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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小学生意外坠楼致截瘫,终审学校被判赔76万!

2018-03-03 南海普法


佛山一名五年级的小学生,

午休时从四楼课室的窗户坠落,

造成了截瘫的后果!


图自新闻采访视频截图


然而,

小东坠楼原因却显得扑朔迷离……

家长称小东坠楼是因为在值日“擦窗户”,

对此校方却辨称是学生擅自爬上桌子所致。

法院又该如何认定?

小编马上为你揭晓!

2016年9月9日中午,佛山某小学五年级一班级的小东和同学们在午餐后返回课室,准备在课室午休。当时,同学已经将课桌拉到两边的窗户下,留空课室中间作午休场地。在此期间,一个悲剧悄然发生了!小东不慎从四楼的课室窗户坠落,经绿化带缓冲后落地。学校在得知情况后,立即将小东送院救治。


图自新闻采访视频截图


后经鉴定,小东的损伤致截瘫达四级伤残;脾破裂切除术后达八级伤残右上肢功能部分丧失达十级伤残;左股骨骨折内固定术后达十级伤残……


为此,小东父母把学校起诉至法院,要求学校承担全部责任,赔偿其损失187万余元。


到底小东是怎样坠楼的?

小东父母、同学以及学校的说法却不那么一致!

小东父母表示,

小东坠楼系因为学校老师安排小东清洁课室窗户而导致的。而且,当时窗户并未安装任何防护设施!


对此,学校否认了此说法并表示,

小东是在午休期间擅自爬上课桌而不慎从窗户掉落窗外受伤的。


公安机关调查询问时,有同学表示,

小东是抹窗户时被人撞了一下掉落的;有同学则第一次陈述小东是一边擦窗,一边看书,第二次却说小东当时是在桌子上睡,手里拿着书;也有同学表示,小东当时坐在窗台上看书,想下来的时候踩空掉落等各种情况。


图自网络,图文无关


一审:

校方有过错 应担七成责任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由于小东坠楼原因说法各异,且没有人目睹坠楼那一刻情况,也没有现场的视频可作证,故按现有证据不能准确认定坠落的原因。但班级的值日表上是有安排学生“擦窗户”的项目,以及公安在现场调查时所拍摄的照片看到一楼地面矮树丛中发现有一支断开的擦子,但没有显示有书本,此与案件有一定关联。


另一方面,学校允许同学先把课桌拉到两边窗户之下,此做法使窗台的高度相对减少,此做法使窗户下面新增了垫脚物,从而增加从窗户坠落的危险,对此学校存在管理过错。即便是小东自行爬上已经拉到临空窗户下的课桌上,在该行为可致坠落危险增加时,作为教育机构,学校没有及时发现和制止,也有管理不到位的问题。


此外,在事故发生后,学校人员当即已经发现并报警送往医院救治,学校处理及时、有效,小东迅速得到医治。


综上,一审法院确认学校应对小东的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应赔偿金额为76万余元。

图自网络


二审: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双方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佛山中院。


小东父母坚称,

学校安排小东清洁课室窗户才致小东坠楼,故学校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学校表示,

事故发生的时间属学生自由活动的时间,并非老师现场管理的时间,学校已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且在安排学生午休时将课桌拉到课室两边,腾开课室空间方便学生休息合情合理,并无不当。


图自网络


佛山中院经审理后认为,午休期间仍是小东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故学校仍对小东负有管理职责。而根据值日表显示,学校有安排学生“擦窗户”的值日项目,且小东坠楼的现场有断开的擦子,由此可知小东因清洁玻璃坠楼有一定的可能性。因此,学校未尽管理义务对小东受伤存在较大的过错责任,其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而小东系年满10周岁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接近教室窗户可能造成坠楼的危险应有一定程度认识,自身存在一定的过错。故一审法院确定学校对小东的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法院予以维持。


据此,佛山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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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佛山中院

编辑|南海普法微信编辑小组

   法智融媒·法治文化传播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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