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民法典之继承编|与时俱进,适时而出
在上一期对民法典的解读中,我们了解了婚姻家庭法的发展变化趋势,学习了如何加强家风文明建设,本期,我们将走进民法典继承编。
继承制度是关于自然人死亡后财富传承的基本制度,关系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正式施行后,从1985年起施行的继承法将被替代。
从妥善管理遗产,到减少遗产纠纷,民法典在继承编中作出了一系列新的规定,更加尊重被继承人的意志,回应了时代发展与司法实践的新要求,实现了相关法律的稳步改进。下面让我们通过案例具体来学习一下。
录像、打印等遗嘱形式被认可
【案例】张某父母育有三名子女,2013年父亲去世,未立遗嘱,2015年母亲去世前,在两位好友的见证下,以录像方式立下遗嘱,表示在自己生病期间张某一直尽心照料,决定把一套房产留给张某,存款12万元则留给张某的两个姐姐。张某的两个姐姐认为录像形式的遗嘱并非有效遗嘱,父母遗产应该按法定继承方式分割。
【说法】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规定,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现行继承法并未明确录像、打印等形式遗嘱的订立形式和要求,实践中存在诸多争议,民法典对录像、打印等形式遗嘱的订立形式和要求作出了规范,明确了其法律效力。所以在上述案例中,张某父母的遗嘱将按录像中的分配方式进行分配。
公证遗嘱效力不再优先
【案例】李大爷老两口膝下有两子两女,老两口曾公证了一份遗嘱,财产由4个子女平均分配。但老两口在生命的最后几年一直住在小儿子家,小儿子对父母悉心照料,尽到了赡养义务。于是老两口临终前又立了一份自书遗嘱,将一半财产分给小儿子。这份遗嘱有效吗?
【说法】现实生活中经常出现一个人立有多份遗嘱的情况,虽然现行继承法规定以最后一份为准,但如有公证遗嘱,则以公证遗嘱为准。民法典对此作出修改,删除了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所以在上述案例中,两老口最后一份遗嘱有效。
引入遗产管理人制度
【案例】经营海鲜生意的王先生突遭车祸身亡,其遗产包括存放在仓库里的数吨高档海鲜。在处理王先生后事期间,其父母和妻子就遗产划分产生分歧,仓库内的海鲜无人管理,腐烂大半,损失惨重。这种情况可以避免吗?
【说法】民法典引入了遗产管理人制度,对各种情形下遗产管理人的选任作出明确规定,同时明确了遗产管理人的职责及所需要承担的责任。遗产管理人的协调可以有效减少各方争执,满足多元化遗产分配需求,利于社会稳定。上述案例中若有遗产管理人便不会出现这种情况。
增加继承“宽恕制度”
【案例】小张不孝顺父母,没有尽到赡养父母的义务,因此父母在立遗嘱时并未将小张列为继承人。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小张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悔过自新,尽心照顾父母,父母决定原谅小张,那么小张能否重新被列为继承人呢?
【说法】民法典继承编的一个突出特色,就是设立了对继承人的“宽恕制度”。在列举了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五种行为的同时,民法典规定:“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所以上述案例中小张可以重新被列为继承人。
为“老有所依”提供更多选择
【案例】老张是一名孤寡老人,膝下无儿无女,也没有可以托付晚年的亲戚朋友。在此情况下,老张决定同某养老院签订协议,由养老院负责照料自己的晚年生活,自己去世后财产全部留给养老院,这种做法是否可行呢?
【说法】民法典在现行继承法基础上扩大了扶养人的范围,明确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所以上述案例中老张的做法可行。
学习继承编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民法典第六编继承编,契合时代发展潮流,上承传统法律文化,下应亿万百姓期望。有利于保障被继承人按照自己意愿自由支配遗产,使继承人继承权、债权人债权得到有效保护;有利于为百姓生活中处理继承事宜提供更加科学、更加完善的法律指引,提高遗产处理的效果和效率,从根本上提升司法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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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于新华社与中国网
部分文字来源于新华社
编辑:王希琳
一审一校:王希琳 曾颖
二审二校:程颖
三审三校:刘俊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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