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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交流】浅谈区块链存证与司法鉴定的内在联系

海存科仪 北京海存科仪司法鉴定中心 2022-11-03

诸君知道,在司法实践中的区块链,本质上是一种固证存证技术,是保证电子数据真实性环节中必要的但又绝非充分条件。尽管作为存储媒介的区块链本身信息不易被篡改且存储稳定。但很多时候,电子数据在使用这些固证存证技术保存前,若因为网络或设备环境等条件原因受到篡改,其在数据生成那一刻时就不完全具备真实性,经取证存证平台认证后也不能保证电子数据的真实完整性。


那么,如何在司法鉴定实际工作区块链中采用合理的设计理念、引入合法合规的区块链技术,使用规范的信息共识机制,将电子数据和司法权威部门的规定要求相融合,如何建立电子数据证据的生成、传输、提取、保存等全流程、全环节、全时序规范机制,形成一个完整的、有效的电子数据提取基础设施,是当下司法鉴定工作必须要应对的挑战。

 一、什么是区块链?

区块链起源于比特币,2008年11月1日,中本聪(Satoshi Nakamoto)发表《比特币:一种点对点的电子现金系统》一文,阐述了基于P2P网络技术、加密技术、时间戳技术、区块链技术等的电子现金系统的构架理念,标志着比特币的诞生。同时,他指出区块链技术是比特币技术的核心技术之一。


近年来,随着比特币兴起,作为比特币底层技术之一的区块链技术也日益受到重视。在比特币形成过程中,区块是一个一个的存储单元,记录了一定时间内各个区块节点全部的交流信息。各个区块之间通过随机散列(也称哈希算法)实现链接,后一个区块包含前一个区块的哈希值,随着信息交流的扩大,一个区块与一个区块相继接续,形成的结果就叫区块链。


区块链虽然是比特币系统背后的底层技术,但随着数字经济的发展区块链已逐步走上台前成为主角。区块链技术在教育、物联网、金融、社区工作等领域先后引发了变革。同样,在司法鉴定工作领域,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发展,实物资产信息化,数字资产纠纷多元化、复杂化,互联网法院将区块链技术和审判相结合,一定程度上弥补了传统司法鉴定内容和程序上的不足。

 二、区块链特征 

区块链是由网络内一个个“存储区块”组成的一根链条,每个区块中包含了一定时间内网络中全部的信息交流数据,随着时间的推移这条链会不断增长。区块链是包括密码算法、P2P、分布式等内容的底层技术架构,使得区块链具有去中心化、开放、独立和安全及匿名性等特点。


1、去中心化

区块链技术不依赖额外的第三方管理机构或硬件设施,没有中心管制,除了自成一体的区块链本身,通过分布式核算和存储,各个节点实现了信息自我验证、传递和管理。

可以说,去中心化是区块链最突出最本质的特征。


2、开放性

区块链技术基础是开源的,除了交易各方的私有信息被加密外,区块链的数据对所有人开放,任何人都可以通过公开的接口查询区块链数据和开发相关应用,因此整个系统信息高度透明。


3、独立性

基于协商一致的规范和协议(类似比特币采用的哈希算法等各种数学算法),整个区块链系统不依赖其他第三方,所有节点能够在系统内自动安全地验证、交换数据,不需要任何人为的干预。


4、安全性

只要不能掌控全部数据节点的51%,就无法肆意操控修改网络数据,这使区块链本身变得相对安全,避免了主观人为的数据变更。把安全性可以解读成不可篡改性,区块链基于“区块+链”的链式结构。存在交易的区块按照时间的顺序不断加到区块链的尾部。要修改任何一个区块中的数据,都需要重新生成它之后的所有区块,这要求计算机在短时间之内完成大量的工作,但这是不符合实际情况的,即账本不可篡改。


5、匿名性

除非有法律规范要求,单从技术上来讲,各区块节点的身份信息不需要公开或验证,信息传递可以匿名进行。

 三、区块链技术与司法鉴定的联系 

诸君知道,2018年9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并于2018年9月7日起实施。


其中第十一条规定:

当事人对电子数据真实性提出异议的,互联网法院应当结合质证情况,审查判断电子数据生成、收集、存储、传输过程的真实性,并着重审查以下内容:

1、电子数据生成、收集、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等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安全、可靠;

2、电子数据的生成主体和时间是否明确,表现内容是否清晰、客观、准确;

3、电子数据的存储、保管介质是否明确,保管方式和手段是否妥当;

4、电子数据提取和固定的主体、工具和方式是否可靠,提取过程是否可以重现;

5、电子数据的内容是否存在增加、删除、修改及不完整等情形;

6、电子数据是否可以通过特定形式得到验证。

 

——当事人提交的电子数据,通过电子签名、可信时间戳、哈希值校验、区块链等证据收集、固定和防篡改的技术手段或者通过电子取证存证平台认证,能够证明其真实性的,互联网法院应当确认。


当事人可以申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就电子数据技术问题提出意见。互联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申请或者依职权,委托鉴定电子数据的真实性或者调取其他相关证据进行核对。

 

海存科仪认为,传统电子数据被存储在自有服务器或云服务器中,文件在备份、传输等过程中容易受损,导致证据被污染、不完整或遭到破坏,降低了电子数据信息鉴定证据的可信度。相比于传统的电子数据鉴定存证方法,司法区块链的存证就有很多优势。

一是因为互联平台化模式,使存证更加便捷;

二是由于系统化的工具型存证方式,使存证更加高效可靠;

三是各项成本也大大降低;

四是由于技术上的不可逆、不可篡改性,也使得区块链固定电子数据的证据存证的可信度大幅提高。


不过,虽然司法区块链存证在电子存证领域存在着许多优势,但也并不代表区块链存证就一定会被法院采信。


目前,区块链技术在司法领域的应用尚处于发展阶段,还需要在司法鉴定实践中在司法权威部门的规范指导下不断探索和大胆实践逐步完善。比如:在司法鉴定的技术层面区块链的发展,还受制于硬件技术设备的落后,在许多鉴定案例中司法区块链呈现出证据能力不足的特点,特别是还缺乏专门技术人才等问题。从长远来看,随着区块链技术的进一步的创新发展,区块链技术与司法实践的有机结合,必将在司法领域带来更多的变革,尤其是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发挥出更有效的优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提出,通过电子签名、可信时间戳、哈希值校验、区块链等证据收集、固定和防篡改的技术手段或者通过电子取证存证平台认证,能够证明其真实性的,互联网法院应当确认。而在现实中,区块链已经在很多司法系统中得到了实际的应用,为解决涉网诉讼中的许多问题提供崭新的工作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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