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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幼儿园收费太高涨幅太快?管理办法来了!

2017-10-25 西安发布

各位粑粑麻麻注意啦!

据西安市物价局消息

为加强民办幼儿园收费管理工作

规范民办幼儿园收费行为

保障受教育者和民办幼儿园的合法权益

西安市最新出台

规范民办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

12月1日起实施

赶紧一起来看看

01

适用对象

西安市行政区域内所有经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批准的民办全日制、寄宿制和半日制幼儿园(以下简称民办幼儿园)。

02

民办幼儿园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实行市场调节价

►学前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民办幼儿园可向入园幼儿收取保育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对在幼儿园过夜住宿的幼儿可以收取住宿费。

民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幼儿园根据保育教育和住宿成本合理确定。

►民办幼儿园在制定调整保教费、住宿费时,应于当年六月底前,按照要求填报《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抄送表》,同时需提供成本变化情况及办学许可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税务登记证等相关资料,抄送所在区县价格、教育部门。民办幼儿园制定调整收费标准应于每年9月新学期起执行,并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

03

民办幼儿园应执行以下退费规定

幼儿因故退(转)园的,实行按月缴费的幼儿园,幼儿当月在园天数不足当月法定工作日数一半(含一半)的,按保教费、住宿费缴费额的50%退还;超过当月法定工作日数一半的,不退还所缴保教费、住宿费。实行按学期缴费的幼儿园,当月退费规定参照上述按月缴费的退费政策执行,剩余整月保教费、住宿费全额退还。

因幼儿个人原因不能正常入园的,按月缴费的幼儿园,幼儿当月在园天数不足法定工作日数一半(含一半)的,按不超过保教费、住宿费缴费额的50%退还,具体由幼儿园与家长协商确定;超过法定工作日数一半的,不退还所缴保教费、住宿费。按学期缴费的当月按上述办法,剩余整月全额退还。

因幼儿园刊登、散发虚假招生简章(广告)或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等园方原因,造成幼儿不能正常入园的,幼儿园应按实际天数全额退还所缴保教费、住宿费。造成幼儿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服务性收费应按未服务的实际天数据实退还所缴费用。

04

民办幼儿园制定调整收费有下列情况

价格部门可启动成本调查

►制定调整收费标准在本行政管辖区域内过高的;

►调整收费标准幅度过大、增长过快的;

►家长对调整收费标准意见大、且联名向价格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成本调查的;

►对调整收费标准社会反应强烈、被媒体曝光的;

►其他需要进行成本调查的情况。

05

民办幼儿园应遵守下列收费规定

►除收取保教费、住宿费及省政府批准的服务性收费、代收费项目外,不得收取书本费等其他费用

不得在保教费外,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课后培训班和亲子班等特色教育为名向幼儿家长另行收取费用,也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幼儿家长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校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费用。

►对入园幼儿应按月或按学期收取保教费,不得跨学期预收费。

►要严格执行我省实施学前一年免费教育政策,鼓励民办幼儿园对贫困家庭幼儿减免收费。

►招生简章应写明幼儿园性质、办园条件、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及减免优惠规定等内容。

落实收费公示制度。幼儿园应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形式,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收费主体、收费对象、举报电话等相关内容,主动接受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各区县物价、教育部门应加强对民办幼儿园收费的管理和监督。


办法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来源:西安市物价局

编辑:沿见丨审核:何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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