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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道堆杂物引发火灾,退休老两口被判赔443万元!法官告诉你,这样多危险!

洛阳中院 2024-02-04

❗ ❗ ❗

楼道堆放杂物

几乎是每个小区都逃不过的乱象

但无论是卖废品补贴家用

还是犯懒不想下楼丢

这样的行为都不可取

退休的老两口

就因为在楼道堆砌杂物引发火灾

被判赔偿443万余元

到底是怎么回事?

一起进入今天的普法时间

......



王大伯是某小区的业主,家住二楼。退休后,他和老伴时不时出门捡些废旧纸壳,并将这些杂物都堆放在楼道内。


2020年1月27日晚10时许,王大伯堆放在楼道内的杂物忽然燃烧引发火灾。住在四楼的小瑞出门沿楼梯间向下逃生,却被这堆杂物挡住了去路。因火灾产生了大量浓烟、灼热气流,小瑞不幸被熏倒、烧伤。


后经医院诊断,还不满20岁的小瑞全身多处烧伤,重度吸入性损伤、双眼烧伤、双耳烧伤,双手功能完全丧失,左前臂旋转功能完全丧失,体表瘢痕(除头颈部)。


因就赔偿事宜无法协商一致,小瑞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王大伯与小区物业公司共同赔偿医药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等共计1000余万元。


资料图片,图源网络


庭审中,物业公司表示,曾多次口头制止王大伯的捡拾行为,并张贴禁烟通告,已经尽到了管理职责,但王大伯不配合,物业公司没有权力清理堆放在公共区域内的业主杂物;王大伯则认为,自己仅仅是堆放纸箱,没有外来火种也不会着火,不该由自己承担大部分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王大伯在楼道内堆放易燃物品,物业公司在日常管理中未及时发现该隐患,导致在遇火种时发生火灾。因无法确认火种的遗留人即具体侵权人,王先生及物业公司应对小瑞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据此判决王先生及物业公司赔偿小瑞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假肢费用、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633万余元。宣判后,王大伯及物业公司不服,上诉至北京三中院。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火灾的发生是堆放易燃物品与遗留火种相结合的后果,在火种遗留人无法查明的情况下,法院根据王大伯的过错程度判定其承担相应的责任;至于物业公司,作为物业管理单位,其安全保障义务只做到这种程度是远远不够的。


综上,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王大伯应在判决生效10日内赔偿各项损失的70%,即443万余元,物业公司对633万余元全额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资料图片,图源网络


类似的案件全国多发当事人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



法官用实际判例告诉你

楼梯间堆放杂物的危害


北京房山一业主常在小区收废纸壳等废品,并打包堆放在楼道,邻居小赵下班回家途中被屯放的废品及绳子绊倒,髌骨骨折。法院审理后,判决其赔偿小赵各项损失一万九千余元。南京江宁某小区一栋居民楼内发生火灾,家住13楼的李女士带着女儿从楼道向下逃生,因楼道内堆放杂物,李女士不慎摔倒,导致身体多处受伤。法院认定物业公司承担70%的责任,赔偿李女士各项损失12536.29元;堆放杂物的业主承担30%的责任,赔偿5372.69元。四川资阳市雁江区一小区楼道内杂物起火,火灾造成8人受伤,堆放杂物的户主被追究刑事责任并赔偿他人的经济损失。

资料图片,图源网络


楼道堆积杂物不仅是安全隐患,还是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65条第1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该条的规定,只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行为人就应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行为人实施了某一行为。这里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比如本案中的王大伯,他实施了将杂物堆放在楼道里的行为。
第二,行为人行为时有过错。过错分为故意和过失,基于本案,王大伯没有堆放杂物放火的故意,但不能否认的是,杂物堆放在干燥的楼道里是有起火的风险的,王大伯作为有独立判断能力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完全是可以预见到这种风险存在的,而他仍将杂物堆放在楼道里,主观上对于起火是有过失的。
第三,受害人的民事权益受到损害,即要求有损害后果。本案中,小瑞严重烧伤,这种损害是显而易见的。
第四,行为人的行为与受害人的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本案中,起火的燃烧介质就是王大伯在楼道内堆放的杂物,无论起火的原因为何,如果不在楼道堆放杂物,就不会起火,小瑞就不会被烧伤。
所以,王大伯的行为与小瑞的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综上,王大伯因过错侵害了小瑞的民事权益,理应承担侵权责任。



除了禁止堆放杂物

市民在生活中应重点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根据《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市民在生活中,应重点注意以下几个方面,履行维护消防安全的责任和义务。


● 高层住宅的业主、使用人,应当遵守住宅小区防火安全公约;按照不动产权属证书载明的用途使用建筑;配合消防服务单位做好消防安全工作;按照法律规定承担消防服务费用及建筑消防设施维修、更新和改造的相关费用;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成年人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等。


● 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公共门厅、疏散通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以上范围基本上包括了高层民用建筑所有的公共区域。违反此项规定,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将被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将被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高层民用建筑内禁止违反国家规定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性物品。市民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在高层民用建筑内,不能使用罐装液化气。


● 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外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比较常见的障碍物有广告牌、防盗网、外装饰等。


● 高层民用建筑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应当保持畅通,禁止堆放物品、锁闭出口、设置障碍物,禁止圈占、遮挡消火栓,禁止在消火栓箱内堆放杂物,禁止在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


来源:人民法院报、都市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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