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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 电子数据在犯罪心理分析上的应用

海存科仪 北京海存科仪司法鉴定中心 2022-11-04

最近几年关于犯罪题材的美剧颇多:逍遥法外、犯罪心理、黑道家族、猫鼠游戏、心理罪、CSI犯罪现场调查、疑犯追踪、嗜血法医、超感神探、识骨寻踪、监狱风云……犯罪心理是心理学中一种比较常见的心理类型,犯罪倾向心理可以说人人有之,在通常情况下这种犯罪心理不会被表现出来,一般会在另一种因素的压抑下被释放出来,例如因家庭纠纷、物质生活上的困难、嫉妒心理等而产生的报复心理。

心理分析在案件侦查活动中的应用十分广泛,在现场勘查、侦查分析和审讯各个阶段都无处不在。当前心理分析的研究重点是对犯罪现场痕迹的分析,特别是变态心理分析和行为心理分析,以及在此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新的侦查分析手段——犯罪心理画像。它是在缺乏物证与人证的背景下,借助言语或文字进行心象描述,由心理特征群刻画犯罪嫌疑人形象。

在传统的侦查中,要进行心理分析,主要是通过对现场痕迹(包括物质痕迹、遗留物、损失物品、作案手法等)的分析,反映出嫌疑人的心理痕迹,从而判断犯罪分子的年龄、能力、性格、气质、习惯等个性,以及职业范围、技能范围、地域范围等。显而易见,心理痕迹的分析可以弥补现场痕迹的不足,以确定案件性质,缩小侦查范围,判明侦查方向,同时对完善揭示犯罪的证据链条起到重要的作用。

但是,现场痕迹往往是零散的,而且利用现场痕迹所进行的心理痕迹分析是需要专业人员或经验十分丰富的人员才能开展的。在一些案件中现场痕迹与心理痕迹的关联性较弱且难以判断,因此有时会导致判断失误,从而造成侦查方向错误,进而错过案件告破的最佳时机。

随着计算机和互联网的爆发式发展,特别是移动终端的普及给电子证据带来了飞跃式进步,由此在2013年《刑事诉讼法》中首次确立“电子数据”可作为证据的法律地位。同时电子数据也为心理分析开辟了崭新的领域。相对传统的心理分析而言,电子证据会更全面、更系统、更强关联地为心理分析提供强有力的痕迹线索。

轰动全网的上海杀妻藏尸冰柜案的罪犯朱某某于2020年6月4日因犯故意杀人罪,依法执行死刑。本案一审公开宣判,以被告人朱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朱某某提出上诉申请。在二审中,辩护律师以死者杨某某(朱某某之妻)生前秀恩爱的微博动态来主张二人夫妻日常关系恩爱,本案是因婚姻家庭矛盾引发的,属于激情犯罪,并且朱某某有自首情节,社会危害不大,请求法院能从轻处罚。但经法院查明,本案虽因婚姻家庭矛盾引发,且朱某某有自首情节,但朱某某犯罪性质恶劣,作案后长时间藏匿被害人尸体。在此期间,朱某某还用被害人的钱款、身份证,多处旅游、与异性开房约会等,肆意挥霍享乐,由此可以看出罪犯朱某某无悔罪表现。朱某某在杀妻前半月网购冰柜、以父亲名义网购死亡类书籍,并在案发后第一时间安装摄像头监视装其妻子尸体的冰柜,由此可以看出朱某某已有蓄谋杀妻之意。

心理分析在此案中对确定案件的性质起到了关键的作用,在判断嫌疑人的心理、动机、是否蓄意杀人等方面,网购记录、消费记录以及社交软件动态等电子数据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电子数据的引用使心理分析在案件定性中所起到的作用有据可依,增强了心理分析在案件中运用的信服性,让心理分析的结果能够以事实数据来进行佐证。

有案必查、查责必严,让事实发力、让证据生威,才能发挥法律的威慑力,震慑那些想钻漏洞之人,真正的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电子物证在还原案件以真相的过程中,也必然会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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