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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六条【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行为及处罚】

2018-01-03 警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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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处罚法】释义

第四十六条【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行为及处罚】


  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条文释义】


  本行为是新增加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商品交易是发生在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商品交易的主体在地位上是平等的。在交易过程中应当遵循自愿和公平的原则,顺利完成交易过程。我国的民法通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都把自愿、公平原则作为民事、商业活动应遵守的基本原则。但在现实社会、经济生活中,市场交易主体违反市场交易原则,强买强卖、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行为经常发生。这种强迫交易的行为破坏了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侵犯了消费者、经营者的平等交易权及交易自由选择权,而且强迫交易行为常常有暴力、威胁手段,也侵犯了公民的人身安全。因此,法律必须禁止强迫交易行为,以保护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和公民的人身安全。刑法将强迫交易罪从投机倒把罪中分离出来。为了惩治强迫交易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和刑法保持相衔接,本次制定治安管理处罚法,增加了本行为。


  强迫交易行为的认定及处罚


  强迫交易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是指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行为。


  (l)本行为的主体是达到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本行为侵犯的客体是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以及消费者或者经营者的人身健康安全,侵犯的对象是消费者或者经营者。


  (2)本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暴力,是指行为人对被侵害人的身体实行强制或者殴打,如强拉硬拽、捆绑拘禁等,致使被侵害人不得不购买或者接受服务;或者不得不向行为人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威胁,是指交易一方对另一方实行精神上的强制,如以实施暴力相恐吓或者以损害名誉相要挟,致使被侵害人出于恐惧不得不购买或者接受服务;或者不得不向行为人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强买强卖,是指行为人在商品交易中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把不愿意出售的物品卖给行为人,或者强迫他人向行为人购买不愿意购买的物品的行为。前者一般是行为人以低价强买,后者一般是行为人以高价强卖。行为人一般具有强迫他人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商品交易、提供或接受服务获取非法利益的目的。但行为人强迫交易是否达到目的,不影响本行为的成立。


  (3)根据本条规定,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是指行为人没有使用暴力或者仅使用轻微的暴力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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