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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人人有责,这些国家安全知识,你知道多少?(内有红包哦!)


4月15日,是我国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

国家安全

听着好像离我们有点遥远

NO!NO!NO!



天下兴亡,匹夫有责

国家安全,人人有责

就让我们一起去了解一下

什么是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吧




“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由来

2015年7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该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国家安全法第14条规定:每年4月15日为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



什么是国家安全?

根据《国家安全法》第2条规定,国家安全是指国家政权、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人民福祉、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国家其他重大利益相对处于没有危险和不受内外威胁的状态,以及保障持续安全状态的能力



国家安全包括哪些方面?

为了体现总体国家安全观的要求,国家安全法从政治安全、国土安全、军事安全、经济安全、文化安全、社会安全、科技安全、信息安全、生态安全、资源安全、核安全等11个领域对国家安全任务进行了明确。




国家安全,关系你我

在享受着国家带给我们的安全环境

也要牢记着保护国家安全的义务

保护国家安全,谨记于心





公民在维护国家安全中有哪些义务?


《国家安全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公民和组织应当履行下列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
(1)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关于国家安全的有关规定。
(2) 及时报告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线索。
(3) 如实提供所知悉的涉及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证据。
(4) 为国家安全工作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其他协助。
(5) 向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和有关军事机关提供必要的支持协助。
(6) 保守所知悉的国家秘密。
(7) 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有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不得向危害国家安全的个人或者组织提供任何资助或协助。

公民在维护国家安全中有哪些权利?


(1) 公民和组织支持、协助国家安全工作的行为受法律保护。因支持、协助国家安全工作,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向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请求予以保护。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法采取保护措施。
  (2) 公民和组织因支持、协助国家安全工作导致财产损失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造成人身伤害或者死亡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抚恤优待。
  (3) 公民和组织对国家安全工作有向国家机关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国家安全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提出申诉、控告和检举的权利。

公民如何维护国家安全?


(1)一些可疑人员未经批准到内部作调查,进行科技、经济、企业等情况搜集。发现这种情况不能随意提供,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或国家安全机关报告。
  (2)警惕境外电台、电视、网络等传媒的煽动、造谣。
  (3)一些境外组织和人员经常出现在我军事、保密单位周边,乘机盗取秘密情报和信息。如遇有可疑人员要立即报告。
  (4)一些有境外背景的组织和个人,利用一些群众不满情绪,煽动与政府对抗。遇到这些情况,应立即报告。
  (5)拾获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应当及时送交有关机关、单位或保密工作部门。
  (6)发现有人买卖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应当及时报告保密工作部门或者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处理。
  (7)发现有人盗窃、抢夺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有权制止,并应当立即报告。
  (8)发现泄露或可能泄露国家秘密的线索,应当及时向国家安全机关举报。



警示案例




















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安全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及各企业事业组织,都有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


第十五条规定:“机关、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维护国家安全的教育,动员、组织本单位的人员防范、制止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第十六条规定:“公民和组织应当为国家安全工作提供便利条件或其他协助。”


第十七条规定:“公民发现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应当直接或者通过所在组织及时向国家安全机关或者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八条规定:“在国家安全机关调查了解有关危害国家安全的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公民和有关组织应当如实提供,不得拒绝。”


第十九条规定:“任何公民和组织都应当保守所知悉的国家安全工作的国家秘密。” 


第二十条规定:“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 


第二十一条规定:“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非法持有、使用窃听、窃照专用间谍器材。”


第二十二条规定:“任何公民和组织对国家安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和其他违法行为,都有权向上级国家安全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检举、控告。上级国家安全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查清事实,负责处理。对协助国家安全机关工作或者依法检举、控告的公民和组织,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机关、团体和其他组织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维护国家安全的教育,动员、组织本单位的人员防范、制止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工作,应当接受国家安全机关的协调和指导。”


第十六条规定:“公民发现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向所在组织报告的,所在组织应当及时向国家安全机关或者公安机关报告,不得延误。” 


第十七条规定:“公民和组织支持、协助国家安全工作,有权要求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制止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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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朱诗吟 丁毕媛

责编:毛鸿霖

编审: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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