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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四条【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行为及处罚】

2018-01-03 警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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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处罚法】释义

第七十四条【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行为及处罚】


  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吸毒、赌博、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条文释义】


  本条规定的行为是新增加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通属服务业,为人民群众提供日常物质生活、精神生活服务以及其他生活服务,属于第三产业范畴。按照其经营业务可以分为:①饮食生活类。主要包括各类宾馆、饭店、酒家、餐馆、快餐厅、茶社、美容美发厅、按摩室、洗浴室、商店等。②文化娱乐类。主要包括影剧院、俱乐部、录像厅、娱乐城、歌舞厅、酒吧、夜总会等。服务业对于繁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满足人民群众的物质和精神生活需要,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上述服务场所和单位,也是吸毒、赌博、卖淫、嫖娼等社会丑恶现象多发的场所。有的服务场所明知本经营场所内存在吸毒、赌博、卖淫、嫖娼等违法犯罪活动,也不向公安机关报告,在客观上,纵容了这些违法犯罪行为的发展蔓延。有的服务场所在人民警察进行执法活动时,甚至为在本经营场所内吸毒、赌博、卖淫、嫖娼的违法犯罪人员通风报信,妨害了人民警察的执法活动。还有的服务场所的法人代表或个体业主为招揽顾客谋取暴利,违反公共场所经营安全要求规定,设置封闭式包厢,进行脱衣舞表演,或提供“三陪”色情服务,或播放淫秽录像,或介绍、容留、引诱卖淫嫖娼。有的场所公开或变相开设赌局,吸引赌徒利用台球、保龄球、游戏机进行赌博活动,败坏社会风气,有碍社会风化,造成不良甚至恶劣的社会影响。为了有效地打击吸毒、赌博、卖淫、嫖娼等违法犯罪活动,必须严厉禁止服务业经营者的上述行为,教育服务业单位守法经营,对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吸毒、赌博、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必须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旅馆业、饮食服务业等单位的人员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行为的认定及处罚


  (l)本行为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包括一般员工和负责人员。本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公安机关的执法活动。


  (2)本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吸毒、赌博、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在实践中,很多服务业经营场所对发生在本场所内的吸毒、赌博、卖淫、嫖娼的违法犯罪活动不但知情不报,当人民警察进行执法活动时,还为正在进行吸毒、赌博、卖淫、嫖娼等违法犯罪的人员通风报信,以逃避公安机关的查处。有的场所特别安排保安人员站在场所门口或离场所一定距离的路口放哨,一旦发现人民警察来进行执法检查时,马上给在场所内正在进行吸毒、赌博、卖淫、嫖娼等违法犯罪活动的人员通风报信。这些行为严重干扰了公安机关的正常执法活动,纵容了吸毒、赌博、卖淫、嫖娼等违法犯罪活动,必须加以严厉的惩处。行为人在主观上是故意,其目的一般是为了本单位的非法利益而纵容吸毒、赌博、卖淫、嫖娼等违法犯罪活动。


  (3)根据本条规定,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吸毒、赌博、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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