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案1000余万,贵州公安侦破一起制售假冒品牌白酒案
在开展2023年打击酒类市场侵权假冒行为专项行动中,贵州省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聚焦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紧盯食品药品领域风险隐患,重拳出击打击侵权假冒犯罪行为。
2023年8月,汇川公安接汇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移送案件线索,徐某某在董公寺街道一民房内有从事生产、销售假冒知名品牌白酒的违法犯罪行为。汇川公安高度重视,决定由汇川区森林公安局牵头成立专案组,从市场上销售的假冒产品入手开展循线深挖,查明了以徐某某为首的生产、销售假冒知名品牌白酒的犯罪团伙。
2021至2023年期间,犯罪嫌疑人徐某某在未经商标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从仁怀市茅台镇古坛酒厂购买基酒,再通过网络从浙江省一外包装材料公司购买假冒的名酒包材,在出租房内进行非法生产包装假冒知名品牌白酒,随后组织贾某某等二十余名销售人员,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对外销售至全国30多个省,涉案金额达1000万余元,犯罪嫌疑人徐某某个人非法获利190万余元。
近日,专案组果断采取行动,出动警力20余名,成功将徐某某为首的违法犯罪团伙抓获归案,打掉制假团伙1个,捣毁窝点3个,抓获犯罪嫌疑人20余人。目前,该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刑法》第214条的规定,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9号)第2条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214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在25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214条规定的“数额巨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第220条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本罪的规定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 [2004] 19号)第15条规定,单位犯本罪的,按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应个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的3倍定罪量刑。
编辑:钱姿璇 校对:毛婷婷 刘济桃 鞠维峪
审核:李 海 审发:江 翔
2023-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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