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借电影《芳华》谈女性相爱与女性相残 | 中法评

2017-12-30 任苗苗 中国法律评论



任苗苗

中国政法大学博士

康奈尔大学访问学者


最近的电影,没有哪一部比《芳华》更使人动容、更具有讨论性。它乍看起来是一部青春片、一部爱情片,因为那里面有那么多年轻的容颜、美好的身体、萌动的情思、充满荷尔蒙的洗澡堂……

 

但在我看来,它的讽刺与批判意味那样深重,以致于让人泪流不止。作为一名女性主义法学研究者,我的讨论从女性开始。


《芳华》里,最主要的女性角色有四位:何小萍、萧穗子、林丁丁、郝淑雯。她们集体显示出女性之间的两种基本关系:相爱与相残。


萧穗子、林丁丁、郝淑雯之间是相爱。她们住在一个宿舍里,一起吃饭、一起洗澡、一起分享心事、一起欺负何小萍。但是,有两件事,却在这种相爱的感情中加入了一些异样的、似乎是难以解释的色调:第一件,郝淑雯在明知萧穗子爱着陈灿——她吃一口陈灿送的西红柿都流露出少女的痴醉——而陈灿也对萧穗子有好感的情况下,与陈灿结为情侣,还轻描淡写、面带微笑地告诉萧穗子,“哎,对了,跟你说件事儿,我跟陈灿好了!”第二件,文工团解散十年后,萧穗子与郝淑雯聚会时,对林丁丁届时已经胖得“面目全非”的事情,感到异常满足与高兴。

 

其次,萧穗子、林丁丁、郝淑雯与何小萍是相残关系,欺压者与被欺压者的关系。她们欺压何小萍的方式是:嫌弃她的气味、集体撕扯她的内衣、指责她有品行、在宿舍中孤立她等等。


在我看来,这种相爱与相残,是女性学上的一对重要概念。它们共同构成了对女性的理解。


女性之间相爱,即女性友谊,在西方女性学上,被称为“姐妹情谊”(sisterhood),这是女性解放者们提出的概念。这一概念在上个世纪六、七十年代,成为美国女性主义的主题及口号之一。它最基本的批判是:女人及女人的联合毫无价值,她们唯一使自己获得价值的方式是与男人构建联系。


最基本的主张是:女性之间应当相互帮助、相互关爱,以对抗性别歧视、对抗共同压迫。虽然它受到了批判——“共同压迫”这一概念只是资产阶级白人女性的一家之见,不能反映女性被压迫的复杂社会现实,因为女性不仅被性别歧视所压迫,还被种族主义、阶级特权及各种偏见所压迫。真正的女性团结只有在消除这些偏见后才能达成。


另外,也提出了周全的省思——不只男性,女性也会对女性实施性别歧视的行为。


但是,在之后的很长时间里,这种省思都像一支不起眼的暗流,被姐妹情谊的浪漫幻想所淹没,部分女性主义者们相信,女性之间的友谊可以对抗一切压迫力量,尤其是来自男性的压迫!这种迷思影响了许多人对女性对抗世界的看法,大众影视也渗透了同样的观点,并将这种观点传播得更广。在《欲望都市》这样典型的女性剧中,女主角们似乎可以凭借高跟鞋、华服与闺蜜走出一切困境。


而这部剧也毫不避讳地赋予了女性友谊极高的地位——高于女性与男性的联结,高于女性与婚姻家庭的联结:她们是至为重要的灵魂伴侣,男人与孩子均在其下——“We made a deal ages ago,men,babies,doesn't matter.We're soul mates.”


拥有这样的灵魂伴侣,则不必在男人中寻求灵魂伴侣,男人仅用于一起寻求快乐——“Maybe our girlfriends are our soul mates and guys are just people to have fun with.”


这样的观点是那样鼓舞人心,以致使人忘却女性之间的相残。


一直到有一个人站出来试图捅破这层面纱。2002年,Phyllis Chesler发布新作《女性相残》(Women’s Inhumanity to Women),这本书的内容非常丰富并犀利,我借黄育馥的总结讲述一下它的核心内容:这本书对女性学界所推崇的姐妹情谊进行了大胆的剖析和无情的揭露,用大量历史的、文化的文献以及亲历的事实揭露出女性关系中的阴暗面。


在书中,Chesler提出了女性对他人施加伤害的两种方式:


一、“像男人一样”使用暴力,女性并非不会使用暴力,她们非但会使用暴力,比如威胁、吼叫、打耳光、扯头发而且还经常使用残忍的暴力,比如中国婆婆虐待儿媳、非洲人损害其他女性的生殖器、印度人烧死嫁妆不足的新娘。

 

二、实加“间接侵犯”。“间接侵犯”的概念是:这是一种社会操纵手段——侵犯者操纵他人向受害者发起攻击或者以其他方法、利用社会结构来伤害攻击的目标,而本人并不亲自卷入这一攻击。我们经常见到的,散布流言、背地中伤的行为,都是女性实施间接侵犯的典型方式。这种侵犯可以在心理方面、社交方面、经济方面进行,而且结果可能非常严重,比如在社交方面,毁损名誉的传言,可能致人于死地。


另外,Chesler明确提出了“同性性别歧视”的概念,即,性别歧视和厌女症并非仅仅是男性的态度,女性内化了对自身性别的歧视,并将这种观点运用于其他女性。


除此之外,有异于“男性为巩固父权制而故意压迫女性”的传统观点,她认为,女性也为巩固父权制而出力,她引用两位心理学家的话说:“女性通过选择拥有较多资源的男人和‘重男轻女’,坚持和帮助了父权制的再生产。要建立父权制,女性的‘共同参与’是少不了的,无论男女均不肯与本性别的成员团结,而大多是彼此竞争。”


她又补充说:“实际上,女性的侵犯、敌意、暴力和残酷,其对象首先就是其他女性。正如多数女性知道的那样,一个女人可以一步步地把任何她嫉妒、畏惧或她必须与其争夺资源的女人的生活变成地狱……女性的小集团将任何她们认为更漂亮、更聪明、在性的方面更自由或‘与众不同’的女性排斥在外……”


我们国内的一些学者,进一步系统化并深化了女性相残所具有的特征:


1、攻击方式主要为语言攻击与间接攻击,语言攻击主要为辱骂、嘲笑、讽刺。而心理上的攻击更多指的是间接攻击。比如,在攻击时,攻击者并不直接向攻击人入手,而是通过诽谤等方式进行,在人际、社会中造成影响。


2、攻击内容千差万别,但有两个主题最为常见,即性侮辱与容貌丑化。“性侮辱”既指对对方性器官与身体的侮辱,也指对其性道德、性声誉的侮辱。而容貌丑化则既指出对方容貌上的不足,也指故意夸大或生造不足。


3、攻击形式具有非组织化的特点,男性进行单独作战与进行有组织化的斗争的频次相当,而女性则鲜见进行有组织化的斗争。但是,她们会通过“团结”的方式对另外一些同性进行以人际施压为基础的排挤。


4、从攻击对象来讲,无论男女,攻击的对象通常为弱势者,但是,男性既攻击同性,也攻击异性,既攻击熟人,也攻击陌生人,女性则不同,专注于攻击亲密关系中的同性弱者。


观察到这样的现象,找寻到这样的研究并在这里分享,可能会严重刺痛一些初来乍到的女性主义者,包括我自己在内,但是,它无疑会为女性主义研究与认知带来一面镜子。在这面镜子里,我们看清了女性关系中让人感到非常遗憾、甚至非常悲伤的地方,也看清了《芳华》……

 

作为一名法学研究者,我最终的落脚点,自然是:那么,法律能做什么?


我在博士论文中提到这样一种主张:一般社会关系中,女性对女性的伤害,法律给予了较为充足的重视,但是,在亲属关系中,女性对女性的伤害却受到法律的轻视。


可能因为中国传统上是个宗亲国家,所以,直到现在,亲属关系或是家庭成员在中国法律上一直都是一种特殊的存在。在中国刑事立法中,这种关系的作用主要有三项:


第一、“入罪”的必要条件。比如虐待罪即要求犯罪主体必须为“家庭成员”;


第二、“出罪”条件,比如对于盗窃罪,家庭成员关系或是亲属关系及上述主体的谅解,即是阻却盗窃行为入罪的条件。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偷拿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的财物,获得谅解的,一般可以不认可是犯罪……”;


第三、减刑因素。比如上述司法解释即在“出罪”情形后又规定:“(如果未获得谅解而)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酌情从宽。”第四、启动刑事诉讼的条件。比如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除非重伤、死亡,此类案件必须由被害人告诉,司法机关方可处理。


我们需要注意到——亲属关系只可能引起减刑、甚至“出罪”,无可能引起加重处罚。不但刑法就特定条款如此规定,司法解释就盗窃、诈骗、抢劫、抢夺这几类犯罪行为如此规定,最高院及各地高院“指导意见”也采用兜底方式将一切与家庭关系有关的纠纷都当作可减刑的因素。


我认为,这对女性明显不公。因为,家庭成员对女性进行暴力犯罪十分普遍,女性较之男性家庭成员更具有易受害性,联合国2013年全球谋杀报告表明,在亚洲、欧洲,死于谋杀的女性中,有超过50%的比例是被亲密伴侣或是家庭成员所杀,家庭成员可以对女性进行的犯罪,当然包括常见的侵犯财产权的犯罪,也包括前述违反人格权的各种达到一定严重程度的对人身权的伤害行为。


当然,这不是我在这里讨论的重点,我的重点是:亲属中,女性对女性的暴力,尤其是姻亲暴力。


姻亲暴力是非常有中国特色的一种暴力形式,香港近年将对姻亲暴力的研究当作发掘家庭暴力本土研究的一个重要方面。“在相关的研究结果中,女婿、媳妇与对方父母或其它亲属有过冲突的比例比较高。在受访人群中,有%的女性认为丈夫有过姻亲冲突。另外,姻亲冲突也具有持续性,且男女所占的比例非常的大,超过%”。姻亲冲突不但本身会对女性造成伤害,也会成为丈夫对女性施加暴力的风险因素。


在姻亲冲突中,最具有中国特色的首属婆媳冲突,其次为媳妇小姑间冲突、妯娌间冲突。这是一种女性对女性的伤害,她可能具有几乎所有女性对女性攻击的卑劣性。由前面的论述,我们不难得出这样的结论:这样的冲突,极可能构成严重的身体与精神暴力,在极其严重的情况下(比如将一方逼成精神病),我认为,可以构成犯罪——这正是立法需要确认的地方。另外,我们需要注意到,女性间的冲突虽然具有语言暴力多,肢体暴力少的特征,但是,并不能作出她们之间不可能进行肢体暴力,甚至是性暴力的结论,在性暴力方面,借助工具插入女性下体,或是教唆其他男子强奸、猥亵女性的行为,在刑事犯罪中也并不鲜见。


总之,我们需要认识到,带有父权优越感的“家庭关系引发的犯罪可以减免”的论断是极其错误的,家庭成员之间的冲突,尤其是女性对女性的伤害,必须得到刑法及其他法律的重视。


相信你能看得出,在悲伤中,我仍然选择关怀而不是放弃女性,是的,我们应当加强这种关怀,让这种关怀不但能抵抗某些男性,也能抵抗某些女性。最后仍然希望女性相爱为自己及世界带来温暖与力量,无论是否在吐露芬芳的年华里。


任苗苗作品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