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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给情人转账50万元“分手费”,妻子能要回这笔钱吗?法院判了!

洛法宣 洛阳中院 2024-02-04


丈夫与妻子的好友产生婚外情

并瞒着妻子给情人

转账50万作为“分手费”

最终被妻子发现

近日,人民法院审理了

该起赠与合同纠纷案

妻子主张全额返还

获得法院支持吗

一起进入今天的“普法时间”



基本案情



男子刘某与女子田某为一对夫妻,杨某是田某好友。2018年,刘某、杨某合伙承揽工程,其间二人发展成情人关系。一年之后二人分手,杨某要求刘某支付给自己50万元“分手费”。
2020年5月、8月期间,杨某以索要工程款、赌债等名义,多次采取打电话、上门等方式向刘某索要“分手费”,不知内情的田某与杨某多次发生争吵,刘某也被杨某打伤。


2020年12月,刘某借用他人账户向杨某转账支付了50万元。2021年2月,杨某邀约两名男子,以面部被田某抓伤为由,向刘某索要赔偿款20万元,并再次打伤刘某。
刘某向妻子说明实情,田某这才发现刘某、杨某之间并非简单的经济纠纷。
2021年3月,田某将刘某、杨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确认刘某、杨某的赠与行为无效,判决杨某返还50万元。

· 转账给“情人”的分手费,法院认可吗?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杨某基于该无效赠与行为所取得的50万元,应全部返还。


法院裁判思路




违反公序良俗的赠与行为无效。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该条款延续了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本案的法律事实发生于民法典施行之前,应适用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本案涉及的50万元系刘某、田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刘某将夫妻共有的财产以“分手费”的名义赠与给杨某,并非日常生活需要,其行为构成无权处分。
该赠与行为产生于有配偶者与婚外情人之间,违反公序良俗,应受否定评价,属无效行为,基于无效行为所取得的财产原则上应予返还。因此,田某作为该50万元的共有人,其诉讼请求具有法律依据。



党史百年·天天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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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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