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妹子想请姨妈假,结果被要求验明正身!痛经请假到底行不行?

2018-04-14 南海普法


对于众多女性朋友来说,

“大姨妈来探亲”的时候, 

痛得来冒冷汗,脸发白,

痛得来在床上打滚的场景,

真的是再熟悉不过了!


如果企业设置了“姨妈假”,

不知道女粉丝们会不会羡慕呢?

同志们会不会嫉妒呢?“姨父假”还会远吗?


最近,一家培训公司却因

“姨妈假”的问题上了微博热搜……



事情是酱紫的……


小周在杭州一培训机构上班,由于公司不按时发放薪酬,因此她在朋友圈发了篇文章,没想到被领导看到了。第二天,她去人事处请“姨妈假”的时候,被行政负责人要求现场“求证”!



她觉得很委屈,但还是跟对方一起到洗手间“验明正身”!没想到,人事检查过后竟然认为小周不算来例假,没必要请假!


对此,行政负责人拿出一张请假条,表示小周1月份的“姨妈假”,休的是8号,3月份的这次申请却要求休在28号,这不合常理……


小周表示,她的日期是不准的,

事后也去了医院检查,

医生证实她并没有撒谎……




对此,

老板的说法则是这样的……


由于公司处于创业阶段,老板也能体会到员工的辛苦,出于对女性员工的人文关怀,他设立了每月一天的“姨妈假”。但事实的发展却出人意料!“姨妈假”反而成了企业制度的一项漏洞,很多女性员工以经期为由申请每月的“姨妈假”。



老板最后还表示:日后我再做企业,就算赔一个亿,都不再做这个事情!



部分网友表示:


对此,有人会有所疑惑:

姨妈假是福利?

难道这姨妈假没有法律规定吗?


emmm……普法君很诚实的告诉大家:是的!我国暂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说女性生理期有法定的假日!


听到此消息的女士们▼


但是!咱们可还有针对女性生理期的特殊保护规定哦。


《劳动法》第60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空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此外,早在1993年,原卫生部、劳动部、人事部、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共同颁布的《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就规定:患有重度痛经及月经量过多的女职工,经相关医疗机构或妇幼保健机构确诊后,月经期间可适当给予1至2天的休假。



不仅如此,北京、上海、重庆、海南、湖北、浙江、江西、山西等多个省份都出台地方性法规,明确了“痛经假”的相关规定。


如事件中身处的浙江杭州,根据《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则规定,经本人提出,用人单位应当给予经期女职工下列保护:……(二)经医疗机构证明患有重度痛经或者经量过多的,给予 1至 2 天的带薪休息。


而咱广东则规定(《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从事连续4个小时以上立位作业的女职工,月经期间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为其安排适当的工间休息。


所以,

这“痛经假”可是有法可依的!



所以,回到该事件中,即便单位对员工的请假理由有所怀疑,也应该将鉴定权交给医疗机构,而不应该自己擅自做出判断。公司此做法,可是侵害了女职工的劳动保护权益!(人格尊严隐私权了解一下!


其实,公司基于对女性的关怀和保护设立了经期假,这样的企业文化,本来是值得称赞的。



但是基于个人情绪对事件当事人提出“验明正身”的要求,除了侵权外,还违背了设立经期假的初衷!对当事人来说,让人受伤的也许不是没有给予她身体健康上的关怀,而是,侵犯她自身的人格尊严。


另一方面,女士们也认为,“姨妈假”执行难度大,跑去医院开证明都已经“躺在路上”了!如果疼痛难忍确实需要请假,找领导请病假也比去医院开证明方便多了!


说到底,如此“难言之痛”,

目前还需企业完善管理与员工自律。


对于这事大家怎么看呢?

快来给普法君留言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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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南海普法微信编辑小组

   法智融媒·法治文化传播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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