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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司法制裁!洛阳中院司法警察开出全市首张“罚单”!

洛法宣 洛阳中院 2023-08-28

3月18日,洛阳中院发出“(2021)豫03司惩1号、2号、3号”决定书,针对乔某某、谢某某、王某某三人无视法律规定,藐视法庭纪律,在庭审中相互争吵、厮打等行为作出罚款决定。


该案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法履行职权的规定》和《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法提请罚款、拘留诉讼强制措施操作规程(试行)》运行以来,洛阳法院司法警察办理的首例司法制裁案件。

案情

回顾


2月20日,洛阳中院开庭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王某某、谢某(谢某某之父)作为上诉人,乔某某作为被上诉人参加庭审,谢某某,乔某某女儿王某某与其朋友史某某参加旁听。



庭审期间,王某某、史某某与谢某某发生语言冲突,在被审判员制止后,双方仍不遵守法庭纪律,史某某与谢某某再次发生口角并厮打。期间,谢某某、王某某先后对史某某头部、面部进行击打、掌掴。



在审判员进行制止后,双方再次发生推搡和争执。谢某某对王某某头部进行击打,并打掉其眼镜;王某某蹬踹乔某某大腿,随后双方相互蹬踹。


随后,双方被到场法警及时拉开,谢某某跃过法庭栏杆欲继续与对方接触,被法警迅速制止。


提请

司法制裁


庭审结束后,洛阳中院司法警察支队以“司惩”案号立案,对乔某某、谢某某、王某某等人在法庭上争执、厮打事件展开调查,查看现场录音录像,搜集旁观人员和审判人员的证人证言,依法对乔某某、谢某某、王某某等人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固定相关证据。在查清事实后,洛阳中院司法警察支队依法将该案提请司法制裁。


3月18日,洛阳中院发出处罚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对谢某某处以3000元罚款、对王某某处以1000元罚款、对乔某某处以500元罚款,给予谢某(谢某某之父)、王某某、史某某批评教育。


相关法规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法履行职权的规定》


第三条


对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和在人民法院内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司法工作人员的行为人,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可以采取制止、控制、带离等强制手段,根据需要进行询问,提取、固定、保存相关证据,依法提请人民法院处以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对由公安机关管辖的违法犯罪案件,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可以根据需要协助公安机关进行先期询问,提取、固定、保存相关证据,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 妨害司法行为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近年来,部分案件办理过程中,存在当事人、当事人亲属、利害关系人等频繁在法院公共区域哄闹,甚至殴打围堵等违法行为。
庭审是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的必经程序,庭审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直接代表着法律的庄严与神圣。无视法庭纪律,归根到底,是缺乏对法律的敬畏之心。
本案作为全市首例司法警察办理的司法制裁案件,体现了司法警察通过对扰乱诉讼秩序的行为人依法提请罚款、拘留措施,实现有效引导诉讼参与人规范诉讼行为,避免恶性事件发生的作用,对提升司法警察执法权威,维护审判执行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我们最后再次提醒:任何恣意妄为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请自觉遵守法庭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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