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七条【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在出版物、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刊载民族歧视、侮辱内容的行为及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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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处罚法】释义
第四十七条【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在出版物、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刊载民族歧视、侮辱内容的行为及处罚】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或者在出版物、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刊载民族歧视、侮辱内容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条文释义】
我国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民族问题是始终关系到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重大问题。党和政府历来高度重视我国的民族问题,在长期实践中根据我国的国情制定了许多处理民族事务的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国家实行少数民族区域自治的制度,发展民族自治区域的经济,保护少数民族的文化和历史,有效地维护了多民族安定团结的局面。但是随着形势的发展,干扰和破坏民族工作的违法犯罪活动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主要是境外民族分裂势力和国内的分裂势力相勾结,以民族问题为突破口,进行渗透、分裂、颠覆和破坏活动,企图使西藏、新疆从我国的版图上分裂出去;国内一些群众的民族感情受到伤害而引起一些矛盾。为了维护国家的统一和民族团结,刑法根据国内外所面临的形势和任务,规定了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这一新罪名。本次制定治安管理处罚法也相应增加了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此外,近年来在一些出版物、网络中刊载歧视、侮辱少数民族的文章,伤害了少数民族的感情,有的还引发了民族矛盾,造成了严重后果。对此,刑法增设了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本次制定治安管理处罚法也相应增加了刊载民族歧视、侮辱内容作品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1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攻视行为的认定及处罚
(l)本行为的主体是达到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本行为侵犯的客体是民族的团结和国家的统一。我国宪法第4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2)本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民族仇恨,是指一个民族对另一个民族的强烈不满和痛恨的情绪和心理,即民族间的相互敌对和仇视。民族歧视,是指对于某个民族不平等、不公正的对待,包括观念上的歧视和具体行为上的歧视。煽动就是以鼓动、劝诱或者其他方法,促使群众产生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的心理。煽动的方式,主要是书写、张贴、散发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的传单、标语、大小字报,印制、散发宣扬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的诗刊、书画、非法刊物,发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的讲演,呼喊口号,制造、散布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的谣言等。行为人在主观方面是故意,目的是煽动民族之间的仇恨和民族歧视。
(3)根据本条规定,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l000元以下罚款。
2 .刊载民族歧视、侮辱内容作品行为的认定及处罚
(1)本行为的主体是达到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可以构成本行为的主体。本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少数民族的尊严、名誉。
(2)本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出版物、计算机网络中刊载民族歧视、侮辱内容的作品。出版物,是指书籍、杂志、图画、报刊、声像制品。出版物有通过正当渠道发行的,即取得书号公开发行或者内部发行的,也有非法印制发行的。不管出版物的出版是否正当,不影响本行为的成立。计算机信息网络,包括国际互联网、局域网等。刊载包括发表、制作、转载等。歧视,是指不平等地对待。侮辱,是指使他人人格和名誉受到损害。本行为的歧视、侮辱民族的内容,一般是指对一些民族在生产、工作、居住、饮食、服饰、婚姻、丧葬、节庆、礼仪等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领域的喜好、崇尚和禁忌进行丑化、蔑视,贬低人格、损害名誉的行为;对民族的来源、历史、文化进行贬低、污蔑等。
(3)本行为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行为人的故意表现为明知出版物和网络中刊载有歧视、侮辱少数民族的内容,会伤害少数民族的尊严和名誉,而故意追求或者放任后果的发生。其行为动机是出于民族偏见、取笑、猎奇等目的。
(4)根据本条规定,在出版物、网络中刊载民族歧视、侮辱内容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本条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