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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天听|“四个全面”擘宏图(38、39问)





本期内容为本书的第四章“‘四个全面’擘宏图——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战略布局”中的第三十八、三十九问。


38.如何理解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獬豸,是中国古代神话传说中的“法兽”,据《论衡》中描述,其双目明亮有神,独角,能辨是非曲直,能识善恶忠奸,有勇猛、公正的寓意。在我国一些法院门口,往往能看到獬豸的雕像,象征着对公平正义的守护。公平正义是法治的生命线,是司法的灵魂,是人民群众感知法治建设的一把尺子。推进全面依法治国,要紧紧围绕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来进行,把这一价值追求贯穿到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的全过程和各方面。

  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所谓公正司法,就是受到侵害的权利一定会得到保护和救济,违法犯罪活动一定要受到制裁和惩罚。”在法治的各环节中,司法决定具有终局性的作用,权利的最终救济、纠纷的最终解决是在司法环节。作为最后一道防线,公正司法对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引领作用。一旦这道防线被冲破,出现司法不公现象,就会对社会公平正义带来致命破坏。习近平总书记曾多次引用英国哲学家培根的话,来说明司法不公的危害性:“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这其中的道理是非常深刻的。执法司法中万分之一的失误,对当事人就是百分之百的伤害。人民群众每一次求告无门、每一次经历冤假错案,损害的都不仅仅是他们的合法权益,更是法治的尊严、社会的公平正义。

★习言习语

  • 执法司法是否具有公信力,主要看两点,一是公正不公正,二是廉洁不廉洁。这两点说起来简单,要做到就不容易了。

  • 必须牢牢把握社会公平正义这一法治价值追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法律制度、每一个执法决定、每一宗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公正司法事关人民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是我国司法工作的内在追求和价值目标。我们党一向高度重视推进公正司法,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深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采取各种有力举措,如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建立并全面实施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等,在推进公正司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呼格吉勒图案、聂树斌案、念斌案等一批司法不公的典型案件得到依法纠正,正义得以伸张,受到人民群众广泛赞誉和热烈拥护。但是也要看到,由于多种因素影响,现实中还存在一些司法不公、冤假错案、司法腐败以及金钱案、权力案、人情案等问题。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懂得“100-1=0”的道理,一个错案的负面影响足以摧毁九十九个公正裁判积累起来的良好形象。要依法公正对待人民群众的诉求,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和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

  推进公正司法,必须坚持司法为民。司法工作的成效如何,说一千道一万,要由人民来评判。要重点解决好损害群众权益的突出问题,决不允许对群众的报警求助置之不理,决不允许让普通群众打不起官司,决不允许滥用权力侵犯群众合法权益,决不允许执法犯法造成冤假错案。推进阳光司法,以公开促公正、以透明保廉洁,增强主动公开、主动接受监督的意识,依法及时公开执法司法依据、程序、流程、结果和裁判文书,让暗箱操作没有空间,让司法腐败无法藏身。还要看到,司法工作也是做群众工作,要坚持以法为据、以理服人、以情感人,让当事人胜败皆明、心服口服。

  推进公正司法,必须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一个重要目的是提高司法公信力,让司法真正发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作用。要在党的统一领导下,按照权责统一、权力制约、公开公正、尊重程序的要求,从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三个方面,着力破解体制性、机制性、保障性障碍,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完善审判制度、检察制度,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确保司法公正高效权威。

  司法活动具有特殊的性质和规律,对司法人员的专业素养、职业操守都有着很高的要求。司法人员要肩扛公正天平、手持正义之剑,“以至公无私之心,行正大光明之事”。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都要旗帜鲜明支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绝不容许利用职权干预司法。同时,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把对司法权的法律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落实到位,让公正司法真正成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39.为什么说我们坚持的依宪治国、依宪执政,与西方所谓的“宪政”本质上是不同的?

  “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2018年3月17日,雄伟的人民大会堂里国徽高悬、号角响起,全票当选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的习近平总书记,自信而坚毅地走上宣誓台,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庄严宣誓。这是第一次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举行的宪法宣誓,铮铮誓言体现了我们党对宪法的自觉尊崇,对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郑重承诺。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

  近代以来,围绕“宪法”、“立宪”,中国尝试过君主立宪制、议会制、多党制、总统制等各种政治制度,但最终都以失败告终。历史证明,西方“宪政”这条路,在中国根本走不通。经过长期实践探索和理论思考,中国共产党带领人民成功开辟、坚持和拓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我国现行宪法是在深刻总结我国社会主义革命、建设、改革的成功经验基础上制定和不断完善的,是我们党领导人民长期奋斗历史逻辑、理论逻辑、实践逻辑的必然结果。我国宪法以根本法的形式,确立了中国共产党在国家中的领导核心地位,规定我国的国体是人民民主专政、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我们说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就包括坚持宪法确定的中国共产党领导地位不动摇,坚持宪法确定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不动摇。

  我们坚持的依宪治国、依宪执政,与西方所谓的“宪政”本质上是不同的。马克思主义认为,宪法作为上层建筑,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资本主义的宪法及其确立的政治制度是以私有制为基础的,资本决定着社会机器的运转,不论是君主立宪制还是议会制、总统制,都没有改变资本主义国家政治统治的本质。我们党领导人民制定的宪法,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真正意义上的人民宪法,具有鲜明的社会主义属性,体现了全体人民的共同意志,得到最广大人民拥护和遵行,实现了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高度统一。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要不折不扣贯彻实施宪法,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实现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和追求。

  中国共产党领导是我国宪法最显著的特征,也是我国宪法得到全面贯彻实施的根本保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绝不是削弱、否定和放弃党的领导,而是强调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法律,党领导人民实施宪法法律,党自身也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我们坚持的依宪治国、依宪执政,不能用“宪政”来指代。在当代中国,“宪政”这个概念是不适用的。现在一些人打出“宪政”牌,就是通过对“宪政”这一政治概念进行学术包装,拿西方“宪政”的标准来框住我们,攻击我们不是“宪政国家”、“法治国家”,把党领导的社会主义国家打入“人治国家”甚至“专制国家”的另类,用所谓“宪政”架空中国共产党领导。任何人以任何借口否定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根本制度,都是错误的、有害的,都是绝对不能接受的,也是从根本上违反宪法的。一定要认清,我们坚持的依宪治国、依宪执政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而不是其他国家的宪法。盲目地跟着西方所谓“宪政”跑,无异于削足适履,自毁长城。

  进入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不断深入推进,对我们党依宪治国、依宪执政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我们要对我国宪法确立的国家指导思想、发展道路、奋斗目标充满自信,对我国宪法确认的中国共产党领导和我国社会主义制度充满自信,对我国宪法确认的我们党领导人民创造的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充满自信。要坚定宪法自信,增强宪法自觉,更加注重发挥宪法的重要作用,坚持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把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统一起来,完善全面贯彻实施宪法的体制机制,不断提高依宪治国、依宪执政能力和水平。

★知识链接

宪法宣誓誓词

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努力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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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人民日报》
音频|学习出版社
朗读|方亮、郑岚

本期编辑|王先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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