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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拳独家深度 | 家暴,屋顶下的合法伤害权?

2016-03-03 陈岚 女拳文化



————写在《反家暴法》诞日



《反家暴法》有很多历史性进步。


婚姻(含同居)关系中造成对受害人伤害造成后果的,将以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量刑,直至判处死刑。


对比之前,只要是家庭内发生的伤害,动不动以虐待罪入刑,而虐待罪的顶格量刑就是7年,婚姻或恋爱关系,或者监护人关系,简直就是自动配备了对弱者一方的合法伤害权。【我要解释一下什么叫合法伤害权,你自己把一个人拷起来,那叫非法。警察把一个小偷拷起来,那叫合法。你拿枪把人打了,那是犯罪,法院判死刑了押赴刑场,把人枪决了,那是依法执行。国家公器被赋予了在特定情况下使用暴力之合法权力——这叫合法伤害权)…………然而,在中国,有另一种特定情况下,一些人对另一些人可以拥有相当程度的伤害权,甚至剥夺人的生命,而往往不受惩罚。】


它,发生在婚姻、家庭、夫妻、父母和孩子之间。


在过去,婚姻家庭中的暴力虐待情况主要参考《虐待罪》,属特别法。故意伤害罪虽然刑罚会重一些,但属于一般普通法。特别法高于普通法,所以法庭判决时,往往不考虑虐待罪与故意伤害罪择其一重的情形,导致了“即使虐待至人死亡,也只判二年以上七年以下刑罚”——这从实际来说,对于99%受害人是妇女儿童的现状来说,是一种对妇女儿童的保护盲区。从而在实操中屡遭诟病,甚至激怒大惑不解的公众


多年前,我就曾反复问这样一个问题:在路上把一个陌生小孩打死,肯定会判最终刑罚。如大兴摔婴案。在外面把陌生女人打死,也是会判重刑。但是,在一个家庭内部,用最残忍的手法,缓慢地、持续地、变换节奏地给孩子或女人施加了无尽的肉体与心理痛苦,致其死亡或重度伤残,在本国,常常被判处缓刑。


自己家的孩子不是人?自己家的老婆就没有公民权人身权生命权?


那么多的虐杀以婚之名,以家之名,这法律到底出了什么问题?


——根源:其本质是,我国法律过去仍然延续了浓厚的封建男权社会的价值评判。男性利益、父系纲常被整个文化始终置顶。


在一个夫为妻纲、父为子纲的价值体系中,男性/家长和其他家庭成员的所有权利都根本不对等。


怎么不对等?


举例:即使到了大清,子诉父为忤逆,妻诉夫为逆伦,等同于奴诉主,是逆反纲常之举,即使冤情通天,也是大逆不道的。妻子可能要上来先受四十杖的刑罚。如果所诉不实,后果更加严重。


这里是真实故事的分割线


历史上有个著名的妻告夫的例子,那就是大名鼎鼎、千古风流词人李清照。


李清照后半生不幸,赵明诚去世后,一个叫张汝舟的男人走近她生活,巧舌如簧,言词如锦,风度翩翩的中年男人指天画日地要明媒正娶她为妻,还游说了她周围的亲朋好友成就这段姻缘,李清照也未能洞悉其诈,欣然下嫁。


这一嫁,就嫁进了生死陷阱。


张汝舟并非真心爱慕李清照,婚后旋即露出狰狞獠牙,向她索要她存攒的金石字画等稀世珍宝。李清照不从,他立即拳脚相交。在一个离婚不得的时代,她似乎只有两条出路,一是被活活打死,珍宝被抢。二是老老实实纳上宝贝,甘当女奴。


但李清照毕竟是千古一人,一个狗才要威胁她那颗穿石凿金的肝胆,还真欠点能量。李清照抓住这个张汝舟文凭造假(“妄增举数”)骗取官职的违法行为,一举告上官府,并请求离婚。按照大宋法律,她告是告倒了张,但自己按律也郎当入狱。张被流放,而依照法律,她本要坐牢两年——幸亏她是个名人,举国上下无不知其文名,经过她那帮文人学者朋友的营救,她只坐了九天牢,就在皇帝干预下释放了。


特别让人悲哀的是,能上官府的罪名,是涉及体制与公权力的——“妄增举数骗取官职”,而不是家庭虐待和暴力。家暴,虐待,殴打妇女,根本不可能被官府受理。


从李清照时代之前,及之后,无论是法典还是民俗,都事实上赋予了丈夫对妻子的合法伤害权。


True story



一千多年后,21世纪,我们也没有看到更多的进步。也往往不被受理。


臭名昭著的董珊珊被丈夫虐杀一案中,我们可以看到无数惊悚而绝望的细节。


(婚姻成了她的死劫)

新婚伊始就遭受家暴,作为一个受过现代文明教育的北京姑娘董珊珊采取了现行法律下一切可以自救的途径:逃回娘家,报警,起诉离婚


3月,她逃回了娘家,几天后被丈夫王光宇带人强行抢回——是几个人把她扛起来,抬着举过头顶,抬上了车。可见当时她挣扎的惨烈。


八次报警、出警记录。


4月,她去法院起诉离婚,还没等到第二次开庭,已经被虐杀。


逃亡,她最后一次自救,是逃亡到银川。王光宇带人千里追踪,威胁将她亲戚活埋,让亲戚将她从藏身处骗出,再次抓获。再千里迢迢拉回河北囚禁,又转移到北京囚禁。我们可以想象她再次落入魔掌时的恐惧和绝望,以及在生命的最后几个月,她经历了什么。


持续的虐待与酷刑。


8月,她跌跌撞撞地回到娘家,眼睛已经看不到缝隙,浑身肿胀,腹部涨大到象一个足月的孕妇——因为腹膜下严重的出血,肾、肺都严重挫裂伤。“看起来像是被很多很多人围着打了很久很久”……全身都是伤痕。


在icu抢救2个月后,她死了。此时离她新婚才10个月。


许多人都要问,这是虐待?还是虐杀?还是蓄意谋杀?王光宇是故意杀人还是变态虐待?


结合王光宇之前之后的行为来看,他其实是有预谋的。


之前,他因为开贸易公司而颇有资产(坊间也有传言说他其实是做灰色生意),他曾经被劳教二年,也间接证明了这样的传言。但按照王家亲友的评判来看,并看不上门第低微、家庭贫寒的董珊珊:“你挑来挑去,就挑了个这样儿的?”


王光宇回答:“她是那个一辈子能给我洗衣做饭的人。”


一句话已经指出了董珊珊在他心中的评估:老实、驯良、卑微。这样的对象,对于一个虐待狂来说,是最佳对象,适合被控制。


接下来,我们要分析,什么是虐待狂?


干虐待狂通常是控制狂,而且通常有一个非常糟糕的、备受伤害/抛弃的童年。虐待狂通过追求别人的痛苦、恐惧、畏惧和绝对的控制感,获得快感。

清代有这么一则笔记:“奴子王成,性乖僻,方与妻嘻笑,忽叱令伏受鞭。鞭已,仍与嘻笑如故,或方鞭时,又忽起与嘻笑,既而曰:可补鞭矣。又复鞭之。一夜中可喜怒反复者数次。其妻畏之如虎。”


屠灭四川的张献忠也是如此。屠城之际,他砍下数百美女的小脚,堆在庭院中堆成塔状,让自己的妻妾去参观。问她们感受,一个最得宠的小妾为了奉承他心意,娇滴滴说:宝塔上还缺一个镇塔之尖。张旋即翻脸大笑,令人将小妾拖出去砍脚,放在塔顶端。


虐待狂可以以任何借口,向他的施虐对象寻衅。让自己的暴行合理化。


他之所以成为虐待狂,通常与他曾经历的被抛弃的、虐待的童年有关系。他肯定曾经处于极度深重的绝望抛弃和孤独无助之中——以至于成年后,要不顾一切地扩大自己的权力,稳固自己绝对的控制,建立恣意安全的世界,以追求从那种被弃绝的惨痛中短暂解脱。


现有资料检索发现:王光宇,是被收养的。


又据庭审网友在天涯爆料,在现场,判决6年6个月结果出来时,众人哗然,主要都是认为偏轻,而疑为王光宇之养母现场高叫不服:“太重了!”强势可见一斑。


通过对对方的羞辱、恐吓、伤害、虐待、囚禁,他能够达成满足——某种意义上来说,虐待狂非常需要被虐待者。


这从王光宇不计代价、甘冒风险,追捕千里,也要把董珊珊抓回来继续虐待的原因。他自己的世界是完全虚无破碎的,只有虐待董珊珊时,他的自我才有存在感。


而董珊珊被打死后,检察官两次提审王光宇,都为他出奇的冷静吃惊。


一个虐待狂,对于给他人的制造了痛苦以及生命被剥夺的惨状,包括逝者亲人的痛苦,都没有正常人的情感反应,缺少后悔、悲痛、羞愧、不安等正常情绪反馈——这可能意味着,他还具有反社会型人格。


一般来说,连环杀手都具有反社会型人格障碍。


象一个真正的虐待狂一样,据悉,王光宇服刑4年多即出狱,并很快又娶了一个年仅20岁的姑娘。


和娶董珊珊一样,他闪婚。他很重视结婚证。


这可能意味着,董珊珊被折磨及死亡的经历,让他对中国社会现状及司法非常了解,一旦取得结婚证,他在获得了很大空间的“合法伤害权”,也取得了在极端状况下可以控制受害人的若干种特权。


他在他的“司法实践”中发现:千里把一个人从外地绑架,因为有婚姻关系,就不被追究。比如,可以闯进一个女人的娘家,把她抬走,因为有婚姻关系,就不被追究。再比如,可以长期囚禁、殴打、扒光、羞辱、性虐一个女人,因为有婚姻关系,就不被追究。


2014年7月,北京众泽妇女法律咨询服务中心接到一个年轻姑娘的求助电话,姑娘才23岁,遭受到严重的家庭暴力,在聊天中,中心副主任吕孝权和同事们发现,这个家暴受害人所提到的打人丈夫,竟然就是“前科赫赫有名”王光宇。得知这一过往后,姑娘消失了。


从此失踪。没有人知道她是成为新的受害人,还是效仿《与狼共眠》里的女主角,从此逃亡,隐姓埋名保护自己?


值《反家暴法》出台之际,昨天我在长篇专文提及王光宇案,网友@平湖玫瑰留言:这个事一定要反复提!虐杀的罪名一定要重于谋杀,而且决不能因为有婚姻关系就脱罪或从轻。婚姻不应成为暴力的遮羞布。若说“嫖宿幼女罪”是中国历史上曾经最荒诞猥琐的法律,那将虐杀变为虐待将是最残暴可耻的条款。


网友@金灿灿n留言:查一下全国解放后的案例,确实如果妻把夫杀了,刑期都在十年以上直至死刑立即执行。如果夫把妻活活打死,往往刑期都在十年以下。前者是故意杀人罪,后者往往是虐待罪,明明后者的残忍程度远远超过前者,刑期却远远低于前,中国法律中的性别歧视至今未解决。


仿佛为了验证此言,网友@满城狂草贴出了一张2015年的案件新闻截图。


妻子被丈夫在长期家暴中剁掉手指。丈夫从未被追究。在某夜再次遭到殴打时,她拿起身边一个钝器打中了对方头部,对方倒地死亡,她被判处死缓。…………服刑中的周莉悲愤地问:为什么当时没有《反家暴法》?




几个旧案回顾:

90年代,陆金凤案。被继父卖给陕西恶霸胡某为妻,饱受殴打折磨,5公斤铁镣锁囚,胡某外出生意时,让表弟2人看守陆,表弟2人强奸陆,致其怀孕。胡某次年归来,发现陆产下一子,将陆吊在树上用刀刺戳大腿会阴审问,并将其子掐死。胡某又砍死了前来劝解的唐某、关某。喝得大醉后又把陆金凤解下继续毒打至昏迷。陆从昏迷中醒过来,发现儿子被胡某掐死了!她用镰刀砍死醉倒的胡某。后,陆金风于1995年被判死刑。曾经有这样野蛮的判决?


(年仅20岁的陆金凤)


燕志云案:因重男轻女,虐杀亲生女儿,长期饥饿、殴打,酷寒天气仅给一床小被,用针缝女儿嘴唇,因女儿偷吃了油渣,燕志云将沸油灌入女儿喉咙,孩子当夜悲惨死去。因是亲生女儿,燕志云仅以虐待罪被起诉,被判7年。早已出狱,她出狱后第一件事是把女儿的墓地(政府给苦命的孩子置了一块墓地)挖开,骨灰撒掉。据悉,她逃离原籍,和儿子一家母慈子孝地继续生活。


珍惜,今天这部《反家暴法》来之不易。


向所有为这部法律出台努力的司法人士、持之以恒呼吁的法律人、媒体人和默默不断转发的每一个网友致敬。


一点一滴,改变未来。从野蛮走向文明。


但同时,我们永远哀悼和铭记,那些倒在黎明前血泊里的,无助的母亲、女人和孩子。愿她们在天堂,也能听到正义的告慰之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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