犯罪?(内附相关判例)

2017-12-21 中国法律评论


刚刚,江歌被害案的凶手陈世峰被日本法院认定构成恐吓罪和故意杀人罪,在综合考量各方因素的基础上,判处有期徒刑20年。




之前检方建议:综合以下因素1、行凶性质恶劣残忍;2、强烈杀意;3、恐吓尾随骚扰等相关恶行;4、造成严重结果;5、计划性;6、企图杀刘鑫,刘仅为偶然逃脱;7、陈完全没有反省,法庭狡辩,建议判处有期徒刑20年。

这个结果也在意料之中【毕竟日本死刑适用率已经非常低了】,但庭审透出的案件事实,还是让我对刘鑫在本案中的行为、作用、责任有了兴趣。不讨论其是否伪证、是否紧急避险,只从案件事实来看其是否有成立不作为故意犯罪的可能。


 

江歌案时间线

2016年11月5日9点33分,江秋莲发微博:怀疑凶手是刘鑫的前男友。2016年11月9日,刘鑫第一次对江秋莲讲述案发情况,认为是陈世峰杀的。
2016年11月3日凌晨,中国女留学生江歌在其租住的公寓中遇害2016年11月7日,陈世峰被警方以恐吓罪逮捕。2016年11月24日,日本警方最终以杀人罪对陈世峰发布逮捕令。
2017年8月14日,江秋莲发起签名活动,请求判决凶手死刑。|检方求刑20年,江母要求判以极刑
2016年12月14日,陈世峰以杀人罪被正式起诉。2017年12月11日-15日、18日,江歌案于东京公开审判。2017年12月20日江歌案宣判,陈世峰被判处有期徒刑20年。


在经历了连续六天的庭审之后,江歌案在讯问、询问、出示相关证据之后,轮廓渐渐清晰:凶手陈世峰与女友刘鑫感情纠葛,刘因为害怕陈的纠缠,与江歌商议搬入江家,而且案发当天下午陈世锋找过刘鑫求复合,刘鑫因为担心害怕他再来,而且收到陈世峰发送的威胁消息,晚上才让江歌等她一起回家。


根据陈世峰的当庭供词,称所持刀具是刘鑫提供给江歌,且刘鑫有锁门行为,后面才有了惨剧的发生。而且从报警电话中也有门铃声,以及刘鑫说“把门锁了,你不要骂了。”


当时的刘鑫是否明知发生了犯罪行为,是否有救助义务,而且这种救助义务是否是排他性的?如果这几个条件都满足了,刘鑫的不报警、不开门的行为是否构成不作为的犯罪行为?


 

一、刘鑫是否对发生犯罪行为有明知


庭审披露的证据显示,刘鑫对陈世峰来江歌家是有明确认知的,对陈世锋气急败坏想要或者可能要报复是明知 48 31758 48 15263 0 0 2502 0 0:00:12 0:00:06 0:00:06 2962,她因为非法居住不去报警,这已经把江歌陷入了一个危险境地。

根据案发当时的证据来看,陈世峰供述其看到了刘鑫和江歌,而且称江歌是被刘鑫推出来、刘鑫还递给江歌一把刀、并称刘鑫锁门,江歌摁门铃未开门。

虽然此节被刘鑫否认,但其锁门行为有报警记录中自己言语佐证,而且报警录音中也显示有门铃声。

故上述证据可以证实的是刘鑫对江歌面对陈世峰的情况是明知的,而且采取的是放任或者希望江歌独自面对的态度。

但不能明确的是,刘鑫对陈世峰后续行为明知,这种明知不要求确知发生了什么行为,只要对行为的大概范围有所认知即可。


 

二、刘鑫是否有救助义务


刘鑫与陈世峰的纠葛行为,以及刘鑫拒绝江歌的报警提议,到案发时锁门的行为,都属于先行行为,这种先行行为致江歌于危险境地,刘鑫有救助义务。


 

三、刘鑫的救助义务是不是排他性的


刘鑫案发地点是如此狭窄的楼道,进家门是她唯一求生的机会,连砍十余刀,江歌不可能不求救。陈世锋是来找刘鑫的,也有可能是通过对江歌施暴来引刘鑫出来,如果刘鑫露面,完全有机会可以稳住陈世锋,假意答应复合或者两个女孩一起是有逃生的机会的,这也是大概率事件。所以刘鑫对江歌的遇险实施救助是有期待可能性的。


即使可以称事发突然,但这不是不可抗力。刘鑫有救助的义务也有救助的可能。有可能构成不作为的故意犯罪。

我们也在裁判文书网上查到了相关判例,在“徐某某强奸罪案”中【(2011)奉刑初字第879号】,被告人徐某某事先将被害人陈某带至本市某区柘林镇被告人陈某某暂住地,采用打耳光、按压等手段强行与被害人陈某发生性关系。其间,被害人陈某反抗并向在同一房间内的被告人陈某某求救,被告人陈某某放任不管,致使被告人徐某某强奸得逞。

法院认定:被告人陈某某留宿被告人徐某某和被害人与其同房居住,两床间仅有布帘相隔,作为房间提供者,被告人陈某某负有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作为被告人徐某某的长辈亲属,被告人陈某某负有约束晚辈不当行为的责任。作为被害人当时唯一的求助对象,在其人身未受到暴力胁迫、实施救助不会损害自身权利,且有救助的能力时,被告人陈某某并未积极履行上述义务与责任,致使被告人徐某某的强奸行为得以实行完毕,该消极不作为行为与被害人的性自由权遭受侵害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在主观方面,虽然被告人陈某某与被告人徐某某并未实施强奸的事前通谋,但在被害人明确向陈求救以后,陈仅以言辞稍微制止,其后便任由徐肆意实施奸淫行为,对事态的发展持听之任之的放任态度,具有间接故意,构成共犯关系上的事中故意。因此,被告人陈某某与被告人徐某某构成强奸罪的共犯。


虽然最终陈某某被判定罪免刑,但本案中对陈某某作为义务以及不作为行为危害性的论断是可以参考的。


死者长已矣,来者犹可追。

希望江母能早日走出来。


附相关判决书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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