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胆儿真大!非法添加罂粟壳,一羊肉汤馆老板获刑!

洛法宣 洛阳中院 2024-02-04


俗话说的好“清早一碗汤,给个神仙也不当”在牛肉汤、羊肉汤里来一勺红滴滴的辣椒油堪称享受

但是,有的美味却另有猫腻美味辣椒油难挡的诱惑背后可能是商家“加了料”


基本案情


被告人任某在高新区鸿都路经营一家羊肉汤馆,期间从他人处获得罂粟壳,2021年6月30日任某在熬制辣椒油时加入了罂粟壳,之后将熬制好的辣椒油放在店内餐桌上供顾客喝汤时使用。
2021年7月23日公安民警现场进行抽样,后委托检验。经检验该店辣椒油中检出罂粟碱(含量为12μg/kg),检测结论为不合格。之后任某接公安机关通知后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向公安机关供认罪行。


裁判结果


高新区法院经审理查明,判处被告人任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4000元。禁止被告人任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下列物质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一)因危害人体健康,被法律、法规禁止在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添加、使用的物质;(二)因危害人体健康,被国务院有关部门列入《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告的禁用农药、《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等名单上的物质;(三)其他有毒、有害的物质。第十一条:在食品生产、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第二十二条:对实施本解释规定之犯罪的犯罪分子,应当依照刑法规定的条件,严格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罚。对于依法适用缓刑的,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宣告禁止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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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以民为本,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问题不容忽视。罂粟壳、吗啡等系国务院全国食品安全整顿办公室制定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中的非食用物质之一,属于“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生产者要严格生产标准,不得违法违规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销售者必须对销售的货品严格把关,否则可能构成犯罪,受到法律的严惩。



来源:高新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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