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地理信息产业自律公约(征求意见稿)
近年来,我国地理信息产业发展迅速,并逐渐被提高到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重要地位。地理信息产业规模也不断壮大,十三五期间,甚至将达到万亿级别,各省市争相打造省级、甚至国家级地理信息产业园。同时,由于地理信息产业飞速发展,对地理信息行业及其从业单位、从业者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为此,中国地理信息产业协会日前面向整个行业发布了《中国地理信息产业自律公约(征求意见稿)》(简称《公约》),并将成立中国地理信息产业协会自律委员会,《公约》将规范地理信息市场,推动地理信息产业诚信建设,在全行业形成讲诚信、讲责任、守规矩的良好氛围。
其中,《公约》在第八条指出,地理信息企业和从业者在测绘地理信息开发、生产、经营、服务等从业活动中,要开展合法、公平、正当、有序的行业竞争,反对采用不正当手段进行行业内部的竞争,并要履行八项自律义务。由于本《公约》是征求意见稿,广大地理信息领域的专家、学者及其从业者如有相关建议,可向中国地理信息产业协会提出建议,共同为我国地理信息产业的健康发展出谋划策,以下为征求意见稿全文:
中国地理信息产业自律公约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的有关规定,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建立行业自律机制,以规范地理信息产业全体从业组织及从业人员的商业行为,依法维护行业内部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和正常的市场环境,促进和保障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全行业从业组织与从业人员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与“从我做起”推进行业整体繁荣和健康发展的高度出发,积极维护并遵守本公约。
第三条 中国地理信息产业自律的基本原则是:从业守法、竞争公平、秩序规范、行业公正。
第四条 凡中国地理信息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会员均应加入本公约,成为本公约的成员单位。
第五条 非协会会员,接受本公约的自律规则,均可向中国地理信息产业协会自律委员会(以下简称“自律委员会”)申请加入本公约,并经同意,成为公约成员单位。
第六条 自律委员会作为本公约的执行机构,在全行业组织实施本公约。
第二章 自律声明
第七条 强化从事测绘地理信息工作的职业荣誉感,继承和发扬测绘地理信息行业光荣传统,自觉遵守国家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测绘地理信息产业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自身修养、恪守职业道德,积极推动全行业的自律建设。
第八条 在测绘地理信息开发、生产、经营、服务等从业活动中,开展合法、公平、正当、有序的行业竞争,反对采用不正当手段进行行业内部的竞争,并承诺履行如下自律义务:
(一)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测绘地理信息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社团标准,依法施测,依法经营。
(二)遵守国家测绘资质管理规定,不以欺骗手段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不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测绘活动;不以其他测绘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不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不弄虚作假、违规转包分包。
(三)精心设计、精心生产,建立健全测绘单位质量保证体系,严格落实测绘成果检查验收制度,保证产品达到各相关标准的要求。坚决反对不负责任、粗制滥造、质量作假。
(四)及时按照规定汇交测绘成果资料。
(五)遵守保密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从事测绘活动涉及获取、持有、提供、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切实做到遵守保密规定,健全保密制度,强化保密教育,坚守数据安全这道红线。不得非法获取、存储、复制、转让、转借、使用涉密测绘成果数据。
(六)在涉及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的生产、服务活动中,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七)不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参与竞标;不采取帐外回扣的暗箱操作进行促销;不与招标方合谋或与其他投标方串通投标;坚决抵制恶意压价竞争、订立阴阳合同等扰乱市场秩序行为。
(八)不侵权盗版、不散布损害竞争者商业信誉和产品声誉的言论;坚决抵制行业内相互倾轧、损人利己和一切有损行业声誉的行为。
第九条 鼓励测绘地理信息单位找准自身定位,明确科学发展规划,做精做深做实测绘地理信息产品服务。避免盲从模仿、同质化竞争、无序发展。尊重人才、尊重技术、自主创新,在行业中提倡和鼓励企业、科研、教学机构等单位和个人大力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地理信息技术和产品,为我国地理信息产业的进一步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第十条 加强沟通协作,研究、探讨、制定我国地理信息产业的发展战略,对行业的建设、发展和管理提出政策和立法建议。
第十一条 支持采取各种有效方式,开展行业科研、生产及服务等领域的协作,共同创造良好的行业发展环境。
第十二条 积极参与国际合作和交流。
第十三条 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对本行业的监督和批评,共同抵制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
第三章 公约的执行
第十四条 自律委员会负责向公约成员单位传达行业自律信息,维护公约成员单位的正当利益,并对成员单位遵守本公约的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十五条 公约成员单位应充分理解并自觉履行本公约的各项自律规则及自律声明。
第十六条 公约成员单位之间发生争议时,争议各方应本着实事求是、团结友好的原则,采取协商的方式解决争议,也可以请求自律委员会进行调解,自觉维护行业团结,维护行业整体利益。
第十七条 公约成员单位违反本公约的,任何其他公约成员单位均有权及时向自律委员会进行检举,要求自律委员会进行调查。自律委员会也可以直接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向全体成员单位公布。
第十八条 公约成员单位违反本公约,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不良影响,经查证属实的,由自律委员会视不同情况给予处理:
1.劝阻停止违反本公约行为,约谈批评、教育并限期整改,在协会内部通报;
2.因违约给社会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企业,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并公开道歉,消除社会影响;
3.对严重违法违约的企业行为,将提请国家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4.对屡次违反本公约,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企业,协会将取消其会员资格,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 认真遵守执行本公约的会员单位,将给予通报表扬、授予先进荣誉称号,并通过媒体公开宣传。
第二十条 本公约所有成员单位均有权对自律委员会执行本公约的合法性和公正性进行监督,有权向协会检举自律委员会或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公约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自律委员会及公约成员单位在实施和履行本公约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公约经协会理事会通过后生效,报民政部、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备案,由协会向社会公布。
推荐阅读
全国创新争先奖拟表彰对象公示名单出炉 测绘地信、遥感领域均有入选
---------------- 推 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