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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民同行 | 检察机关监督一起冒充他人担保的借贷案

2018-04-17

前言

明明20万元的借款有担保人,怎么最终被认定担保不成立,不承担担保责任。近日,出借人康某为自己的大意懊悔不已。

案情回顾

康某从事多年理财行业。2013年10月,一李姓男子欲借款20万元,通过中间人杨某找到康某。李男出示身份证并亲笔书写借条一张。康某认为借款数额较大,需提供担保人。于是杨某找来一女,称该女叫李某某,在县城有房产,且在党校任教,有能力担保。康某没作过多了解,同意其担保。后该款一分未还,借款人、担保人、中间人均下落不明。康某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李男、李某某偿还借款本息。两被告均未到庭,法院缺席判决。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按判决书确定的李某某身份信息执行,被执行的李女面对执行干警一脸茫然,称从不认识李男,也从未签名担保,不服判决,申请检察院监督。立案后,检察院办案人员通知康某与李女当面辩认,康某发现当日自称“李某某”的担保人非本案李女,担保人的信息也与李女陈述不符,方知有人冒充“李某某”签名担保,也就在此时,才得知李男曾多年前犯盗窃罪被判刑,根本没有正当职业,没有还款能力。康某为自己的不谨慎后悔莫及。

检察院认为,法院认定担保人李某某的信息与为康某提供担保的李女非同一人、担保事实不成立,认定部分事实有误,民事判决内容与事实不符,向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赣榆区人民法院采纳再审建议,改判李某某担保不成立,依法不承担担保责任。


检察官提醒

陷阱无处不在。出借人在借款时要对借款人、担保人的信用、个人信息、还款能力进行核实和风险评估。对借款人或担保人提供的担保财产须核实财产的所有权,财产是否合法、是否存在用益物权、有无被查封、扣押,只有全方面了解核实,才能最大限度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撰稿 :民行科柏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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