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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华庆:党导立宪制及其合理性




柯华庆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法理学研究所所长

中国法学会党内法规研究中心学术委员

党导民主制建立在一个代表公意的德性政党领导基础上,是一种现代德性民主政治。党导立宪制是党导民主制+立宪制,是“立宪党导民主制”的简称,其目的是将人民主权基础上的中国共产党领导体制正当化和规范化。


党导立宪制的精髓是二元宪治,就是在人民主权基础上的中国共产党领导,通过在宪法中明确授权和规范党的领导地位和执政方式将党的领导和人民主权紧密结合在一起,同时将部分权力授予给中国共产党在党章和党内法规中自行决定,将《中国共产党章程》附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之后,《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订立基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并受其约束,从而形成宪法与党章并存的二元宪治模式。党导立宪制的二元宪治模式决定了党导立宪制的法治结构是三法一体和党导政分制。


目次

一、党导民主制的德性本质

二、党导立宪制的规范性要求

三、三法一体的法治结构

四、党导政分制

五、党导立宪制是“三统一”的制度设计


本文发表于《治理研究》2018年第3期(第98—105页)。感谢作者授权发布。




自十八大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新时代中,全面依法治国是“四个全面”战略之一,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对依法治国的定位是:“依法治国,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事关我们党执政兴国,事关人民幸福安康,事关党和国家长治久安。”同时明确“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是党和国家的根本所在、命脉所在。”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地位和党的领导的至高无上使得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的关系成为核心问题。


习近平明确指出,“党和法的关系是一个根本问题,处理得好,则法治兴、党兴、国家兴;处理得不好,则法治衰、党衰、国家衰。”在宪治层面上,习近平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明确提出“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依法执政关键是依宪执政”,同时在十九大报告中提出党的全面领导原则,党的全面领导与依宪治国的关系就成为社会主义宪治的核心问题。怎样将党的全面领导与依宪治国统一起来成为社会主义宪治的关键所在。


2018年宪法修正案在总纲第一条第二款中加入“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使得这个问题得到了一个初步的解决。


党导立宪制正是反映新时代的社会主义宪治模式。党导立宪制以党的领导和人民主权立论,提出将党的领导权在宪法正文中明确和规范,形成宪法为统领和党章为核心的二元宪治体制。党导立宪制,又名立宪党导制,全称是立宪党导民主制,即对党导民主制进行立宪,也就是说,党导立宪制建立在党导民主制基础上。


党导民主制的德性本质


党导民主制是一个先进党领导下的民主体制,与党争民主制相对应。党导民主制包含两层内容:一党是执政党,其他党是参政党,一党与其他党派的关系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一党与人民的关系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创立以来中国就是党导民主制,已经有六十九个春秋。从理论上看,党导民主制比党争民主制更具有政治正当性,从实践上看,对党导民主制进行立宪和践行法治的效果比立宪党争民主制更好。


政权只有为全社会的利益而非为统治者的私利而运作时才有合法性。政体是否是优良政体不在于统治者的人数,而在于统治者是为了自身利益行事还是为了整个共同体利益行事。政治学上的善是“正义”,正义以公共利益为依归。柏拉图、亚里士多德和孟德斯鸠对此都有经典论述。柏拉图认为,城邦最高的美德是正义。亚里士多德将“为共同体利益行事”作为判断优良政体的标准。孟德斯鸠亦强调优良政体须由“爱法律和爱祖国”的美德支撑。


(一)现代性与德性政治


人们对现代性的理解决定了现代民主制度的设计。现代性分为两波:第一波现代性和第二波现代性。由马基雅维利开始,包括霍布斯、斯宾诺莎、洛克等人在内的第一波现代性是资本主义自由民主指导思想的主要来源。以美国为代表的资本主义制度就建立在第一波现代性之上。


与之相对,始于卢梭对现代性的批判,经由黑格尔到马克思的第二波现代性是社会主义国家的指导思想。第二波现代性是试图建立形式性和实质性相结合的现代性,它是在充分吸收第一波现代性思想、意识到第一波现代性中出现的问题的基础上,超越了第一波现代性的。再进一步说,古典政治哲学使政治服从于德性,追求人的灵魂之完善。但从马基雅维利开始的第一波现代政治哲学则将德性服从于人类现实政治需要的手段。


由于二十世纪中叶以来美国在世界上的霸权地位,以第一波现代性建立的美国政治制度被很多国家所效仿,洛克的契约论和分权理论成为了主流的意识形态,以至于人们将普选和三权分立式的党争民主制当作现代性政治制度的典范,甚至视为唯一选择。但因为不同个人的能力不同,在放任的市场经济制度条件下,资本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只能建立在众意的基础上,众意的相互冲突使这种制度欠缺了古典政治学倡导的德性。由卢梭到黑格尔再到马克思就建构了以社会自由和共同自由为价值,超越古典政治哲学的现代德性政治思想谱系。


卢梭是第一位对现代性提出批判的哲学家,也是近代第一个将政治问题还原为道德问题的政治学家。卢梭在自由和平等的道德基础上以公意原则建构了道德共同体。黑格尔在反思法国大革命和卢梭社会契约论的基础上提出将个人原则和社会原则相结合、特殊性和普遍性相结合的道德政治共同体—国家。黑格尔认为国家是经过家庭和市民社会之否定之否定得到的,国家是绝对理念的体现,是“伦理观念的现实”、“绝对自在自为的理性东西”。国家成了价值之源,成了个人与社会生活的本质和基础。


马克思延续卢梭和黑格尔开启的道德政治,对现代政治提出了最高的道德要求:共产主义的理想政治。马克思的贡献在于将“道德政治”中抽象的权利问题具体化为穷人的财产权利问题。共产主义的本意就是一个财产权概念,是“普遍的私有财产”。


对比黑格尔把普遍性赋予国家,马克思将普遍性赋予给了无产阶级,当无产阶级变成了有产阶级,那么全人类就都是有产阶级了。马克思反对剥削与压迫,主张“联合起来的个人对全部生产力的占有”,由此到达道德政治的最彻底、最高也是最后的阶段,也就是共产主义社会:“代替那存在着阶级和阶级对立的资产阶级旧社会的,将是这样一个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


在共产主义社会,财产权和自由都是具有普遍性的。马克思对资本主义自由民主制的批判是彻底的,对“道德政治”的建构是最高的,其最终目标是使人类摆脱物化逻辑的奴役,真正成为自己的主人,实现全人类的共同自由。


(二)党争民主制的德性缺陷


资本主义国家的代议制民主普遍是党争民主制,而且常常是两党竞争民主制。党争民主制将政治的逻辑建立在市场经济的逻辑上。将政治人变为经济人是第一波现代性的产物,政治人应该是具有为公共利益服务美德的人,而经济人仅仅是追求自身利益的人。


党争民主制建立在个人主义方法论基础上,党派迎合个体的欲求,是个体利益的汇聚,不同党派迎合不同群体的利益。我们想当然以为不同党派提供的是同类公共产品,实际上不同党派提供的是符合不同类群体的产品,他们之间的竞争并不能提供物美价廉的同类公共产品。党派的竞争性依赖于社会群体的分布。所卖众意产品的相关性与不同众意的相近性有关,如果不同众意的相近性比较强,那么所卖众意产品的竞争性和公益性就越强,如果不同众意产品的相异性越强,那么所卖众意产品的竞争性和公益性就越弱。


如果社会群体是中间大两头小的共识社会,那么党派竞争就像一个卖苹果的和一个卖梨子的竞争,喜欢苹果的会买苹果,喜欢梨子的会买梨子,由于苹果与梨子是替代品,党争民主制是以买苹果的人多还是买梨子的人多来决定卖苹果与卖梨子的胜负。如果社会群体是两头大中间小的分裂社会,党派之间的竞争就像卖鸡蛋的人和卖苹果的人之间竞争,我们知道这两者的替代性很弱,几乎没有竞争性和公益性。


党争民主制的迷惑性在于,人们以为通过竞选产生的政府权力来自于全体老百姓,政府对全体老百姓负责。如果老百姓的利益是一元的,那么通过政党竞争所选出的政党执政就具有合法性,因为该党所代表的是老百姓的利益,也就是公共利益。


然而,现实中的老百姓是利益多元的,党争民主所选出的政党权力仅仅来自于部分老百姓,政府只能对部分老百姓负责,不管这部分是大多数人还是少数人,按照亚里士多德的标准,党争民主制是平民制而非真正民主制。党争民主制是私利政治、经济政治,党争民主制从根本上违背政权合法性原则——公共利益原则。


党争民主制和三权分立制通过限制和削弱政府权力来实现消极自由价值。党争民主制通过党派之间的竞争、监督和拆台来限制党派的权力,从而限制政治权力,而三权分立制通过权力的相互制衡来限制政府的权力,这样的后果是为资本权力张目,是谓“山中无老虎,猴子做霸王”。党争民主制之所以在当代资本主义国家马马虎虎运行是因为中产阶级占主体,应用到多民族的大国中只会导致社会动荡和国家分裂。


(三)党导民主制的德性本质


党导民主制建立在一个代表公意的德性政党领导基础上,是一种现代德性民主政治。卢梭和黑格尔都试图建立一种结合私利和正义的道德政治理论,然而无论是卢梭的公意还是黑格尔的国家都不可能真正地实现普遍性,因为现实中并不存在一个全体国民都具有美德的国家。


马克思所设想的共产主义是社会中所有人都拥有美德、都能实现自由的,是全世界的、道德的、真正普遍性的。然而在现实社会中,物质财富相对于人们的需要来说总是不足的,人们的道德境界也千差万别。我们不想也不可能回到古典政治哲学所建立的道德政治生活。


我们面临的问题是:能否在现代性基础上建立道德政治?也就是说,能否在现实的民主国家建立道德政治?


答案是肯定的,一种积极的尝试是党导民主制,即由一个经过严格筛选的、以公共利益为目标的政党领导国家。因为国民是不可选择的,所以国家只能是普遍性与特殊性的结合体,不可能是完全普遍性伦理的实现。普遍性可以存在于政党,因为党员是可以筛选的,通过一个经过筛选的、有德性的政党引导人民可以重建现代性之后的道德政治。


党导民主是引导式、融合式和金字塔式民主。党导民主制对领导党既有能力上的要求也有德性上的要求。党员都是各行各业的先进分子,既具有代表性,又有德性上的进步性,所以党可以引导人民。民主制是解决共同体在一起生活所产生的问题的决策机制,应该是建立相互理解、凝聚共识、增进共同体意识和维护社会团结的机制。党导民主制承认现代社会的多元性,但它并不是去强化这种多元性,而是使多元性利益融合为国家的整体利益。所以党导民主是融合式党导民主制,也是金字塔式民主。


首先,党导民主制是一种由轴心与外围构成的民主体制。党导民主制的轴心是共产党,外围是民主党派和其他团体。其次,党导民主制是一种层级式的民主体制。无论是党的权力机关还是人民权力机关都是从最基层的单位选出代表组成上一级机关,再从这个更高一级的机关选出代表到再高一级的机关,依次递进到最高权力机关。而且这种层级民主是双向的:自下往上和自上往下,是一种协商民主。党导民主制可能是公利政治、德性政治,具有合法性。


党导民主制要求一个代表公共利益的强有力领导党遏制资本权力的任意扩张,保障弱势群体的权利,通过政党集权和政府分权,平衡社会各阶层的利益,增强社会凝聚力,既保护消极自由权利也保护积极自由权利,从而实现共同自由价值。因为要实现共同自由,社会主义国家的政府一定是有为政府,有为政府对自发市场经济进行调节,平衡强者与弱者的利益。


在现实政治运行中,党导民主制有沦为党主制的危险,这也是酿成文革等灾难的主要原因。因此,为了避免这样的后果,党导民主制必须立宪和践行法治。


党导立宪制的规范性要求


党导立宪制是党导民主制+立宪制,是“立宪党导民主制”的简称。立宪党导民主制的基础是将人民主权基础上的一党领导体制正当化。自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宪法制定以来,中国的政治制度就是党导立宪制。八二宪法序言中肯定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宪法主体部分按照人民主权设计。宪法序言本来与宪法条文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但有些宪法学家否定宪法的效力,所以宪法序言的效力成为一个有争议的问题。


2018年宪法修正案在宪法总纲第一条第二款加上“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从根本上解决了党的全面领导与依宪治国的关系。


法国思想家西耶斯深刻揭示了人民主权与宪法政治的关系:“政府只有合于宪法,才能行使实际的权力;只有忠实于它必须实施的宪法,它才是合法的。国民意志则相反,仅凭其实际存在便永远合法,它是一切合法性的本源。”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只能来自于中国人民的授权,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只有在宪法层面得到承认和规范才具有正当性。当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权在宪法中得到授权和规范,全国人大表决通过宪法之后宪法就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和正当性,因为宪法是人民的宪法。


由此,关于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各种非议就烟消云散,更重要的是人民主权与党的领导的关系就得以解决,国家的基本制度就可能真正建立,党、国家与民族的长治久安就有保障。现行宪法确实确立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但是中国共产党有哪些权力和中国共产党具体怎样领导在宪法中没有规定,中国共产党只是通过党章党规党纪来规范党员和党组织。


2018年宪法修正案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权纳入到宪法条文之中,与原来仅仅在序言中以陈述的方式表达相比,是一个巨大的进步,从隐规则的党导立宪制进入到显规则的党导立宪制。我们期待在不久的将来通过修宪在宪法的条文中加入具体明确的关于中国共产党的基本规范,如此就成为真正的明规则的党导立宪制。


作为规范性的党导立宪制必须遵循五条基本原则:一党领导、双层民主、二元宪治、三法一体、党导政分。一党领导和双层民主是党导民主制的基本特征,一党领导在社会主义国家就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双层民主是党内民主和人民民主并行,以党内民主引导人民民主。


党导立宪制的精髓是二元宪治,就是在人民主权基础上的一党领导,通过在宪法中明确规范党的领导地位和执政方式将党的领导和人民主权紧密结合在一起,同时将部分权力授予给中国共产党在党章和党内法规中自行决定,将《中国共产党章程》附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之后,《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订立基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并受其约束,从而形成宪法与党章并存的二元宪治模式。党导立宪制的二元宪治模式决定了党导立宪制的法治结构是三法一体和党导政分制。


三法一体的法治结构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有两个: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要求是: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五大体系实质上分为国法体系和党规体系,因为前四个体系都是国法体系。


《决定》明确宣示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和根本要求。也就是说,社会主义法治就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全面依法治国,就是党领导法治,就是党导法治。党内法规适用于党组织和党员,国法适用于政府和公民,我们缺少从适用党组织和党员的规则到适用于政府和公民的规则的党导法规体系,也就是从党规到国法的党导法规体系。


党导法治是全面从严治党和全面依法治国并存的双重法治体制,双重法治体制必须解决从严治党和依法治国的双层法治体系的统一性,这个统一性必须通过党导法规治系统实现。


因此,党导法治体系应该包含党内规治系统、国家法治系统和党导法规治系统,党导法规治系统是规治与法治的衔接系统。需要特别区分的是党内法规和党导法规,党内法规仅仅适用于党组织和党员,党导法规解决从适用于党组织和党员到适用于政府和公民,也就是中国共产党通过规治到法治的领导规则。


资本主义国家中党规与国法是分离的,党规属于社会规范,国法是国家规范,党规当然要以国法为底线,但党规与国法可以没有联系。社会主义国家党规与国法之间具有不可分割的联系,因为中国共产党既是领导党同时又是执政党,中国共产党的党规和国法部分是分离的,部分是必然联系的,党规与国法必然联系是党导法规存在的依据。社会主义法治要求将党领导国家的方式以明确规则确立下来,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包含党内法规体系、国家法律体系和党导法规体系。


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党导法治首先要求党导立宪。党导立宪制是宪法与党章并行的二元宪治体制,这种二元宪治体制为党导法规体系提供了宪治基础。党导立宪制要求在宪法中专设一章规范中国共产党的具体领导和执政方式,使党导法规体系有了宪法依据。


因此,党导立宪制是党内法规、国家法律和党导法规三位一体的宪治体制。党导民主是由党内民主和人民民主相结合的双层民主模式,为党导法规体系提供了民主基础。党内法规应该由党内民主确立,国家法律应该由人民民主确立,党导法规应该由中国共产党起草、党内民主通过,最终由人民民主确立,因为党导法规不仅关涉中国共产党,而且关涉全国人民。


党导法规在现实中并非不存在,而是以两种不同的方式存在。一种是以党内法规形式存在,实质上是以党代政的表现。


例如,《中共中央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制的暂行规定》《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等等,现在都是以党内法规形式存在,毫无疑问这些法规都关涉国家事务。


中国共产党怎么能够决定全国人民的事情呢?党的主张怎么转变成全国人民的意志呢?这些问题既不是党内法规能够解决的问题,也不是国家法律能够解决的问题,因为党内法规应该仅仅关涉中国共产党党内事务,由党内民主程序确立,仅仅适用于党组织和党员,而国家法律应该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


上述法规是中国共产党制定的,但关涉国家政权,它们都应该属于党导法规,需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通过才具有法定效力。我们需要将实质上是党导法规的党内法规从党内法规体系中分离出来,因为党内法规的制定、解释和适用都是中国共产党的事情,党导法规涉及中国共产党和全国人民,应该由中国共产党起草、党内民主通过,最终由人民民主确立。


党导法规的另一种存在方式是非正式规则。例如,中国的政治体制是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之后再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国共产党的权力安排怎么过渡到国家权力,现在都是以非正式规则出现的,与中央高层的政治操守有关,不确定性很大,对于党和国家长治久安构成潜在威胁。对于现有大量以非正式规则形式存在的党导关系我们需要分门别类处理,有些成功的隐规则应该上升为明规则,有些对党或国家有害的必须以明规则来抑制,有些不宜上升为刚性规则的可以继续以惯例方式保留。


邓小平曾经指出,“办好中国的事情,关键在党”。“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核心,就是坚持党的领导。问题是党要善于领导;要不断地改善领导,才能加强领导。”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坚持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建立明晰的党导法规体系无疑是改善与加强党的全面领导的有效路径,也将是我国在政治制度上的创新。


更为重要的是,我们需要制定大量新的党导法规来保证党对国家的全面领导,保证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党怎么实现“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同人大、政府、政协、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能、开展工作统一起来”没有具体明确的规则,现实中只能依赖各地区各部门一把手所营造的政治生态。“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没有具体明确的规则。


邓小平早在1980年就在《党和国家的领导制度的改革》中提出“着手解决党政不分、以党代政的问题”,然而至今还没有明确的规则来解决党导政分的问题。


党导政分制


从抗日战争时期到改革开放前,中国共产党基本上实行党的一元化领导,以党代政,党政不分,是集权体制,正是这种集权体制使得中国共产党革命取得了成功。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中央高层两次试图打破这种集权的党政不分体制,尝试党政分开,然而结果都导致了政治危机。


自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毛泽东一直是中国共产党主席、中共中央军事委员会的主席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或中央人民政府主席),实行的是三位一体的主席制,毛泽东的身份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50年代后期毛泽东力排众议,坚决辞去国家主席一职,在1958年南宁会议上毛泽东给出的理由是:“去掉国家主席职务,专做党的主席。可以节省许多时间做一些党所要求我做的事情。这样对于我的身体状况也比较适宜。”


1959年,毛泽东辞去国家主席职务,由全国人大选举刘少奇为国家主席,而且根据五四宪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统帅全国武装力量,担任国防委员会主席。”刘少奇担任国防委员会主席。党权与政权,中国共产党的军权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军权发生了分离。后来,由于毛泽东和刘少奇在政治路线上的不同而出现了政治危机,导致文化大革命的悲剧。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中国共产党认识到以党代政、党政不分不利于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和社会的发展,邓小平以党政分开理论和实践试图从根本上解决以党代政、党政不分问题。在党政分开理论的指引下,中国共产党将党权与政权分开,国家主席、党的总书记、国务院总理和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由不同的领导人担任。八十年代中后期先后两任总书记都因与邓小平的政治理念不同而被迫下台,又一次出现政治危机。


自从江泽民开始,党政分开的实践被终止,中国共产党又重新回到了三位一体的集权体制。三位一体就是党权、政权和军权集于一个人身上,党政分开的具体表现是党权、政权和军权分属不同的领导人。三位一体尽管被国内外民主人士批判为是党国体制,然而整个社会是稳定的。在党国分离和党国一体之间是党导国模式,有效的体制是党导政分制。


党导政分制就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政治分权制。党导政分制既是解决中国共产党作为领导党和执政党的双重功能的体制,更重要的是解决国家权力中分权与集权的有效模式,形成核心体制下的分权模式。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比较关注分权问题,认为只有分权制衡模式才能实现自由。孟德斯鸠在《法的精神》中正式提出了著名的“三权分立”学说。


然而,同样基于人性恶的假设,霍布斯在《利维坦》揭示权力是一种必要的恶,如果没有权力,社会将会是一切人对一切人的战争。霍布斯认为,人生而自由平等,拥有无限的自然权利。但由于人的本性是利己的,为了求得自己的安全和利益,就必然会去侵犯他人的权利和利益。从而在人与人之间,就会互相压制和互相摧残,成为仇敌。


所以,一定程度的集权是必要的。分权学说将社会分为最强者(政府)和弱者(个人),认为最强者可能侵犯弱者的自由,所以最强者必须分权。集权学说将社会分为最强者(政府)、强者(组织或个人)和弱者(个人),认为最强者可以维护弱者不受强者的侵犯,平衡强者与弱者的利益。


当然,最强者可能会同时侵犯强者和弱者。社会关系不是两者之间的关系,而是三者之间的关系,合理的体制是必须有一个强大的国家力量能够对所有强者和弱者形成威慑,对于强者进行约束,对弱者进行保护,同时对最强者进行适当分权制衡,但一定要保证分权制衡后的权力仍然是最强的,否则就可能出现“山中无老虎,猴子称大王”。


另一方面,分权理论是基于人的消极自由,集权理论是基于人的积极自由。分权体制强调个人免于政府干预的个人权利保护。集权体制奉行积极的、有效的政府,在权力分配上更强调集中而不是分散,偏重于公民的经济权利和社会权利的实现。合理的政治体制应该是分权与集权的有机结合。党导政分体制更加偏重于人民的积极权利,但并非对消极权利保护完全缺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了美国宪法权利法案中几乎所有的权利和自由,例如人身、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宗教信仰等自由,同时增加了大量的经济社会权利,例如休息权、劳动权、受教育权、社会保障权、男女平等权等等。当今社会,很多资本主义国家也关注积极自由,毕竟积极自由与消极自由都是人民所需要的,合理的体制应该是实现消极自由与积极自由并存的共同自由。我国是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一开始更加强调对积极权利的保护比较合理,毕竟与言论自由权利相比,吃饭更加重要。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我们在逐步提高公民的消极自由权利,同时也在扩展公民的政治权利,特别是民主权利。分权与集权相结合的政治体制更根本的理由在于人人既有不欲的追求,也有欲的追求,分权更好地实现不欲的权利,集权更好地实现欲的权利。合理的体制是怎么把握好欲与不欲的区间,而这个区间不同的主体是不同的,同一个主体不同时期也是不同的。


当今社会变化是常态,参与竞争的主体不仅仅是个体,政府应该更加积极有为,去实现国民的欲求。中国模式之所以取得成功的关键在于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为政府和市场经济的结合,是集权与分权的有机结合。美国的分权是三权分立,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并立。


2018年宪法修正案通过之后中国的分权是六权分立,分别为立法权、行政权、监察权、审判权和检察权,还有政协行使的协商权,然而,中国共产党总揽和协调这六种权力,因此,党导立宪制具有权力分立和制衡机制,但在最高层有一个统合的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权。


党导立宪制是“三统一”的制度设计


在中国政治中,“三统一”指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这是中共十六大提出的关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大命题:“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三统一”有一个从中国共产党提出主张到写进宪法的过程,可以预见将有一个从理论到制度设计的过程。


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是中国民主政治的三要素。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党的领导是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都是为了实现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党的领导和人民当家作主的法制保障。中国共产党一直强调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是内在统一、不可分割的整体。然而,如何将三者统一在一起至今没有制度化。


党的领导和人民当家作主即人民主权统一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之中,党的领导权和人民主权有了宪法上的合法性。现在的关键是我们是否依宪治国。如果依宪治国是基本国策,那么党的领导和人民当家作主就通过依宪治国统一起来了,也可以说成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宪治国的有机统一。


“三统一”的提出是法治统一性的要求,而法治的统一性是政治统一性的具体化、制度化和规范化。中国法治需要解决好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之间的关系、人民主权与依法治国的关系和党的领导与人民主权之间的关系,要维护法治的统一性必须在宪法中统一解决。党导立宪制将党的领导权和人民主权统一于宪法之中,可以说党导立宪制就是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宪治国有机统一的制度化。


肯定“三统一”就必然肯定党导立宪制。党导立宪制是与君主立宪制和民主立宪制并列的三大宪治体制之一,是社会主义宪治,如果我们有道路自信、制度自信、理论自信和文化自信,我们就没有理由不接受党导立宪制。我们未来需要做的是怎样将党导立宪制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


现代政治都是立宪政治,任何文明国家都应该也将会接受宪治价值,因为宪治是宪法下的政治,保障的正是党、国家和民族的长治久安。宪治是摒弃革命思维,崇尚改良道路的制度设计,不同国家具有不同的历史,不同国家政治力量分布也不相同,因此不同国家所采取的宪治模式自然不同。我们在赞同立宪政治的价值时要按照自身的国情选择自身的宪治道路,进行最适合中国的宪治制度设计。柏拉图断言现实中的最好政体是法治的君主制,但在现代民主社会,现实中的最好政体将是党导立宪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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