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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注册测绘师考试知识点整理:测绘管理与法律法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

2017-03-13 中国勘测联合网 勘测联合网

  

测绘管理与法律法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


第1节 3.1 测绘基准的概念和特征

       知识点一、测绘基准的概念[熟悉]:指一个国家的整个测绘的起算依据和各种测绘系统的基础,包括所选用的各种大地测量参数,统一的起算面、起算基准点、起算方位以及有关的地点、设施和名称等。

  我国目前采用的测绘基准主要包括大地基准、高程基准、深度基准和重力基准。

  大地基准:

  大地基准是建立大地坐标系统和测量空间点点位的大地坐标的基本依据。目前常见的大地基准是1980西安坐标系(大地原点设在陕西省泾阳县永乐镇,如图),2008年后正式启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

  高程基准:

  高程基准是建立高程系统和测量空间点高程的基本依据。目前我国采用的是1985国家高程基准。

  重力基准:

  重力基准是建立重力测量系统和测量空间点的重力值的基本依据。常见的是57、85和2000重力测量系统,目前采用的是2000国家重力基准。

  深度基准:

  深度基准是海洋深度测量和海图上图载水深的基本依据。中国海区从1956年采用理论最低潮面作为深度基准。内河、湖泊采用最低水位、平均水位或设计水位作为深度基准。

       知识点二、测绘基准的特征[掌握]:

       科学性;

  统一性;

  法定性;

  稳定性。

  知识点三、国家规定测绘基准[掌握]:

       国家对测绘基准的规定是非常严格的。一方面,体现在测绘基准的数据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还必须与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军队测绘主管部门进行会商,充分听取各相关部门的意见。另一方面,测绘基准的数据经相关部门审核后,必须经过国务院批准后才能实施,各项测绘基准数据经国务院批准后,便成为所有测绘活动的起算依据。

  例题:测绘法规定,批准全国统一的大地基准、高程基准、深度基准和重力基准数据的机构是(A ) 2011 考题

  A.国务院 B.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C.军队测绘主管部门 D.国务院发展计划主管部门

  知识点四、国家要求使用统一的测绘基准[掌握]:

       2009年5月12日国务院颁布的《基础测绘条例》规定,实施基础测绘项目,不使用全国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或者不执行国家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2节 3.2 测绘基准管理

       知识点一、测绘基准管理[掌握]:

       1)国家设立和采用全国统一的大地基准、高程基准、深度基准和重力基准,其数据由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与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军队测绘主管部门会商后,报国务院批准;

  2)使用国家规定的测绘基准是从事测绘活动的基本技术原则和前提,不使用,要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实施基础测绘项目,不使用全国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或者不执行国家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3节 3.3 测绘系统的概念和特点

       知识点一、测绘系统的概念[熟悉]:指由测绘基准延伸,在一定范围内布设的各种测量控制网,是各类测绘成果的依据,包括大地坐标系统、平面坐标系统、高程系统、地心坐标系统和重力测量系统。

  大地坐标系统:

  大地坐标系统是用来表述地球点的位置的一种地球坐标系统。它采用一个接近地球整体形状的椭球作为点的位置及其相互关系的数学基础,大地坐标系统的三个坐标是大地经度、大地纬度、大地高。我国先后采用的1954年北京坐标系、1980西安坐标系和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

  平面坐标系统:

  指确定地面点的平面位置所采用的一种坐标系统。我国的国家统一的平面坐标系统是采用“高斯一克吕格平面直角坐标系”。它是利用高斯一克吕格投影将不可平展的地球椭球面转换成平面而建立的一种平面直角坐标系。

  高程系统:

  指相对于不同性质的起算面(如:大地水准面、似大地水准面、椭球面等)所定义的高程体系。有正高、正常高和大地高程等系统

  地心坐标系统:

  地心坐标系统是以坐标原点与地球质心重合的大地坐标系统,或空间直角坐标系统。我国目前采用的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即是全球地心坐标系在我国的具体体现,2008年7月1日后新生产的各类测绘成果应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

  重力测量系统:

  指重力测量施测与计算所依据的重力测量基准和计算重力异常所采用的正常重力公式的总称。我国曾先后采用57重力测量系统、85重力测量系统和2000重力测量系统

  知识点二、测绘系统的特点[掌握]:

        科学性

   统一性

  法定性

  规模性

  稳定性

  知识点三、测绘系统管理[掌握]:

       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大地坐标系统、平面坐标系统、高程系统、地心坐标系统和重力测量系统,确定国家大地测量等级和精度以及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的系列和基本精度。具体规范和要求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军队测绘主管部门制定。

  知识点四、平面坐标系统[掌握]:

       我国在陆地上的国家统一的平面坐标系统是采用“高斯一克吕格平面直角坐标系”。它是利用高斯一克吕格投影将不可平展的地球椭球面转换成平面而建立的一种平面直角坐标系。

  知识点五、高程系统[熟悉]:

       高程系统是用以传算全国高程测量控制网中各点高程所采用的统一系统。我国规定采用的高程系统是正常高系统,高程起算依据是国家黄海85高程基准。

  知识点六、地心坐标系统[掌握]

       我国目前采用的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即是全球地心坐标系在我国的具体体现,其原点为包括海洋和大气的整个地球的质量中心。

  国家测绘局在2008年发布的2号公告中指出,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与现行国家大地坐标系转换、衔接的过渡期为8年至10年。现有各类测绘成果在过渡期内可沿用现行国家大地坐标系;2008年7月1日后新生产的各类测绘成果应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

  例题:某中等城市拟于2011年启动建立城市GPS控制网基础测绘项目,其城市坐标系统应当基于( B)建立 2011考题

  A.1954年北京坐标系 B.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

  C.1980西安坐标系 D.城市独立坐标系

  知识点七、重力测量系统[熟悉]:

       我国曾先后采用的57重力测量系统、85重力测量系统和2000重力测量系统,即为我国在不同时期的重力测量系统。

  知识点八、国际坐标系统管理[掌握]:

       1、国际坐标系统的概念

  国际坐标系统是指全球性的坐标系统,或者国际区域性的坐标系统,或者其他国家建立的坐标系统。《测绘法》规定在不妨碍国家安全的情况下,确有必要采用国际坐标系统的,必须经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军队测绘主管部门批准。

  2、采用国际坐标系统的条件

  按照测绘法规定,采用国际坐标系统,必须坚持三个原则:一是在我国采用国际坐标系统必须以不妨碍国家安全为原则,对于妨碍国家安全的,不允许其采用国际坐标系统;二是采用国际坐标系统必须以确有必要为原则;三是采用国际坐标系统,必须以经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军队测绘主管部门审批为原则。按照上述原则,申请采用国际坐标系统,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国家现有坐标系统不能满足需要,而采用国际坐标系统的。

  (2)采用国际坐标系统后的资料,将为社会公众提供的。

  (3)在较大区域范围内采用国际坐标系统的。

  (4)其他确有必要采用国际坐标系统的。

  (5)独立的法人单位或者政府相关部门。

  (6)有健全的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3、申请采用国际坐标系统需要提交的材料

  (1)采用国际坐标系统申请书。

  (2)采用国际坐标系统的理由。

  (3)申请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机关、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4)能够反映申请单位的测绘成果与资料档案管理制度的证明文件。

  申请采用国际坐标系统的单位,应当按照《采用国际坐标系统审批程序规定》的要求,经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准予许可后,方可采用国际坐标系统。

  知识点九、申请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应提交的材料[熟悉]:

       (1)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申请书。

  (2)属工程项目的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3)立项批准文件。

  (4)能够反映建设单位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设施和制度的证明文件。

  (5)建立城市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应当提供该市人民政府同意建立的文件。

  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城市市政府同意的文件,应当提交原件。

  例题(多选题):某城市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申请人应当依法向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的申请材料有(ABDE)

  A.《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申请书》

  B.立项批准文件

  C.申请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区域内及周边地区现有坐标系统的情况

  D.该市人民政府统一建立该系统的文件

  E.工程项目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知识点十、大地坐标系统[掌握]:

       我国先后采用的1954北京坐标系、1980西安坐标系和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是我国在不同时期采用的大地坐标系统。

   

第4节 3.4 国际坐标系统

       知识点一、国际坐标系统的概念[掌握]:指全球性的坐标系统,也指国际区域性、其他国家建立的坐标系统。采用国际坐标系统比较方便,易于转换和使用,但与我国现行坐标系统不一致

  知识点二、采用国际坐标系统的原则[掌握]:

       ①必须以不妨碍国家安全为原则;

  ②必须以确有必要为原则;

  ③必须以经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军队测绘主管部门审批为原则。

  知识点三、采用国际坐标系统的条件[掌握]:

       ①国家现有坐标系统不能满足需要,而采用国际坐标系统的;

  ②采用国际坐标系统后的资料,将为社会公众提供的;

  ③在较大区域范围内采用国际坐标系统的;

  ④其他确有必要采用国际坐标系统的;

  ⑤独立的法人单位或者政府相关部门;

  ⑥有健全的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知识点四、申请采用国际坐标系统需提交材料[掌握]:

       申请书;

  采用国际坐标系统的理由;

  申请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机关、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能够反映申请单位的测绘成果与资料档案管理制度的证明文件。

    

第5节 3.5 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

       知识点一、概念[掌握]: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指为满足在局部地区进行大比例尺测图和工程测量的需要,以任意点和方向起算建立的平面坐标系统或在全国统一的坐标系统基础上,进行中央子午线投影变换以及平移、旋转等而建立的平面坐标系统。

  知识点二、审批[掌握]:因建设、城市规划和科学研究的需要,大城市和国家重大工程项目确需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由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他确需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应当与国家坐标系统相联系;

  为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保持测绘成果的连续性、稳定性和系统性,维护国家安全和地区稳定,一个城市只能建设一个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

  (一)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的审批职责:

  50万人口以上的城市;

  列入国家计划的国家重大工程项目;

  其他确需国家测绘局审批的。

  属于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审批范围的,由省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后转报,转报的意见中应当包括申请建立的相对独立平面坐标系统的区域内及周边地区现有坐标系统情况。

  (二)省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职责:

  50万人口以下的城市;

  列入省级计划的大型工程项目;

  其他确需省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

  (三)申请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应提交的材料

  申请书;属工程项目的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明;立项批准文件;能够反映建设单位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设施和制度的证明文件;建立城市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应当提供该市人民政府同意建立的文件原件。

  (四)不予批准的情形

  申请材料内容虚假的;

  国家坐标系统能够满足需要的;

  已依法建有相关的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

  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认定的应当不予批准的其他情形。

  (五)已有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处理

  未履行法定手续建立且仍然在使用的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省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进行清理,对没有履行审批手续的,责令相关单位补办审批手续。

  (六)法律责任

  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国际坐标系统或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第6节 3.6 测量标志管理

       知识点一、测量标志的概念和特征[掌握]:(一)概念

  测量标志是指在陆地和海洋标定测量控制点位置的标石、觇标以及其他标记的总称。

  根据使用用途和时间期限,测量标志可分为永久性测量标志和临时性测量标志两种。

  (二)测量标志的特征

  空间位置精确性;

  位置控制范围性;

  保管长期性;

  法定性。

  知识点二、测量标志管理职责[掌握]:(一)各级人民政府的管理职责

  制定有关测量标志保护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

  加强对测量标志保护工作的领导,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测量标志保护工作,增强公民依法保护测量标志的意识;

  对在测量标志保护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将测量标志保护经费列入当地政府财政预算和年度计划。

  (二)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职责

  研究制定有关测量标志保护的行政法规(草案)、规章和相关政策,制定测量标志有偿使用的具体办法;

  组织制定全国测量标志保护规划和普查、维修年度计划;

  组织测量标志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全民的测量标志保护意识;

  负责国家一、二等永久性测量标志的拆迁审批;

  检查、维护国家一、二等永久性测量标志;

  依法查处损毁测量标志的违法行为。

  (三)省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职责

  组织贯彻实施有关测量标志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参与制定或者制定测量标志保护的地方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负责国家和本省统一设置的四等以上三角点、水准点和d级以上全球卫星定位控制点的测量标志的迁建审批工作;

  制定全省测量标志普查和维修年度计划及定期普查维护制度;组织建立永久性测量标志档案;组织实施永久性测量标志的检查、维护和管理工作;查处永久性测量标志违法案件。

  (四)市县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职责

  组织贯彻实施有关测量标志保护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负责本市、县(市)设置的永久性测量标志的迁建审批工作;建立和修订永久性测量标志档案;负责永久性测量标志的检查、维护和管理工作;负责永久性测量标志的统计、报告工作;处理永久性测量标志损毁事件以及因测量标志损坏造成的事故;查处违反测量标志保护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五)乡(镇)人民政府的管理职责

  宣传贯彻测量标志保护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测量标志保护政策;确定永久性测量标志的保管单位或者人员,并对其保管责任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根据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办理永久性测量标志委托保管手续;负责永久性测量标志的日常检查,制止损毁永久性测量标志的行为,并定期向当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测量标志保护情况。

  知识点三、测量标志建设的要求[掌握]:

       ①使用国家规定的测绘基准和测绘标准;

  ②选择有利于测量标志长期保护和管理的点位;

  ③设置永久性测量标志的,应当对永久性测量标志设立明显标记;设置基础性测量标志的,还应当设立由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制的专门标牌;

  ④建设永久性测量标志需要占用土地的,地面标志占用土地的范围为36~100m2,地下标志占用土地的范围为16~36m2;

  ⑤设置永久性测量标志,需要依法使用土地或者在建筑物上建设永久性测量标志的,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和阻挠。

  知识点四、测量标志保管[掌握]:

      ①设置永久性测量标志的部门应当将永久性测量标志委托测量标志设置地的有关单位或者人员负责保管,签订测量标志委托保管书,明确委托方和被委托方的权利和义务,并由委托方将委托保管书抄送乡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备案;

  ②负责保管测量标志的单位和人员,应当对其所保管的测量标志经常进行检查;发现测量标志有被移动或者损毁的情况时,应当及时报告当地乡级人民政府,并由乡级人民政府报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

  ③负责保管测量标志的单位和人员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移动、损毁、盗窃测量标志的行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阻止和打击报复。

  知识点五、测量标志使用[掌握]:

      ①国家对测量标志实行有偿使用,但是使用测量标志从事军事测绘任务的除外,测量标志有偿使用的收入应当用于测量标志的维护、维修,不得挪作他用;

  ②测绘人员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应当持有测绘工作证件,并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的监督和负责保管测量标志的单位和人员的查询,确保测量标志完好。

  知识点六、永久性测量标志拆迁审批[掌握]:进行工程建设,应当避开永久性测量标志;确实无法避开,需要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效能的,应当经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涉及军用控制点的,应当征得军队测绘主管部门的同意。所需迁建费用由工程建设单位承担。

  (一)不得拆迁的永久性测量标志

  国家大地原点;

  国家水准原点;

  国家绝对重力点;

  全球定位系统连续运行基准站;

  基线检测场点;

  在全国测绘基准体系和测绘系统中具有关键作用的控制点。

  (二)永久性测量标志拆迁经费

  永久性测量标志拆迁费用由申请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的工程建设单位承担,用于重建永久性测量标志;

  测量标志迁建费用一般都应当支付给负责永久性测量标志 61 25668 61 15757 0 0 2230 0 0:00:11 0:00:07 0:00:04 3138拆迁审批的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并由其委托具有相应测绘资质和条件的单位进行重建。

  知识点七、测量标志维护[掌握]:全国测量标志维修规划,由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应当组织同级有关部门,根据全国测量标志维修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测量标志维修计划,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统一实施;设置永久性测量标志的部门对永久性测量标志定期组织维修,保证测量标志正常使用。

  知识点八、法律责任[掌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和正在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的;

  ②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的;

  ③在永久性测量标志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危害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的;

  ④在测量标志占地范围内,建设影响测量标志使用效能的建筑物的;

  ⑤拒绝支付迁建费用的;

  ⑥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的,造成永久性测量标志损毁的;

  ⑦无证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并且拒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管理部门的监督和负责保管测量标志的单位和人员查询的;

  ⑧干扰或阻挠测量标志建设单位依法使用土地或在建筑物上建设永久性测量标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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