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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消息】司法部遴选全国百家涉外法律服务示范机构

2018-01-04 中国法律评论


2017年12月29日,司法部发布《司法部办公厅关于遴选全国百家涉外法律服务示范机构的通知》,决定会同商务部、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中国公证协会,面向全国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联合开展全国百家涉外法律服务示范机构遴选工作。


据悉,符合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可向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申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经初步审查后将会推荐符合条件的律师事务所2至8家,公证机构1至2家,于2月10日前报送司法部。


司法部将会同商务部、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中国公证协会进行公平、公正、公开地遴选,形成全国百家涉外法律服务示范机构名单(其中律师事务所80家、公证机构20家),并将示范机构名单在司法部官方网站上予以公示,公示期满,正式确定全国百家涉外法律服务示范机构名单。


届时,司法部将组织举办全国百家涉外法律示范服务机构授牌仪式,由司法部、商务部、中国贸促会、全国律协、中国公协为全国百家涉外法律服务示范机构授牌。


附通知原文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遴选

全国百家涉外法律服务示范机构的通知


司办通[2017]1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司法部、外交部、商务部、国务院法制办《关于发展涉外法律服务业的意见》,进一步提高我国律师和公证员涉外法律服务的质量和水平,完善涉外法律服务机构的建设,促进涉外法律服务人才的培养,司法部决定会同商务部、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中国公证协会,联合开展全国百家涉外法律服务示范机构遴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遴选条件


(一)律师事务所遴选条件


1、遵守宪法和法律,拥护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


2、律所在中国内地依法设立,内部管理规范、财务制度健全,运行情况良好;


3、具有一支素质较高的涉外法律服务人才队伍,具备较强的从事涉外法律服务能力;


4、近三年在涉外法律服务领域业绩突出,在当地律师事务所中处于领先位置;


5、近三年律师事务所及本所执业律师没有任何不良执业记录,包括党纪处分、行政处罚、行业惩戒或其他不良执业记录,业界评价较高。


(二)公证机构遴选条件


1、遵守宪法和法律,拥护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


2、机构依法设立,基础设施完备,规章制度健全,内部管理规范,按时足额提取和缴纳公证赔偿基金和公证协会会费;


3、具有一支素质较高的涉外公证员队伍,具备较强的从事涉外法律服务能力;


4、近三年在涉外公证服务领域业绩突出,在当地公证机构中处于领先位置;


5、近三年公证机构和公证员没有任何不良执业记录,包括党纪政纪处分、行政处罚、行业惩戒或其他不良执业记录,并在当地公证质量检查评比中达到优秀等次。


(三)申报材料


各省(区、市)申报全国百家涉外法律服务示范机构的律师事务所和公证机构,需填报《全国涉外法律服务示范机构申报表》及相关附件,并提交其他与涉外业务能力相关的证明材料。


遴选程序


(一)发布公告,自主申报


各省(区、市)司法厅(局)尽快在官方网站、公众号等媒体上公告遴选相关事宜,督促本辖区内符合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进行申报,申报截止时间为2018年1月31日。


(二)审查推荐,遴选上报


各省(区、市)司法厅(局)对本辖区内申报的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初步审查,推荐符合遴选条件、涉外业务能力突出、综合水平较高的律师事务所2至8家,公证机构1至2家,于2018年2月10日前将有关材料纸质版和电子版报送司法部。


(三)审定公示,正式授牌


由司法部牵头,会同商务部、中国贸促会、全国律协、中国公协对示范机构候选名单中的律师事务所和公证机构,进行公平、公正、公开地遴选,形成全国百家涉外法律服务示范机构名单(其中律师事务所80家、公证机构20家)。


示范机构名单在司法部官方网站上予以公示,如发现问题将逐一进行核查,对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其遴选资格。公示期满,正式确定全国百家涉外法律服务示范机构名单。


司法部组织举办全国百家涉外法律示范服务机构授牌仪式,由司法部、商务部、中国贸促会、全国律协、中国公协为全国百家涉外法律服务示范机构授牌。

联系人:律师公证司  刘华春  王玥

电话:010-65153409

传真:010-65153439

邮箱:flad@moj.gov.cn


转自司法部微信公众号2018年1月2日推送,敬请关注! 

点击“阅读原文”,下载并填写申报表↓↓↓

1、全国涉外法律服务示范机构申报表(律师事务所)

2、全国涉外法律服务示范机构申报表(公证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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