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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会时间】致公党中央:关于深化地理信息共享的提案

2018-03-05 勘测联合网

 来源:中国统一战线新闻网

  

打破信息壁垒和“孤岛”,构建统一高效、互联互通、安全可靠的国家数据资源体系,推动信息跨部门跨层级共享共用,推进公共数据资源向社会开放。这既是《“十三五”国家信息化规划》的重点,也是全面推进政务公开的工作所需。结合中央精神和行业发展所需,建议当前应重点加快推进地理信息共享工作。


  

一、加快推进地理信息共享的必要性和现存问题

  

目前政府大数据80%以上与地理信息有关,基于地理位置可以快速实现人口、法人、气象、交通、规划、国土等多源数据的整合共享,既能为城市空间布局规划、公共突发事件处置、综合减灾与风险管理等提供决策支撑,又有利于培育新业态、营造新环境,激发新活力,形成新动力,是国家基础性、公益性、战略性的信息资源。但目前各类专题地理信息仍然存在部门化、碎片化、分裂化等问题,不仅是极大浪费,更是给产业转型提升、民生福祉改善造成诸多不利影响。存在的主要问题如下:

  

(一)数据“沉睡”问题突出,影响“智慧中国”进程。随着“中国制造2025”、“互联网+”、大数据、“一带一路”空间信息走廊、国家空间基础设施中长期规划等国家战略的实施,各类智慧应用系统迫切希望能够一站式的获取教育、环保、水利、交通、旅游等与地理位置相关的自然资源信息。但由于标准不统一、体制不完善、共享意识不足、安全要求限制等原因,目前能够进行共享的地理信息数据仍然以测绘与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提供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为主,各部门在智慧建设中积累的海量专题地理信息资源仍然处于“沉睡”状态,大量的教育、医疗、出行等信息尚未纳入共享的范畴。同时在数据征集上,未形成各部门定期、主动汇集更新机制,主要依靠测绘部门向各部门征集为主,导致数据征集不充分、更新不及时,与推进智慧应用需求和服务民生要求还有不少差距。

  

(二)地理数据部门化导致重复采集和重复建设较为严重。由于数据标准的不统一,部分地理信息需要多个部门重复采集或者重复处理;由于统筹力度不足,规划、国土、林业等部门在航空遥感影像和无人机影像获取方面存在重复采购现象;由于企业无法方便的、低成本的获取地理信息,导致企业自行投入经费进行采集,抬升企业生产成本,而这些信息企业也不愿对外免费共享,间接拉高整个社会生产成本。

 

(三)地理信息数据共享不足制约大数据产业发展。地理信息共享核心就是要借助地理信息把散乱的城市大数据进行自由组合和连接,通过统一的时空基准把大量的地理信息资源和零散需求对接上,从而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在云计算、物联网、可穿戴设备、移动互联等技术方兴未艾的今天 48 30970 48 14939 0 0 2407 0 0:00:12 0:00:06 0:00:06 2927地理信息产业发展前景光明。据有关预测,国内的地理信息产业发展将以20%到30%的速度突飞猛进,2020年国内总产值或将超过8000亿元,但在地方实践中,地理信息产业发展动力不足,起步较慢。以东部某智慧城市为例,虽有涉及地理信息相关企业350家,但产值仅为17亿左右,主要原因除了产业政策不够明晰以外,地理信息共享不足也是制约地理信息产业发展的重要因素。

  

(四)地理信息数据共享受到保密政策制约。随着数字城市地理空间框架的建设,社会各界对高精度、多时相、全要素的地理信息资源需求越来越强烈,但是目前地理信息成果的保密制度仍然沿用2003年的《国家测绘管理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存在保密级别过高和保密范围过广的问题,共享的地理信息成果精度不够,不能满足城市精细化管理对高精度定位信息的需求。

  

二、推动地理信息共享的建议

  

(一)以立法形式推动地理信息数据共享、安全开放。新修订的《测绘法》以及国务院印发的《关于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发展的意见》《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关于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融合发展的意见》等强化地理信息共享文件为实现地理信息共享的专项法规提供法理和实践支撑。建议尽快起草制定《国家地理信息共享促进条例》,一方面明确地理信息资源共享的内容、方式、责任和权利等,推行地理信息数据开放负面清单制度,实现地理信息数据向社会的最大限度、高质量的开放;另一方面强化地理信息共享安全管理,明确地理信息市场监管责任,明确责任追究和惩处机制,依法维护市场秩序。

  

(二)加快构建地理信息共享统筹机制。强化顶层设计,明确各级政府对地理信息共享应用的领导责任,将其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协调解决地理信息共享应用的重点问题。成立地理空间信息协调委员会,统筹协调发改、财政、经信、审计等有关部门及各方面力量,从源头建立地理信息公共数据资源分类采集制度,有效减少、甚至避免重复投入和重复建设现象。

  

(三)完善地理信息共享政策标准。适时调整地理信息成果的秘密等级和保密范围,实现“该保的保住、该放的放开”。抓紧研究制定地理信息资源产权保护制度,建立非公共财政投入完成的地理信息成果用于公益性事业的经费补偿或信息补偿机制。制定系列地理信息产业发展政策,采用PPP和BOT等模式,鼓励社会组织参与地理信息资源建设,鼓励企业、行业和事业单位开放数据。加快研制或修订地理信息资源共建共享相关标准,包括地理信息共享目录体系、地理信息共享接口标准等,为共建共享提供标准基础。

  

(四)推广地理信息共享试点,支持地理信息产业发展。进一步推广“智慧时空信息云平台”试点等信息共享项目,融合高分辨率对地观测系统重大专项的空间信息资源以及正在实施的国家空间基础设施中长期规划部署的数据共性应用支撑平台,实现更多城市在人口、法人、规划、国土、交通、建设、水利和物联网等多源数据的整合共享,实现时空信息一张图,构建统一的时空信息共享平台。围绕试点成果应用,制定系列地理信息产业发展政策,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地理信息发展应用,鼓励、支持符合条件的地理信息企业依法进入资本市场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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