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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永元举报范冰冰:如果属实,她需要补缴多少钱?

点击置顶 三茅网 2018-08-06


万万没想到,崔永元和范冰冰的“阴阳合同”事件发酵越来越大。


近日,崔永元在其新浪微博发了一条消息称,某女明星在一部电影拍摄期间只待了四天,但获得的片酬高达6000万元,只是向政府纳税的“小合同”金额才1000万元,而另有“大合同”金额5000万元,即俗称的阴阳合同。



一石激起千层浪,明星天价收入和巨额逃税,成为这几天网友讨论的热门话题。


事件高潮是范冰冰工作室发回应声明称,崔永元“公开发布涉密合约”,“破坏了商业规则”。


这等于承认了阴阳合同,网友们戏称为高级自黑。


由于范冰冰工作室在无锡,无锡地税已经介入调查其是否存在逃税行为。如果此事最终确认为真,那将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1.先说说逃税可能需承担的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应包括三项:补缴税款,交纳滞纳金和处以罚款。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演员的片酬属于劳务报酬,“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小崔的说法,其中1000万元部分属于阳合同,应该是按规定交了税款,这部分没有责任。


剩下的5000万元 ,应属于阴合同部分,扣减20%,应税所得额为4000万元。4000万元应纳税额,应补税约为1600万元。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滞纳金根据滞纳日期的长短而不同,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来计收,假设滞纳了一整年,折算后应交滞纳金411万元;滞纳了5年,应交滞纳金2000万元多一点。超过5年未发现,是否应当承担滞纳金有争议。我认为应承担,因为法律只是说5年后才发现的不处罚,而税款滞纳金是税务机关以对纳税人设立新的金钱给付义务为手段,促使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强制执行方式,并非行政处罚。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若按最高处5倍的罚款,这位女明星所应补交各类款项合计2000万元,最高可罚款1亿元。



2.再来说说逃税可能承担的刑事责任


按照《刑法》第201条规定判断,初次发现逃税,无论累计数额多大,只要“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就)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但因“偷税”(行政法称偷税,刑法称逃税)已受到两次行政处罚的,就要刑事追究。


所以即使范冰冰此次情况属实,应该属于第一次,相信责罚没有那么严重。


也有观点认为,至少可按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来追究,但这是不能成立的。


如此一来,范冰冰将受到何种处罚还需事实层面进一步核实才能有大致的判断。


接下来发展如何还请大家坐等官方公告,不要轻易下定义或说某某要坐牢。


不管怎样,小编觉得中国部分明星的天价片酬问题是该好好正视了!


本文由三茅网公众号(sanmaohr)原创,转载请添加小编微信号(xiaoweiwu123)联系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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