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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调整规范医保药品目录,医保新增119种药品

首都之窗 2021-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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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市人力社保局联合印发《关于调整规范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报销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医保发〔2021〕7号),根据国家2020版药品目录调整情况及要求,对本市医保药品目录进行了有进有出的调整,对部分药品报销范围进行了规范,对本市门诊特殊疾病政策进行了完善。新政策将于2021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适用于本市城镇职工、城乡居民等参保人员。

药品品种有进有出 医保目录进一步优化

去年年底国家通过谈判将包括创新药在内96种药品纳入医保报销范围,大幅降低了药品价格,平均降幅为50.46%,同时结合全国各地使用情况,对临床治疗必需、应用较多的药品一并纳入医保报销范围,主要包括治疗癌症、慢性病、儿童疾病等药品,本市此次调整是落实国家2020版医保药品目录,将国家增加的119种药品全部纳入本市医保药品目录,将29种国家医保药品目录删除的药品从本市医保药品目录内删除。

完善门诊特殊疾病政策 减轻参保人员医药费负担

上述药品纳入医保报销范围同时,紧密结合本市情况,对门诊特殊疾病的药品报销品种也进行了适当调整完善,将新增药品“西尼莫德”和“芬戈莫德”纳入“多发性硬化”门诊特殊疾病药品报销范围;“安立生坦”纳入“肺动脉高压靶向治疗”门诊特殊疾病药品报销范围;将门诊特殊疾病“特发性肺纤维化抗纤维化治疗”调整为“肺间质病抗纤维化治疗”,并将“尼达尼布”纳入“肺间质病抗纤维化治疗”门诊特殊疾病报销。“泽布替尼”等19种其他新增药品纳入了本市恶性肿瘤等门诊特殊疾病药品报销范围。上述药品纳入门诊特殊疾病报销后,大病患者药品费用负担大幅减轻。

如治疗肺间质病的“尼达尼布”,国家实施药品谈判前,患者年均药费约24万元,通过国家谈判大幅降价后,患者年均药费约为9万元,纳入门诊特殊疾病报销后,退休职工该药年均负担将进一步降低到约1.5万元。

自2001年起,本市针对需要长期门诊治疗、费用较高的大病患者,建立了“门诊特殊疾病”制度,其门诊治疗发生的相关医药费用,按照住院报销比例和报销标准报销,且360天内只收取一个起付线。目前,本市门诊特殊疾病已达到17种。

17种门诊特殊疾病

恶性肿瘤门诊治疗、肾透析、肾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肝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肝肾联合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心脏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肺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多发性硬化、眼底病变眼内注射治疗、重性精神病、C型尼曼匹克病、中重度过敏性哮喘生物制剂治疗、肺间质病抗纤维化治疗、肺动脉高压靶向治疗、耐多药结核


同时,针对国家谈判成功药品,对长期门诊治疗、费用较高、适用于多种疾病治疗的药品,为了进一步减轻群众医药费负担,方便群众门诊治疗用药,本市参照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医保门诊特殊疾病药品报销水平,对“可洛派韦”等8种药品继续试行门诊按固定比例负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80%支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70%支付。

严格管理使用 提高保障效益

96种谈判药品以及常规目录中使用量大、金额高的14种药品,国家通过谈判大幅降低了药品价格,并明确了医保支付标准和医保支付范围。本市严格按国家规定执行,并根据国家对部分药品医保支付范围的调整,结合本市实际,对55种药品明确了新的医保支付范围,保障药品合理使用,防止浪费,提高基金保障效益。

明确配套措施 保障新政平稳落地

为保障新政切实惠及百姓,市医疗保障局、市人力社保局在文件中明确要求,各定点医疗机构要根据医保药品目录调入、调出药品情况,及时召开药事管理会议,对本医疗机构用药目录进行调整和优化;要根据功能定位、临床需求和诊疗能力等及时配备、合理使用药品,不得以医保总额控制、医疗机构用药目录数量限制、药占比等为由影响新增药品特别是谈判成功和续约谈判成功药品的配备、使用,保障患者用得上、用得好。

《通知》要求,医疗机构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强化管理,加强对新增药品尤其是谈判成功药品的费用监测和统计分析,加强医保基金使用管理,保障药品合理使用,防止不合理支出,进一步提高基金保障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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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规范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报销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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