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研究类同法官办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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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两天看朱伟的《法律应用规则:律师法官警官检察官办案的原理与实践》,不自觉的,这思维就跨界了。感触之一,就是,历史研究类同办案。区别只在于,你面对某个历史人物或者历史事件时,你自己的身份认定,也就是说,那一刻,你是律师,还是法官,是警官,还是检察官。如果说,律师是为当事人服务的话,那么后三官,则是为公众服务。或者说,你可能身兼其四,乃是第三方视角,甚至,是上帝视角。
不管哪个视角。历史研究都有类同办案的时刻。
朱伟说,办案得以事实为根据,而事实是时间、地点、人物、行为、结果等客观现象的集合。
我们的历史研究,首先要研究的不也是这些集合么?也就是我所谓的,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所谓的事实判断,就是什么人,在什么时候,什么地方,做了什么事,说了什么话,然后这些言行,导致了什么结果。所谓的价值判断,就是你对这个人,及其言行及言行的结果,做出什么样的评价与评估。
朱伟办案里的事实,还分了三重:基准事实、基本事实、基础事实。
这三重概念比较妙,我觉得可以引伸到历史研究领域里去。
司法层面,基准事实,是引发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产生、变化的直观现象。基本事实,是基准事实的关联行为,以及与之不可分离的时间、地点、人物、结果等现象,为基准事实发生的目的、原因等,也是确定性质、衡量程度不可或缺的案件要素。基础事实,是指能够证明或可推定的据以引发基本事实的关联行为及其时间、地点、人物、结果等现象,为基本事实发生的目的、原因及其历史背景,是极少部分疑难复杂案件确定性质衡量程度不可或缺的元素。
简单点,基准事实是直观现象,基本事实是直观现象的原因,基础事实是原因的原因……
妙极。我一直认为,很多国人对历史的看法,缺少纵深,就是他们只能看到历史的表层,横截面,而看不到历史的逻辑,历史的经脉。别说原因的原因了,就是连真正的原因,都稀里又糊涂。
朱伟说,很多案子,基本上只看基准事实就可以判了,但也有相当一部分,需要基本事实,最后,少部分疑难杂案,需要基础事实。
面对我们三千年的历史,恰恰相反,少部分可以只看现象,相当一部分,需要研判原因,很多,需要原因的原因。
这里举一个例子吧。你只能看到袁世凯洪宪了,但你不知道,他如此转折的原因,或者说,你以为的原因,根本不是真正的原因。至于原因的原因,你更不知晓。
问题是,大部分国人,仅根据现象,就判了。这叫现象级判案国手。所以,中国历史上存在诸多冤假错案,也就不是啥子稀罕事了。
有时候在网上遭人误解与谩骂——误解与谩骂是正常的,最新数据,网民构成中,接受过大学本科教育的不足十成,剩下90%,是高中及高中以下的。何况即使接受过大学本科教育的,也不见得认知能力一定高,倒是没有接受过教育的,可能认知也不一定低。但是,也仅限于普通事件的普通认知吧。所以平时除了拿狗眼看人低自解之外,还拿历史人物自解,比如,李鸿章、袁世凯,甚至曾国藩那种私德接近圣人的人,都遭遇误解与谩骂至今呢。一句话,人家背锅一个又一个世纪呢,你网上的一时又算个嘛呢?想到此,就全部放下了。他骂任他骂,清风拂山岗;他误由他误,明月照大江。但是,自己做不了清风明月,至少,在办历史之案的时候,不做那葫芦僧,总是学术的底线吧。
现象,现象的原因,原因的原因……历史不能光看横截面,要看纵深。你办的历史案子,才能经得起未来及未来历史学的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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