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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收到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新疆淖毛湖矿区白石湖露天煤矿一期工程项目核准批复的公告
近日,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接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改革委通知,已收到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发的文件:
发改能源【2017】1354 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新疆淖毛湖矿区白石湖露天煤矿一期工程项目核准的批复》,现将批复核准事项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为推进新疆大型煤炭基地建设,保障能源稳定供应,优化煤炭产业结构,促进煤炭化工一体化发展,同意实施煤炭产能置换,建设白石湖露天煤矿一期工程项目。项目单位为伊吾广汇矿业有限公司。 二、项目建设地点位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吾县境内。 三、白石湖露天煤矿一期工程建设规模 600 万吨/年,配套建设选煤厂。 四、煤矿一期工程总投资 29.65 亿元(不含矿业权费用),其中,资本金 9 亿元,占总投资的 30.35%,由项目单位以企业自有资金出资;资本金以外的 20.65亿元,申请银行贷款解决。 五、核准项目的相关支持文件分别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选字第 650000201100504 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新疆广汇新能源白石湖 800 万吨/年露天煤矿项目建设用地的预审意见》(新国土资预审字[2014]78号)、《关于同意变更新疆广汇新能源白石湖露天煤矿项目建设用地预审意见的批复》(新国土资函[2017]194 号)等。
国家发展改革委在批复文件中提出明确要求,公司要严格遵守安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程规范,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落实边坡防治、防灭火、防治水等安全措施,保证煤矿建设和生产期间安全生产。要做好项目建设生产过程中征地、搬迁、生态保护等工作,妥善处理好项目建设与外部环境的关系,有效预防和化解可能产生的社会风险等。
公司将根据上述批复文件积极开展下一步工作,妥善办理好资源开采、安全生产等相关手续,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七年八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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