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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于欢案提高了全面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必要程度

2017-03-27 义勇军聂海军 网络义勇军后援团

 

于欢案的实质是社会舆论对法院(精英)的判案结果存在质疑,而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人民群众参与审理特别是重大刑事案件的唯一渠道,唯有尽快全面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才能使人民群众在司法领域拥有话语权。也有利于消除社会舆论对司法公正的不良影响!

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指国家审判机关审判案件时吸收非职业法官作为陪审员, 陪审与职业法官或职业审判员一起审判案件的一种司法制度。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北京、河北、黑龙江、江苏、福建、山东、河南、广西、重庆、陕西10个省(区、市),各选5个法院开展为期2年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

人民陪审员制度应该是借鉴了英美普通法系的陪审团制度。人民陪审员的资格相当的宽泛,主要是让普通人民群众有机会参与案件的判决,避免精英审案带来的片面性。 《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草案)》中改革人民陪审员选任条件,将担任人民陪审员的年龄条件从23周岁提高到28周岁,将学历条件从一般为大专以上文化学历改为一般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学历。农村地区和贫困偏远地区公道正派、德高望重者不受此限。这对广大农村地区和偏远地区的人民来说,扩大了陪审员的人员范围。

人民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人民群众生活于社会中代表了整个社会对某一事件的看法和价值判断。人民陪审员一般都是生活在其居住辖区内具有一定威望和公信力的群众,他们有着丰富的生活生产经验,熟悉并掌握着当地的风俗民情。在诉讼调解、判后答疑、以案释法、沟通民意等方面发挥着独特的作用。人民陪审员制度对职业法官来说具有一定的补充作用,有利于促进司法改革。提高了调解结案率。人民陪审员因不是国家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减少了办案过程中当事人的抵触心理,又因在辖区内有一定的威望和公信力,容易取得群众的认同和信任。

参加审判案件的过程亦是监督检查的过程。人民陪审员起到了监督员的作用,能够有效防止“暗箱操作”和“黑幕交易”等不法行为。提高法院办案的“透明度”,有利于遏制司法腐败,保障司法的民主、公正。

人民陪审员来自社会各阶层,从事各行各业的工作,他们熟悉金融,商业,教育,科技等领域的情况,熟悉社会生活,能够体察民情。具有丰富的生产知识,科技知识和社会经验。所以,吸收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可以充分发挥他们各方面的优势,从不同的角度分析案情,提出意见,弥补法官的知识不足,起到“拾遗补缺”的作用,提高审判工作效率,节约办案成本。特别是专家型陪审员能够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解决审判中的疑难问题,有利于查清事实,划分责任,正确适用法律作出公正裁判。

回到于欢案,假如人民陪审员能够参与到案件的审理中,代表人民群众对该案的提出意见和建议,或许就可以避免该案产生如此明显过重的判决。从而,舆论也不会有如此过激的反应,更重要的,可以避免舆论过度影响司法,使各方都冷静保持理性,使司法真正成为保障社会公正的最后防线!

以往的案件总是存在这样两种情况,要么舆论软弱无力,社会的意见无法进入法官的耳朵,例如:呼格案,当真凶赵志宏出现后,并发现证据明显不足时,尽管社会舆论不停报道,但十年来并没有对法院的判决产生多少影响。要么是社会舆论的过度反应,再加上网络“放大镜”效应的推波助澜,法院正常的审判承受到不必要的压力。例如:彭宇案,彭宇自己承认撞倒老人,并接受了一审判决。(彭宇上诉后,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撤回上诉。)但在该案审理期间,在社会上形成了舆论风暴,对司法工作形成负面影响,在社会上形成了“做好人难”的负面影响。本来是一次很平常的民事审理,却由于司法工作人员办案疏漏,与社会舆论沟通不畅,形成了不尽人意的结果,时至今日,仍有人认为彭宇是被冤枉的。

假如人民陪审员制度在上述的案件中能够落实的话,或许司法和社会舆论之间的张力就会有所缓解,更重要的是,或许能让社会更加理性一点,或许会使司法更加公正一点!

人民陪审员制度是在确立全面依法治国之后的重大改革,希望能够更快的全面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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