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违反出租房屋管理规定的行为及处罚】实战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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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处罚法】释义
第五十七条【违反出租房屋管理规定的行为及处罚】
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条文释义】
近年来,随着城市流动人口的不断增加,出租房屋的市场需求越来越大。为了规范对出租房屋的管理,公安部门和一些地方政府制定了关于出租房屋的管理规定。但对出租房屋的管理仍存在许多问题,房屋出租人只行使权利、不履行法定的义务。房屋出租人经常违反房屋租赁规定,如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员;不登记承租人身份证件;发现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等等。由此引发了许多社会治安问题,违法犯罪分子把出租房屋作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场所,有的利用出租房屋进行卖淫嫖娼活动,有的利用出租房屋开设赌场,有的利用出租房屋进行制毒、贩毒,等等。犯罪分子还把出租房屋作为逃避公安机关追捕的栖身之所。为此,必须加强对出租房屋的管理,对房屋出租人违反房屋出租管理规定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违反出租房屋管理规定行为的认定及处罚
(l)本行为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房屋出租人,既包括个人,也包括单位。本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公安机关对出租房屋的管理。出租房屋,是指旅馆业以外以营利为目的,公民私有或单位所有出租用于他人居住的房屋。
(2)本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①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根据公安部1995年3月颁布的《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房屋出租人不准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承租人。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工作证、学生证等。如果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员,那么将会给违法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②不登记承租人身份证件的种类和号码。房屋出租人不登记承租人身份证件的种类和号码,不利于公安机关查处案件,打击犯罪。《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规定,房屋出租人对承租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常住户口所在地、职业或者主要经济来源、服务处所等基本情况进行登记,并向公安派出所备案。③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举报犯罪人员是每一个单位和公民的义务。因此,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的,必须要向公安机关报告,否则,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值得注意的是,出租人如果只是对承租人的一般违法行为、没有构成犯罪的不举报,则不能对出租人进行处罚。行为人只要实施了上述三个行为之一的,就构成违反房屋出租管理规定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3)对明知房屋承租人进行犯罪活动,而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行为人主观方面应是故意,即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对不知道房屋承租人进行犯罪活动的,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不应处罚。
(4)根据本条规定,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是指多次不举报,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等。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本条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