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君知道,在网络诈骗、网络犯罪、网络侵权和经济纠纷频发的今天,互联网电子证据的有效收集是一个至关重要的取证关键环节。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对于互联网电子证据究竟如何进行有效的收集?现有的收集方式是否存在问题?由于互联网的特殊性,是否有必要对互联网电子证据收集权的边界进行重新审视?上述问题,既需要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也需要实践的积极探究。电子证据的全称应为“电子数据证据”。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办理电子数据业务操作指引》,电子数据是借助于信息技术生成、修改、删除、存储、传递、获取等形成的一 切数据;电子数据用于证明案件事实时,即为电子数据证据。在现行诉讼案例中,当事人一般不借助任何技术手段,而直接通过截图、拍照或者录音、录像等方式对内容进行固定,并将相应的图片打印、音频及视频刻录光盘或U盘后作为电子证据。通常情况下,当事人自行收集的此类电子证据往往存在不完整、无法重现、来源不明甚至收集程序违法等情形而导致丧失证据效力。其部分电子证据即便证据能力被法院最终审查后确认,在证明效力方面也显得较弱。那么,当事人如何才能做到有效收集电子数据证据呢?
一、当事人自行收集电子数据证据时,应注意以下几点:1.当事人提供短信、微信、QQ等即时通信记录截图时,应同时提供话费充值发票、用户注册信息界面截图、实名认证信息截图等相关联的证据;2.当事人收集的录音证据应该是原始记录不能私自剪辑。在向法庭提交录音证据时,一般需要提供与录音内容相对应的文字记录;3.在出示电子证据时,法庭一般需要核对该电子证据存储的原始介质。因此,在收集电子证据完成后,当事人一般不宜再利用原始存储介质进行其它用途的使用。中国公证协会2012年发布《办理保全互联网电子证据公证的指导意见》。根据该指导意见,在当事人向公证机构提交与证据保全事项利害关系证明后,公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申请,采用下载、截屏、实时打印、存储打印、录像、照相、利用软件同步录像、文字记录等多种方式提取、固定证据。对登录、下载、截屏、保存等指令输入过程能够实时打印的,如果提取电子证据的环境允许,优先采用“实时打印+录像”的方式提取、固定证据;涉及网页中动态形象的保全和利用专业软件提取的证据,采用录像的方式提取、固定证据。同时,对主要内容实时打印。根据《公证法》的规定,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因此,一般情况下公证处对电子证据的保全文书具有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能力和较高的证明效力。
1. 申请保全的电子证据内容不得侵犯他人通信隐私秘密,申请保全的方式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2. 公证机构仅对提取、固定互联网电子证据的过程的真实性作出证明,但该保全的电子证据并不能够证明公证文书所反映事项以外的案件事实,也不能证明公证之前的客观情况;3. 申请保全网上聊天记录、电子邮件的,当事人需要提供证明对方的真实身份关联证据。否则,保全的电子信息可能不具有证据效力;4. 办理互联网购物证据公证时,需要对网络订购、支付货款和接收网购物品的全过程办理公证,而且网购物品必须带回公证处封存;5. 电子证据公证时,应尽可能使用公证处的电脑或存储介质,否则应当由公证员进行清洁性检查并详细记录在公证文书中。委托第三方存证是指通过诉讼当事人以外的独立第三方提供的存证工具保存的电子证据。第三方存证平台与当事人自行取证、公证处公证相比,既可以事后取证,也可以在电子证据产生的当时取证。第三方存证平台接受当事人委托,为当事人提供固定电子证据服务,当事人需支付服务费用。因此,第三方存证平台的存证与当事人之间是受托服务关系;另一方面,第三方电子存证平台是独立的第三方,具有相对的中立性。
对第三方电子证据存证,以下要点是当事人应当知道以下要点:1. 第三方电子数据平台自身并不产生电子证据,它只是提供一种取证工具、取证手段或取证服务,并具有很强的技术性。第三方平台只是给当事人提供了一种新的取证手段和方式,并用一定的技术手段保证了电子证据在取证之后能够保持完整、不被篡改或损毁;2. 从法律效力方面来看,第三方存证平台所固定的电子证据并不因为利用了第三方的平台或有第三方的参与而具有特殊的证据推定效力,其能否被法庭采信仍然需要进行质证、审查和判断;3. 虽然目前法律没有对第三方电子证据存证服务设定行政许可,也没有对该行业设定准入门槛,同时认为第三方存证平台不应当设定资质要求,但法院一般采信服务较为成熟、技术较为完善的正规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的存证服务;4. 为确保电子证据的真实、合法、完整,第三方存证平台提供服务过程中都需要特定的程序,使用符合公认为安全、不可被篡改的技术。当事人在接受存证服务前,应仔细阅读并充分理解该平台的操作介绍,以最大程度避免伪造、篡改证据的可能性。新华社消息,2018年6月28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对一起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进行了公开宣判,首次对采用区块链技术存证的电子数据的法律效力予以确认。杭州互联网法院按照传统保存证据的方式,关于文章侵权这类案件,原告通常要将被告发表侵权文章的页面保存并进行公证。但这次,原告通过第三方存证平台,进行了侵权网页的自动抓取及侵权页面的源码识别,并将这两项内容和调用日志等的压缩包计算成“哈希值”上传至Factom区块链和比特币区块链中。对于这样的电子证据,杭州互联网法院早已使用区块链技术用于数据存储的技术原理,以电子证据审查的法律标准为基础,对区块链电子存证的效力认定确立了相应的审查方式。第一,要审查电子数据来源的真实性,包括第三方存证平台资质是否合规?产生电子数据的技术是否可靠?传递电子数据的路径是否可查?第二,要审查电子数据存储的可靠性,包括电子数据上传至公共区块链、各区块链存放内容相互印证、区块节点生成时间符合逻辑。第三,要审查电子数据内容的完整性,即电子数据“哈希值”能验算一致未被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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