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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全国新型智慧城市评价指标公布

2016-11-29 新闻组 勘测联合网


日前,国家发改委、中央网信办、国家标准委联合发布了《关于组织开展新型智慧城市评价工作务实推动新型智慧城市健康快速发展的通知》。《通知》明确了新型智慧城市评价工作的评价指标、评价工作要求和评价组织方式,要求各地必须在12月30日前完成系统填报,本次评价包括地方自评价和市民体验调查两部分。

新型智慧城市评价工作备受重视 工作组涉及25个国家部门机构

    对于新型智慧城市,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多次作出重要批示指示。

  按照国务院部署,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网信办牵头,会同国家标准委、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农业部、商务部、卫生计生委、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旅游局、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证监会、能源局、地理信息局等25个相关部门成立了新型智慧城市建设部际协调工作组,明确了今后主要任务和工作重点。其中,为进一步总结经验,贯彻落实好《“十三五”规划纲要》提出的建设一批新型示范性智慧城市的任务,研究制定了新型智慧城市评价指标。

新型智慧城市评价工作的评价指标和评价工作要求

  《新型智慧城市评价指标(2016年)》(以下简称《评价指标》)按照“以人为本、惠民便民、绩效导向、客观量化”的原则制定,包括客观指标、主观指标、自选指标三部分。

  (一)客观指标重点对城市发展现状、发展空间、发展特色进行评价,包括7个一级指标。其中,惠民服务、精准治理、生态宜居3个成效类指标,旨在客观反映智慧城市建设实效;智能设施、信息资源、网络安全、改革创新4个引导性指标,旨在发现极具发展潜力的城市。

  (二)主观指标指“市民体验问卷”,旨在引导评价工作注重公众满意度和社会参与。

  (三)自选指标指各地方参照客观指标自行制定的指标,旨在反映本地特色。

2016年新型智慧城市评价工作评价组织方式

  本次评价包括地方自评价和市民体验调查两部分。

  (一)各地区自评价

  各地按照《评价指标》(附件1)开展评价工作。新型智慧城市评价指标为必选的基础评价指标。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设定自选评价指标(附件2)。地级及以上城市请于2016年12月30日前在国家电子政务外网(http://www.cegn.cn或http://59.255.212.15)完成系统填报,按照《新型智慧城市评价指标填写说明》要求填报信息和数据。

  新型智慧城市建设优秀案例(附件3),以及新型智慧城市评价工作报告(附件4)必须在2017年1月16日前送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网信办、国家标准委。  

  (二)市民体验调查

  新型智慧城市市民体验调查工作将委托相关机构组织开展,通过问卷调查和网上调查等方式获取各地市民体验数据,并将调查结果于2016年12月16日前反馈至各地方参考。

  详细通知内容可前往国家发改委网站查看

        附件可点击“阅读原文”进入原文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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