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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应谨慎面对数字化时代的新挑战 “自动系统、人工智能和机器人,一个刑法视角的定位”主题讲座举行

2018-04-02 孙梦凡 民主与法制时报

本报讯(实习记者孙梦凡) 3月30日,“自动系统、人工智能和机器人,一个刑法视角的定位”主题讲座在北京大学举行。德国维尔茨堡大学法学院教授埃里克·希尔根多夫就法律如何适应数字时代新变化发表主题演讲。希尔根多夫说,数字化革命不应由立法者孤注一掷地应对,而应伴随着谨慎、适度的法律演进一同发展。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兴良、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周光权、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冯军、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梁根林、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车浩、北京汉鼎联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庆方出席讲座并就这一主题进行了讨论。


数字化时代呼唤新的法律解释


“我们是今日这场史无前例的技术、经济以及社会变革的见证人。数字化革命涵盖了我们的生活和工作的方方面面。”希尔根多夫说。数字化、机械智能和机器人的发展,给未来生活提供了无尽的想象空间,但也给法律具体到刑法领域带来了新的问题与挑战。

希尔根多夫说,数字化时代下,出现了新型网络犯罪形式、新的刑法主体,尤其是新型刑法主体的出现,给法律判定带来了一些难题。2015年6月,德国鲍纳塔尔的工厂发生了机器人杀死人类的事件。一个没有放置在安全笼中的机器人手臂将一名工人抓起并挤压向一块金属板,最终导致死亡。2018年3月,美国亚利桑那州出现全球首例“自动驾驶”汽车撞死行人事件。机器人和自动驾驶汽车作为新刑法主体出现,法律该如何界定它们的身份?又该如何审理这些案件,都是法律在新数字时代面临的难题。


以现有法律框架为基础

解决新问题


“实际上,许多新的问题可以在现有法律的框架下得到解决。”希尔根多夫说。新技术现象出现之后,公众和大众传媒时常设想需马上制定新的法规来应对,但这对于理性的法规政策而言是一种沉重的负担。针对美国优步自动驾驶汽车案,在德国法律体系中,从民事责任角度应追究车主责任,由保险公司理赔。从刑法角度判定较为困难,但可以“过失杀人罪”对汽车制造商和全自动系统的程序员进行追责。

“法律在修订时,应该谨慎调整。”周光权说。面对自动驾驶、共享单车等新问题,应谨慎对待,合理出台配套的法律法规。

在梁根林看来,我国在应对新问题如网络犯罪时,积极主动,注重立法工作,如增设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等。“作为法律学者,应该保持对新鲜事物的兴趣与敏感,否则如何在现代信息社会有谈论科技与法律的话语权?”梁根林说。


法律应坚守

传统刑事司法的中心价值


“新技术带来法律领域的新问题,但法律不能跟着技术跑。法律应坚守传统刑事司法的中心价值,在现有法律体系基础上做出调整。”希尔根多夫说。

一个紧急避险的情形近年来引起了公众的关心:一个车速极快的自动驾驶汽车逼近一场事故地点,两名重伤者躺在地上,第三名伤者爬上道路边缘抱住指示牌。回避已然不可能,要么碾过两名伤者,要么向左偏撞向第三名伤者,此时驾驶系统该如何选择?

希尔根多夫说,这一看似在自动驾驶新情形下的问题,实际上是刑法理论古典问题的新形态,即人与人的生命是否可以被衡量。2016年夏天德国联邦交通和基础设施部成立道德委员会并认为,向左偏转并撞死一个无辜者并不合法,这与从“扳道工案”的争论中发展而来的古典法学观点一致。在一个担负着人文主义价值的法秩序中,不允许任何人担负容忍义务,为他人牺牲自己的生命。

此外,希尔根多夫提供了一种新途径来思考法律与科技的关系:阅读科幻小说,获取科学幻想。科幻小说的间离效果可以引起对一些理所当然问题的重新思考。如在赋予机器“良知”时,需确立规范和价值,那么如何准确界定“规范”和“价值”这样的概念,这对法理学和法哲学又构成了新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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