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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识的知识产权保护: 传统与当下

2018-04-04 沈玮玮 董凡 民主与法制时报

□沈玮玮 董凡

 

古代中国有着较为丰富的知识产权保护观念,富有艺术价值和研究价值的款识便是重要代表。款识首先用在陶瓷器上,开始比较随意,没有固定的题款讲究。随着标准化和规模化的生产时代到来,款识已经成为产品标识,发挥着特有的防伪和广告功能。而陶瓷器在传统中国早已有了标准化和规模化的生产,这些如流水线生产作业制造的器物,虽然有固定的型式,但每一件都可谓独一无二。譬如陶器,因其独特的工艺流程,其烧制后所呈现的釉面常常带来了意料之外的美感效果。历经烧制带来的不确定性赋予了这些业已产业化的实用或观赏器物独特的价值,这种独特价值构成了知识产权意义上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又如,已有近两千年历史的书法摹勒上石,让技艺精湛的匠工造就了无数经典的篆刻艺术作品。高超的篆刻艺术与陶瓷烧制技术融合在一起,形成了瑰丽堂皇的好玩之物,颇受各阶层人士喜爱,甚至皇帝也不能克制对这些艺术品倍加喜欢与热衷收藏的雅兴。为了区分不同的作品或藏品,款识就成为衡量艺术品品位与价值的标志。

款识是书写或刻画在一定载体上(器身和器底)的文字或图案,文字用以表示生产的年号、作坊和作者名称等信息,图案则表示作坊的标志、吉祥含义或思想寄托。(林连华、刘彬:《德化陶瓷雕塑匠人的工艺知识产权观研究——基于人类学的视角》,载《珠江论丛》2017年第2期)款识是鉴定和研究古陶瓷的重要依据之一,也是鉴定古陶瓷的年代、窑口、档次、品质等方面必不可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其重要意义已远远超出了古陶瓷自身的范围。款识作为我国篆刻艺术的一支,在篆刻艺术演变史中占有重要地位。根据载体不同,款识可以分为印章款识与陶瓷款识,两者载体殊异,表现形式亦有区别,但两者基本具有相同的艺术价值。款识最初只有印章款识,印章款识先秦时被称为“古玺”,据《汉旧仪》记载:“秦以前民皆陪绶,以金、银、铜、犀、象为方寸玺,各服所好。”自秦以后,“玺”多为帝皇所用,且材质以玉为质;官印多为铜质,民印则以易得的木质、石质为主。(万安伦、崔潇宇、刘苏:《对印章出版史地位的再认识》,载《出版科学》2017年第6期)印章款识发展于汉代,而盛行于明清,明清与秦汉同为印学的两大高峰。(陈国成、刘传琳、王燕祯:《明清印章款识中的印学流派思想》,载《沈阳师范大学学报》2016年第5期)发展至今,印章款识门类称谓更加繁多,而每一称谓的变化都反应不同文化语境的变迁。陶瓷款识多与产业相关,在称谓上没有印章款识那样多变,一般称为“款”或“底款”。当然,在具体分类上,陶瓷款识还是趋于门类流派变化的,大致可以分为纪年款、堂名款、人名款等类型。

明清两代的器物常存“署款”印记,因为当时社会匠人地位得到提升,工艺人文化也发展兴盛起来,“重道轻器”的儒家传统逐步破封,匠人的身份与作品开始被社会所接纳。纵乐与奢侈成为明清社会上流之风气,款识由于文人的雅好与垂爱,开始不满足于记载器物制作的时间与出处这种单一功能,而是被赋予了更高的美学和艺术价值。一般做工精美的良品常钤有款识,其所承载着信息所揭示的作品“出身”,代表了作者的信誉与声望,并且可以抬高使用者和收藏者的身份地位。作者与藏家二人通过作品的款识相互得到了满足,因为款识既是匠人所处时代对其技艺与身份的认同与宣称,也是藏家身份与地位的彰显和宣扬。不过在晚明之际,不论何种材质都是无款识的,大概是因为晚明的匠工者为某一区域民众所熟悉,故而不再钤款识于器物作品。清代则又开始青睐带有题款的器物。

在器物作品上铭刻款识的身份认同与地位识别功能,最能反映古时匠人与纂刻者(统称为作者)较为自觉的知识产权观念,尤其是对版权的关注。事实上,款识内嵌的图案与信息是与作者相系的特殊符号,强烈地暗示着器物是作者个性的表达,并且是作者与器物作品的“身份宣示”。这种身份宣示便是著作权的初步形态,既能反映作者的人身权利属性,又能据此估算器物作品的经济和商业财产权利价值。至少在晚明之际,款识不仅与作者具有紧密的人身关系,而且将款识商业化,成为当时社会的一大经济发现。相较于通过制作技艺来证明器物作品价值高低而言,由于款识更加直观和简明,其作用更为有效。在当时流通颇为频繁的明清商业时期,简洁明了且富有识别效率的款识便成为知识产权评估最便捷的载体。

因市场需求巨大,传统的器物作品开始在由文人和工匠以血缘和姻亲关系为基础创建的家族企业内批量化生产。为了体现产品的独特性和竞争性,器物就会署上企业创立者的款识。更有老店会在创立者名称后加上“记”等其他字样,作为产品商标一直沿用至今。“记”可以等同于公司的雏形。随着钤有款识的器物生产逐渐规模化,销售逐步商业化,款识已经从标识器物作品与作者的版权信息,发展到款识作为独立的知识作品鉴赏,最后甚至直接成为商标标识,功能虽然趋于多元化,但体现的都是自传统发展而来的知识产权观念。

款识的 53 30863 53 16479 0 0 5505 0 0:00:05 0:00:02 0:00:03 5504制作主要依赖于技艺的模仿与传承,极易被人仿制侵权,作者对其伪作多有防范。以书画题款为例,宋代之前并不常用,尤其是书画家大多不署名,到了宋代绘画兴盛,画作有的只是穷款、隐款,不论是山水、人物、花鸟,基本上没有加盖印章的习惯。例如,被誉为山水画“北宋三大家”之一的范宽,其名作《溪山行旅图》的落款署名就落在树上。南宋梁楷《六祖截竹图》、林椿《梅竹寒禽图》、马麟《勾勒兰图》、马远《观瀑图》、夏珪《十二景山水》等等皆如此。元朝以后,伴随着文人画的流行,文人开始有了朦胧的知识产权意识。不仅落款,而且会在明显的位置加上题记或诗文,以防止假冒伪劣。有些文人就会在落款里藏一些小心思。例如,明代画家文徵明早年名文璧,但“璧”字一定要写成“土”字底而不是“玉”字底。他在47岁后则多是不写姓,只写“徵明”二字。因此,后人不写姓者,仿文徵明是也;唐寅(唐伯虎)署名时也将“唐”字多用一竖连“口”字。清代的款识更是彰显了作者丰富的个性,大多数画家晚年的题款多有变化,八大山人朱耷的署名很有个性,70岁以前将“八”字写成“><”,70岁以后则写成“八”;扬州八怪之一的李鱓晚年(约50岁以后)将“鱓”字写成了从“角”边。在这之前都是从“鱼”边。这些独特的款识则成为现代鉴定其作品真迹的标准。现代社会对款识的伪作更加精湛,因此,当下亟待完善款识的知识产权立体保护。对一般文人或匠工制作的款识,大都采用版权保护,以“思想/表达二分法”为原则,甄别具体个案中款识的制作技艺,最终对款识所体现的符号信息作出裁决。对款识的工艺流程或制作方法可采用专利法或反不正当竞争法来保护。有商标功能的款识,则通过商标法或反不正当竞争法来保护。不过,企业基于成本考量,很少会采用全覆盖的方式保护市场化的款识,因此建议对制作款识或款识发挥的核心价值进行有选择性的保护。

(作者沈玮玮系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董凡系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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