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常务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修订草案)》
2016年7月27日,国务院常务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修订草案)》,决定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这标志着我国测绘法制进程又向前迈进一大步。
据了解,我国《测绘法》于1992年审议通过,虽然在2002年经过修订,但在此期间,测绘地理信息技术乃至测绘工作的形式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当前,中央领导对测绘地理信息工作提出了新要求,地理信息安全监管面临新形势,测绘技术转型升级孕育新变革,传统市场监管模式迎来新挑战,地理信息应用与保密亟待新思路。现行《测绘法》中的某些条款已经不能适应测绘地理信息事业发展的需要,亟待修订完善,以促进事业改革发展。为此,2015年国土资源部、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起草了《测绘法修正案草案(送审稿)》,报请国务院审议,国务院常务会于2016年7月27日通过 该草案,并决定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1989年,国务院公布《测绘成果管理规定》,这是我国第一部测绘行政法规,测绘工作开始逐步纳入法制化轨道。
1992年12月28日,第七届人大第29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奠定了我国测绘法律体系的基础。
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29次会议通过了修订的《测绘法》。
2012年,恰逢《测绘法》修订颁布十周年,国务院在当年的立法工作计划中,将《测绘法》修订工作列为调研论证类项目,这标志着我国将再次修订《测绘法》。
2014年,《测绘法》修订纳入国家安全立法体系,经过论证、协调、修改等工作,于12月底形成了《测绘法》修正案草案初稿。
2015年,国土资源部、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起草了《测绘法修正案草案(送审稿)》,报请国务院审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在收到送审稿后,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修改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修正案(征求意见稿)》,并从2015年7月15日起,开展为期一个月的公开征求意见。
2016年7月27日国务院常务会 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修订草案)》,决定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整理:陈柳林
审核:高冲、黄家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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