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向侵权行为说NO!论知识产权保护之证据保全
知识产权,是指人类在社会实践中所创造出来的智力劳动成果的专有权利,是一种兼具社会价值与经济价值的社会资源。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从2001年起,将每年的4月26日定为"世界知识产权日"(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Day),目的是在世界范围内树立尊重知识、崇尚科学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营造鼓励知识创新的法律环境。
现如今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知识产权与人们的生活息息相关,大到航天飞机,小到我们购买的商品,其中都蕴含着无数的知识产权。由于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其隐蔽性、易复制、易删易改且不留痕迹等特性,往往导致维权周期长、举证难、赔偿低等问题;“证据保全”往往是起到最重要作用的一环。证据保全主要包括购买侵权商品行为保全(现场购物、电视电话购物、网上购物)、网页保全、电话录音保全等,具体包含哪方面内容呢?一起来了解下吧!
目前,著作权领域比较多的是盗版软件或未注册软件的使用、盗用或未经原著作权人同意冒用著作权的保全证据。此外,未经作者同意擅自转载作者已经发表的作品、或转载后未署名、或擅自改编作者作品行为的保全证据也较常见。
近些年,随着中国加大国际商标和专利保护力度,一大批国际知名商标和国外专利的权利人也纷纷向中国公证机构申请用于维权的保全证据。如今,网购成为消费者主要购物渠道,网店销售侵犯商标权、专利权产品的现象较为普遍,与此相关的网上购物公证已发展成为常态公证事项。
主要是针对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等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保全证据公证。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了 11 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公证机构可以对假冒行为、虚假广告行为、毁人信誉的行为进行证据保全。具体的保全方式有购买或索要产品、现场拍照、记录或录制证人证言、保全载有或播放虚假广告或毁人信誉言辞的报刊杂志、电台电视台节目或其他的载体等。此类公证申请人既可以是受到侵权损害的合法权利人,也可以是受这些不正当竞争行为欺骗而购买了相关产品,从而使自身人身权或财产权受到侵害的消费者。
对网上的侵犯著作权的行为,由于网络内容很容易被更新,因此及时保全侵权证据是十分必要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进一步细化并扩大了电子数据的范围,对电子数据的证据运用进行了进一步的规范,今后微信、微博等聊天记录都可正式作为打官司的证据。
由于电子证据其自身的独特性,存在的问题就是易篡改、易灭失。因此,经公证的知识产权电子证据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解决上述问题。现行法律明确规定经公证机关公证的电子数据,人民法院应当确定其真实性,除非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原公证证据。
原告A图片公司发现被告B银行在微博博文中使用了其享有著作权的《中国图片库》中的图片,遂通过第三方的电子数据取证保全平台对该微博发布的文章进行了取证保全,获取了《电子数据取证证书》,扫描证书中的二维码可以提取B银行在微博中发布的文章截屏。B银行认为取证平台不具备保全职能,其出具的《电子数据取证证书》不能证明B银行侵犯了涉案图片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法院经审理查明,A图片公司是《中国图片库》的著作权人,对库中的摄影图片享有著作权。A图片公司提供的《电子数据取证证书》是在中立的第三方平台进行保全后获取的,通过扫描证书二维码可以直接提取侵权微博网页截图,该证据能够证明“什么人在什么时间拥有什么样的电子数据”,能够认定B银行在其微博博文中使用了案涉图片。B银行不能提供相反的证据推翻A图片公司享有著作权以及其在微博博文中使用了案涉图片的事实。经法院审理后,认定B 银行侵害A图片公司的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判令B银行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电子数据证据是合法的证据形式。电子数据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力,应结合电子数据证据的具体形式和案件具体情况综合作出判定。本案原告提供的电子数据取证证书是合法的证据形式,经过审查,生成和存储的方法可靠,在最终形成并被固定到其作为证据被提交至法院审查这一过程中,能够确保其所载内容始终保持完整并未经篡改。对于证明B银行使用案涉图片的事实,达到了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或反驳对方主张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的,要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B银行未能提交相反的证据予以推翻,故法院依据审查认定的证据认定B银行构成侵权并赔偿损失。
综上所述,证据保全是知识产权案件制胜的关键所在。考虑到知识产权案件的复杂性和专业性,在进行证据收集和固定时,通常需要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进行,而取证能否顺利及成功,同样也离不开当事人的协助,其对案件背景、侵权主体以及行业的了解对于设计取证步骤至关重要。双方充分沟通和配合,方能最大程度保障证据固定的顺利开展以及证据的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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