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物证在案件查办过程中发挥的重要作用
电子物证是指以存储于介质载体中的电磁记录或光电记录对案件事实起证明作用的电子信息数据及其附属物。除了具有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之外,电子物证还具有非直观性和多态性、电子物理和诉讼证据的双重属性。
在互联网应用常态化背景下,电子物证在案件查办过程中往往是关联证据与嫌疑人的关键因素。一方面,电子物证为案件查办提供更多线索和信息;另一方面,电子物证的非直观性和多态性为案件查办提供更多突破口并最终形成证据链。下面通过两个真实的案例看电子物证在案件查办中发挥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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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中生有”——溯源挖掘线索证据
案例1:某地发生一起诈骗案,犯罪嫌疑人骗取受害人人民币70余万元后携款潜逃,办案单位将犯罪嫌疑人与受害人合用的台式电脑送检,希望从中获取一些犯罪嫌疑人的信息。送检的检材是犯罪嫌疑人和受害人共同使用的电脑硬盘,犯罪嫌疑人曾使用该电脑通过邮箱和QQ玩网络游戏,但已将检材中与自己相关的QQ号及所包含的内容删除,曾经使用过的QQ号也从不上线。为从检材中获得一些有价值的线索,实验室使用数据碎片提取技术对该检材进行检验。第一步,使用数据恢复软件对检材进行恢复,得到一些已删除的QQ号码等信息;第二步,使用取证大师设定这些QQ号和一些常用邮箱为关键词进行搜索,通过手工恢复得到5个重点QQ号并在临时交换文件及未分配空间找到了包含这些QQ号相关好友列表的文件碎片,包括QQ家园好友列表、QQ农场好友列表及邮箱信息的碎片文件等。第三步,对得到的碎片文件进行分析,发现犯罪嫌疑人与QQ农场好友列表中的某甲关系密切,根据这条线索,办案单位将某甲锁定,并一举抓获犯罪嫌疑人。
案例分析:从传统视角出发,检材中的信息遭到人为删除和破坏,则难以得到有效的证据和线索。然而在网络背景下,电子物证具有实时准确性。即电子物证都是实时形成的,并可以通过取证获得具体、详细而准确的时间记载以及变化情况。即使遭到人为破坏,仍可以通过数据恢复手段进行电子物证的恢复、固定和提取,这一特性决定了他具有其它证据种类难以比肩的优越性。在本案中,检材中的有效信息遭到了人为破坏和删除,用常规数据恢复工具和方法难以得出有效信息,但这并不代表有效数据并不存在,而是以碎片的形式分布在不同位置。办案单位抽丝剥茧,层层递进,通过恢复检材信息筛选出文件碎片,再通过碎片隐含的犯罪嫌疑人或受害人的个人信息以及这些信息之间的重要关联关系,最后成功锁定犯罪嫌疑人,为后续案件的侦破提供了重要线索和证据。电子物证的高科技性使取证变得便捷和高效,同时也使实时犯罪线索搜集与其它取证活动成为可能并富有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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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辟蹊径”——丰富权利人举证方法
案例2:某数字传媒有限公司未经权利人授权,在其经营阅读网站上有偿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在线阅读服务,侵害了权利人对其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通过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的互联网电子数据系统,对上述事实进行了电子数据固定。人民法院认为,涉案网络页面截图、屏幕录像文件以及相关时间戳认定证书等证据可形成证据链,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以时间戳服务系统固定的涉案网络页面的真实性可以确认。某数字传媒有限公司未经权利人许可,以商业经营为目的,通过互联网向公众提供涉案图书,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取涉案作品,侵害了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所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判决某数字传媒有限公司承担赔偿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的法律责任。
案例分析: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电子物证逐渐成为证据的主要形式,传统的公正取证方式越来越难以满足信息时代的取证要求。本案中,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对权利人通过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所固定的电子数据的真实性予以审查确认,充分运用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合理地分配举证责任,有效地查明案件事实,极大程度丰富了权利人取证手段,切实降低了权利人举证负担。
2020年5月1日正式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指出,时间戳存证、区块链存证均为第三方平台提供或确认,因其具有中立性,其保存和提供的电子数据具有完整性、可靠性,故可推定其真实性。随着区块链等技术的发展,用可信时间戳等第三方电子证据服务平台的服务对互联网中电子数据进行取证成为新的一种选择,而对于案件查办而言,这将极大程度丰富举证方法,提高审查效率,对于司法实践中的举证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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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小编认为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创新发展,电子物证逐渐成为案件查办过程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针对案件查办而言,电子物证可以帮助警方提供线索、判断案件的性质、发生事件和案发的时间,增强案件侦破的准确性与可靠性。最后,电子物证还能起到形成完整证据链的作用,提高破案率。电子物证相对于权利人而言,具有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的作用。电子物证还极大丰富了存证措施和手段,在诉讼维权过程中切实降低了举证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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